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咨詢通告
編 號:AC-21- 04
生效日期:1994年3月1日
供應商的監督
航空器適航.司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編 號:AC-21- 04
生效日期:199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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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的監督
1.2
1.3
1.4
1.5
總 則
目 的
本咨詢通告就如何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
生產批準書持有人的供應商進行監督提供了指導性資料。
依.據
本咨詢通告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產品和零件合
格審定的規定> (CCAR-21)制定。
備 用
相關文件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件合格審定的規定》(CCAR-21)
《生產許可審定和監督程序》(AP-21-04)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設備的合格審定程序》(AP-21
-06)
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生產批準書持有人提
供零件或服務的供應商,包括經批準書持有人授權,直接向用
戶發貨的供應商。
但不適用于向下列產品提供零件或服務的供應商:
(1)航空器審定中心型號合格審定計劃中,已要求進行制造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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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適航司AC-21-0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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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合性檢查的原型產品所用的零件。
(2)在型號合格證或設計批準書頒發后,但在生產批準書頒
發前,提交進行適航審定或批準的完工產品上所用的零
件,例如,對飛機頒發型號合格證之后,但在新取得型號
合格證的飛機增列入許可生產限制單之前,提交飛機進
行適航審定;對僅依據型號合格證的生產,根據主管檢
查員的判斷,這些零件可能需由適航部門或其委任代表
進行制造符合性檢查或核查,包括由外國適航當局進行
上述工作。除非型號合格證申請人向適航部門保證在
取得生產批準之前,其所生產的完工產品不提交適航部
門進行適航審定或批準。
定義
生產批準書:指民航總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PC)、生產檢驗系
統批準書(APIS)、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CTSOA)、零部件
制造人批準書(PMA)。
適航部門:指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簡稱適航司)、航空器適
航中心(簡稱適航中心)、各地區管理局航空器適航處(簡稱適
航處)和各航空器審定中心(簡稱審定中心)。
供應商:指向生產批準書持有人提供零件或服務的任何法
人。
零件:指航空產品上采用的任何零件、材料、機載設備、組件、
系統和裝配件或部件。
重要零件:指那些若不符合經批淮的設計資料或質量控瓤系
統要求,將導致飛機、發動機或螺旋槳不能安全使用的零件。
子供應商:指向供應商提供零件或服務的任何人。
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監督供應商:指供應商與經過適當認可
的第三方(通常是專業機構)簽有合同,以期證明供應商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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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適航司
力持續不斷地提供滿足要求的工藝、零件或服務。
2.8 第三方供應商監督:指生產批準書持有人與經過適當認可的
第三方可簽有合同,第三方能為咨詢機構或質量保證公司,以
期其評審、批準和監督生產批準書持有人的供應商。
3. 一般要求和說明:
3.1CCAR-21《民用航空產品和零件合格審定程序》要求生產批
準書申請人建立一個檢驗/質量控制系統,作為頒發生產批
準書的前提,并在生產批準書頒發后,保持該系統。規章要求
已建立的檢驗/質量控制系統至少提供一種方法以確保供應
商生產的零件符合經批準的設計資料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
3.2 適航部門不單獨批準供應商。但是,當生產批準書申請人建
立了質量控制或檢驗系統,該系統可以保證供應商、子供應商
提供的所有零件或服務滿足申請人經批準的設計資料,它就
可以使用供應商。并且不論供應商是位于國內還是國外,供
應商都被視為生產批準書持有人生產設施的延伸。
3.3 生產批準書持有人負責確保每一完工產品包括供應商完成的
零件,在離開生產批準書持有人的生產設施時,符合經適航部
門批準的設計資料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而不論供應商處于
什么地點也不論其是否經過適航部門或外國適航當局的監督
評審。當供應商住于與中國有雙邊適航協議或諒解備忘錄的
國家時,生產批準書持有人可以選擇對供應商進行監督或者
利用雙邊適航協議或諒解備忘錄條款,由供應商所在國適航
當局向每一完工零件頒發制造符合性證件(出口適航批準證
件)。
3.4 雖然適航部門強調生產批準書持有人對其供應商負全部的責
任,但適航部門仍保持對生產批準書持有人的供應商進行檢
查和監督的權力。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供應商,在任何時間
航空器適航司
和情況下,均可由適航部門檢查員或委任代表對其進行檢
查。由于可能會使用大量供應商(第一、二、三層次子供應商
等),適航部門不可能對所有的供應商實施監督。因此,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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