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塔臺空中交通管制設備配置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航空機場塔臺空中交通管制(以下簡稱空管)設備的配置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民用航空機場塔臺的空管設備配置。
2 塔臺空管設備配置的類別
2.1 塔臺空管設備配置的類別根據該塔臺所在機場平均起降架次進行劃分,見表1。
2.2 日平均起降加次是指現有統計的年實際起降架次的日平均值,對新、擴建塔臺,應該是指預計五年內達到的最多起了降架次,或者應與機場總的要求一致。
3 配置原則
3.1 塔臺設備配置,應根據空管的需要,并考慮機場運行量的發展規模,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
3.2 本標準規定為塔臺空管設備的必需配置,設備的冗余備分各增加可根據需要考慮。
4 塔臺管制室和設備室的一般要求
4.1 塔臺管制是實施塔臺飛行管制的工作場所,塔臺設備室是安置塔臺有關空管設備的機房,二者可以合二為一,也可以根據需要分開。
4.2 機場內外的照明設備、反光裝置和其他設施不應影響塔臺管制員的觀察,應盡量避免飛機滑行、起降時的噪音對塔臺管制室工作環境的影響。
4.3 塔臺管制室四周的玻璃窗應向外傾斜150左右,以避免對停機坪、跑道、滑行道和起降地帶產生眩光,塔臺外廊地面應低于塔臺管制室地面1m以上,便于管制員向下、向外觀察,管制室的水平視解應為3600。
4.4 塔臺的位置應保證塔臺管制員能看到全部跑道和滑行道。
4.5 塔臺管制室四周的大玻璃分格不應妨礙管制員坐、立時的觀察視線。
4.6 塔臺管制室內應保持適當溫度,以免四周玻璃上形成水汽或霜;北方機場的塔臺管制室應采用雙層玻璃,雙層玻璃之間不應結露。
4.7 玻璃窗應配備特殊有色玻璃或能透視的遮陽窗簾。
4.8 塔臺玻璃窗下端跟地板不應超過0.7m。
4.9 塔臺屋頂支柱應采用最小的盡寸、最少的數目,支柱的位置不應影響管制員的主要觀察方位。
4.10 塔臺的屋頂應設置障燈,塔臺應設備避雷系統。
4.11 設備室應根據有關規定和設備工藝要求進行設計,并配備必要的空調和不間斷電源等設備。
4.12 塔臺管制室應采用與本機場管制部門統一的時鐘系統。 4.13 塔臺管理室的環境要求見附錄A、附錄B、附錄C(標準的附錄)。
5 塔臺席位的功能及設備配置
5.1 塔臺席位可以分為塔臺管制席、助理管制席、飛行數據處理和放行許可席、地面管制席、通報協調席和主任管制席。每個席位對應一個控制臺。
5.2 塔臺管制高負責管制所轄范圍內航空器的飛行,按管制方式可分為雷達管制席和程序管制席。
5.2.1 雷達管制席應配備高亮度雷達顯示器、話音交換系統面板、進程單架、氣象信息顯示終端、時間顯示單元等設備。
5.2.2 程序管制席應配備話音交換系統面板、進程單架、氣象信息顯示終端、時間顯示單元等設備。
5.3 助理管制席協助管制席監視、管制航空器。應配備話單交換系統面板、進程單架、時間顯示單元等設備。
5.4 飛行數據處理和放行許可席負責處理飛行數據、放行許可,應配備話單交換系統面板、進程單打印機、時間顯示單元等設備。
5.5 地面管制席負責管制、監視在機場場面活動的航空器和車輛等。應配備場內移動通信話機、進程單架。配有場面監視雷達的機場,應配備場面監視顯示器。
5.6 通報協調席負責向各有關部門通報信息、協調事務,應配備終端信息自動通播系統(限A、B類配置)、電話。
5.7 主任管制席監視、管理各席位的設備運行狀態和各管制員的工作情況,負責應急協調。設備配置類同雷達管制席或程序管制席,并應增配場內移動通信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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