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432-2001,國家技術監督局2001-09-03批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的內容及等級分類。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民用機場、軍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以下簡稱機場)內從事的民用航空活動,也適用于在我國注冊登記或由中國法人經營的航空器在境外機場從事的民用航空活動。2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定義。 2.1機坪apron 在陸地機場上劃定的一塊意圖供飛機上下旅客、裝卸貨物和郵件,加油、停放和維修之用場地。 2.2運轉區manoeuvring area 機場內用于飛機起飛、著陸和滑行的部分,不包括機坪。 2.3活動地區movement area 機場內用于飛機起飛、著陸和滑行的部分,由運轉區和機坪組成。 2.4機庫hangar 是指供飛機維修、停放,具有固定的設備、設施并設置為封閉式的專用場地。 2.5航空地面事故ground accidents of civil aviation 是指在機場活動區和機庫內發生航空器、車輛、設備、設施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含)以上或致人重傷、死亡。 2.6直接經濟損失direct pecuniary loss 是指航空器及設備、設施修復費用,其包括:器材費、工時費、運輸費。 2.7人員重傷serious injury 是指某一人在航空地面事故中受傷,經醫師鑒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 a)自受傷之日起7d內需要住院48h以上; b)造成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單純折斷除外); c)引起嚴重出血的裂口,神經、肌肉或腱的損壞; d)涉及內臟器官受傷; e)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過全身面積5%以上的燒傷; f)已證實暴露于傳染物質或有傷害性輻射。 2.8人員死亡fatal 自航空地面事故發生之日起30d內,由本次事故導致的死亡。 2.9登機過程the operation of embarking 是指旅客為登機自離開候機樓(室),經機坪(廊橋)進入機艙的過程。 2.10離機過程the operation of disembarking 是指旅客步出機艙,經機坪(廊橋)進入候機樓(室)或離開機坪的過程。
2.11車輛、設備、設施vehicle equipment facilities 是指在活動區和機庫內運行的車輛及設備、設施。3事故確定內容 3.1航空器與航空器、車輛、設備、設施碰撞造成航空器及車輛、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2航空器在牽引過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3航空器不依靠自身動力而移動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4航空器在檢查和操縱過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5航空器在維護和維修過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6工作人員在值勤和服務過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7航空器在開車、試車、滑行(直升機飛移)過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8車輛與車輛、設備、設施相撞造成車輛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9車輛與設備在運行過程中致使人員死亡。 3.10在裝卸貨物、行李、郵件和航空食品過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11旅客在登、離機過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12航空器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13加油設備、設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14在加油、抽油過程中造成航空器損壞或因航油溢出引起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15車輛、設備、設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16載運的物品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17載運的貨物發生外溢、泄漏,活體動物逃逸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18外來物致使航空器損壞。 3.19航空器、設備、設施意外損壞。4事故等級分類 4.1事故劃分 凡發生第3章所規定的內容之一者,確定為航空地面事故。 a)造成人員重傷、死亡; b)航空器、設備、設施損壞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含)以上 4.2事故等級 4.2.1特別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a)死亡人數4人(含)以上; b)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以上。 4.2.2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a)死亡人數3人(含)以下; b)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至500萬元。 4.2.3一般航空地面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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