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
咨詢通告
編 號:AC25. 735-1
生效日期:1994年3月29日
剎車磨損限制要求
航空器適航司
編 號:AC25. 735-1
生效日期:1994年3月29日
批準人.哭撕眵
剎車磨損限制要求
目的
本咨詢通告就安裝在民用航空器上的剎車裝置提供一種確定
剎車磨損限制的方法。按照此方法確定的剎車磨損限制可以
得到適航部門的批準。確定剎車磨損限制的其它等效方法需
經適航部門批準。
有關規章
CCAR25部§25. 109§25. 125§25. 143 §25. 231
§25. 233 §25. 493 §25. 735 §25. 1301
§25. 1309
確定剎車磨損限制的試驗方法
剎車試件
(1)試驗用剎車試件可以選用經飛機使用磨損的剎車,也可采
用機械磨損的剎車。機械磨損的剎車即不是飛機使用磨損的
剎車,如:可以采用機器,也可用測功器進行磨損。如采用機
械磨損的剎車試件進行試驗,則必須表明它能夠提供與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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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損的剎車試件相同的試驗結果。
(2)試驗前剎車試件應進行一定數量和形成的試剎車,以確保
試驗件的剎車性能能夠代表服役中的使用情況。
3.2 剎車試件的磨損狀態
(1)最大允許磨損量
剎車試件的磨損度必須是最大允許磨損量。最大允許磨損量
的定義為申請人規定的剎車元件最大允許磨損程度。剎車裝
置在最大允許磨損量時不得完全磨損完。應留有足夠的剎車
余量以保證本通告3.3所規定的剎車能量吸收要求。剎車試
件的磨損狀態應使得試件能在正確磨損位置完成中斷起飛試
驗。
(2)最大允許磨損量的確定
最大允許磨損量依據剎車裝置線性、軸向允許磨損量確定。
一般通過磨損指示桿位置確定。
(3)磨損的分布(僅適用于機械磨損的剎車)
剎車裝置中不同磨擦對偶的磨損比例應根據下述確定:
(a)剎車試件或適用等效剎車的服役經驗;或
(b)測功器磨損試驗數據。
3.3 最大允許磨損量時的剎車能量水平
(1)在測功器上進行中斷起飛試驗(簡稱RTO試驗)前,應首先
在測功器上進行初始能量值試驗。此能量值應與裝有該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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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飛機在合格審定試飛中所確定的能量相似(例如滑行停止
的能量)。
(2)測功器RTO試驗最大能量水平可基于、但不得小于飛機飛
行手冊限制條件。如果申請人希望考慮反推力的影響,則必
須同時考慮下述兩點:
(a)發動機反推力,按照功率調節和收油門速度的正常程序以
及一臺臨界發動機停車時推薦使用的反推裝置數量;和
(b)在中斷起飛試飛或等效中斷起飛試飛演示中所獲得的過
渡時間。
(3)測功器試驗應盡可能復現實際飛機速度——時間性能曲
線。
(4)反推力的使用僅限于確定測功器試驗時剎車所吸收的能
量。在確定跑道長度要求和飛機停止性能時不考慮反推裝
置。
3.4 功率水平
為盡可能模擬實際飛機條件,只要試驗條件能夠代表實際飛
機剎車狀態,則試驗可在下述任一條件下進行:
(1)最大剎車壓力;或
(2)在飛機中斷起飛時所施加的液壓系統和防滑裝置和/或
扭矩限制器的壓力極限狀態下的最大輪胎阻力或剎車扭矩。
為確保試驗結果準確再現和盡可能模擬實際飛機條件,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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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器試驗必須在慣性機輪型測功器上進行,并使用合適的輪胎、
機輪和剎車組件。如果使用軸型測功器,則試驗前必須確切
表明此軸型測功器能夠提供與慣性機輪型測功器等效的試驗
結果。
最終試驗條件
(1)磨損剎車的RTO試驗可不要求全停止演示,可在測功器速
度達到20節時釋放試驗剎車壓力,以便于試驗后剎車裝置的
分解檢查。但是,為了確保試驗時由剎車吸收的能量值等于
按預定正常速度下開始到完全停止(速度為零)的試驗中剎車
所吸收的能量值,試驗應在高于預定正常速度下開始,以能在
20節或更低速度下結束。
(2)本試驗不允許機輪爆破。
數據要求
(1)每次測功器試驗,應至少得到下列技術數據:
(a)剎車力矩(或剎車力);
(b)剎車壓力;
(c)時間;
(d)機輪速度;
(e)機輪滾動距離;
(f)測功器慣量。
(2)應根據測得的數據計算剎車裝置吸收的測功器動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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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8
(3)試驗報告應至少包括下述內容:
(a)試驗項目的詳細說明(如:零部件號、各個盤的測量尺寸、
磨損指示桿測量值等);
(b)試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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