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司-
編 號:AC-23-OIR1
生效日期:1992年5月8日
批準人:沈元康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3部
修訂的編制說明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3部第一次修訂
(1 990年8月8日)
1背景
《中國民用航空條鍘第23部(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飛機適航標準)》自
1968年12月31日發布實旋以來,已用于國產Y5B、Y12、N5A飛機,海燕、
海鷗動力滑翔機,AD-100超輕型飛機的型號合格審定和數種進口飛機的
型號認可審查。該標準的發布實施對提高民用飛機安全水平,促進我國民航
事業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然而,適航標準應隨著航空科學技術的進步,航空工業和航空運輸業的
發展以及人們對航空安全性認識的深化而不斷發展和更新。近年來國際上對
小飛機適航性研究和標準制定有新的進展。美國聯邦航空局對FAR23進行
了4次修訂,其內容涉及墜損安全性,駕駛艙操縱器件標準化,駕駛艙錄音機
和飛行記錄器,以及新增加通勤類飛機適航標準。這些修訂對提高小飛機的
固有安全性無疑有積極意義。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3部修訂的編制說明
為保持我國適航標準與各國適航標準在安全水平上的一致性,以促進我
國民航事業的發展并有利于國際交往,民航局適航司于1989年3月委托民
航局第一研究所進行《中國民用航空條例第23部》的修訂工作。
按國內各有關方面早巳議定的意見,即以美國聯邦航空條例作為制定我
國適航標準的藍本,本次修訂主要參考FAA Amdt.23 - 33至Amdt.23-
36。
以民航局第一研究所提供的討論稿為基礎,于1989年8月在山東威海、
10月在北京先后召集了兩次征求意見會。會議邀請了航空航天部機關、工
廠、研究所數十名有關人士和專家。與會代表就修訂部分的文字和技術內涵
以及實施的可行性和難點等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與會代
表普遍認為對第23部進行修訂很有必要,而我國開展適航工作以來航空工
業部門和民航適航部門所積累的經驗將有助于新標準的實施;并且認為座椅
和約束系統動力試驗等新要求一旦列入我國適航標準,將更能引起有關方面
的重視,從而激勵我國航空技術研究進入新領域和走向高水平。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3部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
標準第一次修訂(CCAR-23 Amdt.23-1)≯于1990年7月18日由中國民
用航空局胡逸洲局長批準,正式發布。
2修訂內容
2.1中國民用航空條例第23部改稱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3部
按《中國民用航空局法規起草、制定程序的規定》,原《中國民用航空條例
第23部》改稱《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3部》。此外,由于本次修訂中新增加通
勤類,故副標題改為《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標準》。
2.2駕駛艙操縱器件標準化
國外資料表明,駕駛艙操縱器件位置和操縱方向未能標準化是造成多次
失事的原因。
正確選用、適時而合理地操縱駕駛艙操縱器件與駕駛員訓練素養有關。
駕駛員訓練的效果明顯受到駕駛艙設計的影響。如果駕駛員操縱駕駛艙設計
-2-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3部修訂的編制說明
不同的多種飛機,則不管其經驗和訓練素養如何,駕駛員的工作效果總不如
只操縱駕駛艙設計相同的飛機。提高駕駛員訓練效果和安全性的有效實用措
施是使駕駛艙操縱器件的位置、形狀和運動方向標準化。
本次修訂條款為§23. 777、§23* 779和§23. 781。
2.3增加通勤類飛機適航標準和取消附錄Z
為便予了解《中國民用航空條例第23部》駙錄Z和新增加的通勤類飛機
適航標準的編制背景,特將美國乘員9人以上小飛機適航標準的沿革簡介如
下:
1953年以來,國際上一直以最大起飛重量5700公斤作為大飛機和小飛
機的分界線,而對乘座數未作規定。
1966年以后,FAA為提高小飛機的適航水平,對乘座數(不包括駕駛
員)超過9人的小飛機相繼采用和發布了各種附加適航要求:專用條件、
SFAR23和FAR135附錄A。
此后FAA發布了Amdt.23-10(1971年3月13日生效),申明“……繼
續將23部用于設計運載10人或10人以上乘員的小飛機不再有利于安全,
并且以后生產的此種小飛機必須嚴格遵守25都要求的安全性水平,而無論
其是按91都還是按135都運行。警
后來考慮到這一限制對此類小飛機生嚴廠家帶來的經濟影響,FAA在
1979-1982年期間先后發布SFAR41、41A、41B、和41C。這些專用聯邦航空
條例適用子按1971年3月13日以后生效的FAR23取得原始型號合格證的
小飛機進行型號合格證更改或補充型號合格審定。如果起飛重量不超過5
700公斤,乘座數為10-19入,剝要求符合原型號合格證上所記的適航條例
和FAR135部附錄A;如果起飛重量超過5 700公斤,但零燃油重量不超過5
700公斤,乘座數為10-19人,則除符合以上規定外還須滿足這些專用聯邦
航空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隨后FAA著手制定通勤類適航標準,于1987年2月17日生效。
1985年國內有關部門為衡量我國飛機設計水平并為進入國際市場做準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3部修訂的編制說明
備,采用美國FAR23和FAR135附錄A對Y12飛機進行了對照審查。這是
我國適航工作的初次嘗試與實踐。此后生產廠家和有關研究單位在FAR23
和FAR135附錄A譯稿的基礎上草擬了《中國民用航空條例第23部》,
FAR135附錄A的內容被移植為第23部的附錄Z。
各國適航當局在采納和頒發適航標準時無不從安全性與經濟性兩方面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3部修訂的編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