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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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報告的云底高大于或者等于300米,能見度大于或者等于5公里;
b.目的地機場沒有天氣情報服務,但是航空器駕駛員報告能夠保持目視下降以及飛向著陸機場。
3.1.2雷達引導目視進近氣象條件
當著陸機場報告的氣象條件滿足下列標準時,管制員可以通過雷達引導航空器進行目視進近:
a.機場的云底高大于最低雷達引導高度150米以上;
b.機場能見度大于5公里。
3.2考慮因素
目視進近請求可以由航空器駕駛員或者管制員提出。當管制員提出實施目視進近時,應當得到航空器駕駛員同意后方可實施,并注意考慮以下條件:
a.航空器駕駛員應當能夠持續能見地面;
b.報告的云底高應當大于或者等于發布目視進近許可時航空器的飛行高度;
c.航空器駕駛員應當熟悉機場以及機場周圍的地形地貌;
d.機場周邊的氣象條件以及預期的短期變化;
e.其它交通活動。
3.3實施程序
3.3.1在平行跑道上實施目視進近時,塔臺管制室應通過航站情報通播盡早通知航空器駕駛員可以實施平行跑道目視進近。
3.3.2在平行跑道上實施同時進近時,管制員可以指揮航空器在一條跑道上實施目視進近,在其它跑道上實施儀表或者目視進近。
3.3.3 目視進近許可程序
3.3.3.1 當航空器處于進近序列的第一個時,準備實施目視進近的航空器駕駛員如報告或經管制員證實能夠目視機場或跑道,航空器駕駛員或者管制員可以提出實施目視進近,并得到對方認可方可實施。
3.3.3.2進近序列中的航空器駕駛員報告目視看到前機時,管制員可以依照下列程序實施目視進近:
a.此程序只適用于后機跟隨前機于同跑道落地的情況。
b.證實跟隨前機落地的航空器駕駛員報告目視看到前機時,管制員可以指示航空器駕駛員保持目視間隔尾隨前機作目視進近;
c.管制員應當向所有尾隨重型航空器和B757落地的航空器通報前機的機型和尾流等級。
3.3.3.3如果航空器駕駛員報告只看到機場而沒有看到前機時,管制員可以依照下列程序實施目視進近:
a.準備實施目視進近的航空器駕駛員如報告或經管制員證實能夠目視機場或跑道,航空器駕駛員或者管制員可以提出實施目視進近,并得到對方認可方可實施。
b.如果航空器駕駛員報告只看到機場而沒有看到前機,管制員應當在前后航空器之間配備雷達或者程序間隔。
3.3.3.4進近管制員如果向航空器駕駛員發布了“預計目視進近”指令或“預計雷達引導作目視進近”指令時,表明進近管制員將通過雷達指令引導航空器建立目視進近,管制員可以依照下列程序實施目視進近:
a.著陸機場氣象條件應能滿足雷達引導目視進近的相關要求。對于雷達引導目視進近至本場落地的情況,用于判斷云底高是否達標的最低雷達引導高度(MVA)統一使用850米,即本場云底高高于1000米(850米+150米),能見度大于5公里時,可以雷達引導航空器作目視進近。
b.證實準備作目視進近的航空器能夠目視機場、跑道或前機,并向機組通報將(預計)雷達引導作目視進近。
c.為了保障現場運行的安全、順暢,一般情況下,管制員應將航空器引導至五邊后才可發布目視進近許可。
d.一旦向航空器發布了目視進近許可,表明雷達服務已經終止,原則上管制員不應再對航空器作雷達引導。
3.3.4目視進近終止
3.3.4.1航空器駕駛員報告不能完成目視進近時,應當及時轉為儀表進近或者復飛,管制員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并為其配備符合規定的間隔。
3.3.4.2單跑道運行或隔離運行時
管制員可根據現場運行的具體情況,向航空器發布航向指令或按標準復飛程序執行復飛。
3.3.4.3相關進近或獨立進近運行時
a.當航空器相對于跑道入口標高的垂直距離小于120米時,管制員不得向航空器發布航向指令,并按標準儀表復飛程序執行;
b.當航空器相對于跑道入口標高的垂直距離不小于120米時,可以根據現場運行的具體情況,向航空器發布航向指令復飛或者按照標準儀表復飛程序執行。
3.4間隔標準
管制員應為相鄰跑道進近的航空器之間配備符合規定的水平、垂直或者目視間隔,直到其中一架航空器獲得并接受了管制員頒發的目視進近許可,此時管制員無須為目視進近航空器與相鄰跑道上進近的航空器配備任何間隔。
3.5 管制移交和協調
3.5.1進近管制室
3.5.1.1在航空器管制移交之前,進近管制室管制員應為目視進近航空器的雷達標牌作出相應的標識。航空器管制移交應當及時,確保有充足的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a.頒發重要的交通情報;
b.頒發落地許可或者其它指令。
3.5.1.2目視進近移交點
航空器作目視進近,并在五邊穩定建立航向道,或五邊向臺飛行,或航空器在五邊報告能見機場/跑道,獲得并接受了管制員目視進近許可后,進近管制員可向塔臺管制室進行管制移交。
3.5.1.3目視進近移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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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端管制中心目視間隔和進近規則試運行方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