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咨詢通告
編 號:AC-OO-01
生效日期:1994年1月24日
批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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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邊適航協議及民用航空
適航技術合作諒解備忘錄的
制訂程序和協議;廠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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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適航司
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司
編 號:AC-OO-01
生效日期:1994年1月24日
批準人: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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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邊適航協議及民用航空適航技術合作諒解
備忘錄的制訂程序和協議匯編
總則
目的
本咨詢通告規定了雙邊適航協議及民用航空適航技術合作
諒解備忘錄(以下統稱協議)的制訂程序,以及為從事航空
器適航管理工作的有關人員、單位和公眾需要提供訖今為
止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與外國適航當局簽署生效的協議。
依據
本咨詢通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
例》制定。
定義
適航當局
1 2 -
.
航空器適航司AC-OO-OI
2.2
2.3
2.4
每一締約方根據其法律授權對民用航空產品的適航性審
定、持續適航進行管理的國家政府機構或民間組織。
民用航空適航技術合作諒解備忘錄(簡稱諒解備忘錄)
(MOU)
由兩國適航當局或歸口管理的民航當局簽署并生效的適航
技術合作備忘錄。
該諒解備忘錄是一個框架協議,具體項目一般用簽署若干
附件,每一附件下再簽署若干附錄的形式進行。
雙邊適航協議(BAA)
由兩國政府代表簽署或通過交換外交照會生效的技術性執
行協定或協議。
BAA也是一個框架協議,具體實施一般用簽署實施程序細
則和項目工作程序的形式進行。目前僅被美國等國使用。
多邊適航協議(MAA)
由多國政府代表簽署并通過互換外交照會生效的技術性執
行協定或協議。
MAA目前主要用于歐洲國家和美國之間。
協議內容
我國應主要采用諒解備忘錄的形式,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
面的內容: 一、目的
保證改進系統的統一性,提高國際民用航空適航管理系統
AC-OO-01 航空器適航司
的有效性及權威性。
二、定義
對協議中涉及的專用或易混淆名詞的規范性解釋。
三、合作范圍
(1)航空器適航法規、標準、程序和方法;
(2)航空器適航管理(設計、制造、質量控制、營運和維修);
(3)在中國制造、組裝的航空器部件或航空器實施生產監
控;
(4)維修人員資格和培訓;
(5)雙方同意的民用航空適航管理的其它技術領域。
四、合作方式
(1)就共同感興趣的航空技術問題交換情報和資料并適當
建立信患交流渠道;
( o\派民用航空科技人員和代表團互訪或參加對方工作;
(3)指定各自的聯絡員協調合作活動;
(4)雙方高級官員定期會晤以討論有關的政策和重大合作
項目;
(5)聯合舉辦各種民用航空研討會;
(6)在可能的情況下,與工業、學術、專業和其它組織進行聯
系以提供雙方暫時沒有的民用航空專門技術;
(7)為培訓或為提供其它民用航空技術援助做出專門安排;
航空器適航司 AC-OO-01
(8)雙方相互熟悉對方的組織機構、各種規章、標準、方法和
程序;
(9)雙方同意的民用航空的其它合作方式。
五、有效期
應對協議的終止、修改或延長做出規定。
六、協議語言
協議一般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并應具有同等效力,協議也可
根據情況只用英文寫成。
批準程序
一、由航空器適航司提出對欲簽署協議的外國適航當局的
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包括:
(1)對方適航當局的組織機構、職能;
(2)對方適航當局的技術水平、國際影響力;
(3)對雙方利益影響的評估;
(4)對雙方合作深度和廣度的建議;
(5)附協議草案。
二、合作雙方對協議草案進行討論、修改。
三、將修改后的協議文本報國際司會簽,然后提交總局領導
審批。
四、經批準后,由民航總局授權人員簽署該協議。
頒發
每一份生效的協議均成為本咨詢通告的一部分。
AC-OO-OI 航空器適航司
6. 附則
一、本咨詢通告由中國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負責解釋。
二、凡本咨詢通告與民航總局制訂的涉及本程序范圍內的
協議不符時,均以民航總局制訂的協議為準。
三、本咨詢通告自頒發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