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征候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征候,是確定飛行事故征候的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并由中國法人經營,從事境內外民用航空飛行活動的飛機、直升機;也適用于境外注冊并在我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飛行活動的飛機、直升機(在本標準中稱為航空器); 本標準3.1、4.28、4.29、4.35條款適用于在航路和航線上飛行并由民航提供管制指揮服務的軍用航空器。 本標準不適用于首次獲得航空器適航證之前的任何飛行。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飛行事故征候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飛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未構成飛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與航空器操作使用有關,影響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事件。 2.2嚴重飛行事故征候 serious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飛行實施過程中幾乎發生事故情況的飛行事故征候。 2.3訓練飛行事故征候 training flight incident 培養飛行學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準的訓練機構,使用最大起飛重量5700kg以下(含)的航空器和3125kg以下(含)的直升機,從事訓練飛行時發生的飛行事故征候。 2.4飛行實施過程 flight implementing phase 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借助自身動力開始移動時起,直到飛行結束停止移動為止的過程。 2.5航空器受損 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機體、發動機、及其附件損壞程度未構成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已低于航空器放行標準(最低設備放行清單MEL、外形缺件清單CDL及偏離放行指南DDG)的航空器損壞。 2.6人員重傷 serious injury 某一人員在航空器飛行事故征候中受傷,經醫師鑒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自受傷之日起7天內需入院治療超過48小時以上;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腳趾或鼻部單純折斷除外〕; --引起嚴重出血、神經、肌肉或腱等損壞的裂傷; --涉及內臟器官受傷; --有二度或三度、或超過全身面積百分之五以上的燒傷; --經證實暴露于傳染物質或受到有害輻射。 2.7航空器損壞 aircraft serious damage 訓練飛行事故征候中航空器機體、發動機及其附件損壞程度未構成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且修復費用超過同類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值的10%(含)。 3 嚴重飛行事故征候 飛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條款的,應判定為嚴重飛行事故征候。 3.1在飛行中,為避免相撞,必須做出規避動作或本應做出規避動作的危險接近事件,或航空器之間的縱向間隔、橫向間隔、垂直間隔同時小于下列距離的危險接近。 3.1.1航路(航線)飛行階段: ----縱向間隔小于3000m; ----橫向間隔小于3000m; ----垂直間隔:飛行高度在8400m(含)以上時小于200m,飛行高度在8400m以下時小于100m。 3.1.2進近飛行階段: ----縱向間隔小于2000m; ----橫向間隔小于1000m; ----垂直間隔小于100m。 3.1.3著陸、起飛階段: ----縱向間隔小于500m; ----橫向間隔小于200m; ----垂直間隔小于50m。 3.2幾乎發生的可控飛行撞地或飛行中掛、碰障礙物。 3.3在被關閉或占用的跑道上起飛或中斷起飛。 3.4因跑道上有障礙物,導致飛機與障礙物間隔微小的起飛、中斷起飛或在決斷高/決斷高度、最低下降高度以下復飛。 3.5在被關閉或占用的跑道上落地或相對高度200m(600英尺)以下試圖落地;落錯機場、跑道。 3.6飛機在起飛滑跑速度V1前20海里(37公里)至上升高度300m(1000英尺)過程中發動機停車;在上升、平飛、下降過程中,三發(含)以上飛機多于一臺發動機停車。 3.7飛行實施過程中,客艙和貨艙起火冒煙或發動機起火,即使這些火災被滅火劑撲滅。 3.8需要機組人員緊急使用氧氣或在6000m(19700英尺)以上高度飛行時,航空器增壓艙失壓,導致氧氣面罩放出并緊急下降。 3.9未被列為事故的航空器結構破壞或發動機解體。 3.10具有三套(含)以上液壓系統的航空器(不包括備用和應急系統)空中兩套失效;具有兩套(含)以下電源、液壓系統的航空器僅靠備用和應急系統飛行。 3.11飛行中飛行機組必需成員在崗位上失去操作能力。 3.12燃油儲量不足,飛行員宣布緊急狀態。 3.13飛機場外迫降。 3.14起降過程中偏出跑道、沖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最大起飛重量5700kg(含)以下航空器的非載客飛行,起降過程中偏出跑道、沖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導致航空器受損。 3.15滑行、起降過程中,起落架輪子(滑撬)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導致航空器受損。但直升機的固定尾撐(尾橇)觸地除外。 3.16飛行中進入急盤旋、飄擺。 3.17飛行中,主操縱系統出現卡阻或完全失效及發生非計劃安定面配平。 3.18無防冰、除冰設備的航空器進入結冰區;有防冰、除冰設備的航空器因積冰導致不能維持安全高度。 3.19飛行中進入積雨云、濃積云,遇顛簸或其它原因造成飛機姿態劇烈改變,導致人員重傷或航空器受損。 3.20飛行中誤入火山灰漂浮區。 3.21空中發動機飛脫或反推打開。 3.22高度300m以下遇嚴重風切變,造成飛機觸地或飛機受損、人員重傷。 3.23飛行中,飛行指引與導航必不可少的某一冗余系統中一個以上的系統出現故障。 3.24直升機未松開駕駛桿固定銷或未拔出操縱系統固定插銷起飛。 3.25類似上述各項條款的其它嚴重不安全事件。 4 飛行事故征候 飛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條款的,應判定為飛行事故征候。 4.1航空器機翼(旋翼)、尾翼、(尾槳)、螺旋槳或操縱面及其活動關節帶有冰、雪、霜,超過該機型手冊規定的標準起飛,未達到預定的起飛性能。 4.2加注規格錯誤的燃油、滑油、液壓油起飛。 4.3發動機滑油油量、液壓油油量低于機型規定的最少數量起飛。 4.4未按規定數量加注燃油,導致超過該次起飛允許的最大重量限制或少于規定的備份油量起飛。 4.5貨艙的貨物、集裝箱、集裝板未按規定裝載、固定,導致飛機重心改變,造成操縱困難或艙壁、設備受損不能放行。 4.6裝載重量超過以下限制起飛、著陸: 4.6.1該次飛行允許的最大業載; 4.6.2該機型的最大無燃油重量; 4.6.3該次飛行允許的最大起飛、著陸(緊急情況除外)重量。 4.7貨物、郵件、行李重量統計錯誤,造成飛機艙單與實際載量不符,影響正常飛行操作。 4.8隱載起飛。 4.9重心位置超過包線起飛、著陸。 4.10低于最低設備放行清單(MEL)、外形缺件清單(CDL)及偏離放行指南(DDG)規定的標準起飛。 4.11未按規定執行適航指令,航空器起飛。 4.12誤收、夾帶危險品或以非危險品品名收運的危險品,裝上航空器起飛。 4.13發動機、起落架艙或操縱系統帶外來物飛行。 4.14飛行實施過程中,發動機溫度、轉速超過最大允許值及時間限制,并導致發動機損傷需要修復。 4.15滑行過程中偏出規定的滑行路線與障礙物相撞,造成航空器受損(僅輪胎損壞除外)。 4.16飛行實施過程中,外來物或航空器部件脫落造成航空器受損。 4.17操縱面夾板、掛鉤、空速管套、靜壓孔塞或尾撐桿未取下起飛。 4.18飛機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飛允許的范圍、減速板、襟翼不在規定的位置繼續起飛。 4.19儀表飛行和夜航飛行,未接通地平儀(姿態指示儀)航空器起飛。 4.20滑行,起降過程中,起落架輪子(滑撬)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不超過航空器受損的標準,但直升機的固定尾撐(尾橇)觸地除外。 4.21起飛離地后二次接地而受損。 4.22飛行實施過程中機輪脫落;輪胎爆破或脫層,造成航空器其它部件受損或影響飛行操作性能。 4.23飛行中航空器操縱面、發動機整流罩、各種艙門、風檔玻璃飛掉;蒙皮揭起或張線斷裂。 4.24飛行高度在1m-100m出現失速警告(假信號除外)。 4.25飛行中遭雷擊、冰擊、鳥擊導致航空器機體或機載設備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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