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航空公司航線維修記錄分類
1.1 航空公司各機型航線維修工作單。
1.2 飛行記錄本、航線維修記錄本(以下簡稱LMR)、客艙維修記錄本(以下簡稱CMR)。
1.3 航空公司相關附加工作單。
2 航線維修記錄填寫和管理規定
2.1 所有航線維修工作均應有完整的維修記錄并規范填寫。所有航線維修記錄須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筆、圓珠筆填寫。記錄填寫后原則上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應經授權人簽署后,用單橫線將其劃掉,在附近重新填寫正確內容,并簽署姓名和日期,不得使用涂改液或墨水覆蓋。
2.2 航線工卡樣張件見本手冊附件,簽署要求大項簽名、小項畫圈。
2.3 飛行記錄本、LMR、CMR的樣張和填寫規范見本手冊附件。
2.4 對機組口頭反映或例行航線檢查中發現的任何問題及處理、排故情況也必須在LMR或CMR中予以記錄。
2.5 維修記錄的填寫應當清晰、簡潔、準確,測試數據應填寫實測值。
2.6 維修記錄由委托維修單位具有資格的維修人員和放行人員填寫。
2.7 如果在航線維修過程中更換了部件,必須在LMR或CMR上記錄部件更換的信息,至少包括部件名稱,所拆裝部件的件號和序號。
2.8 各外站維修人員每次實施航線維修、排故和放行時,在完成飛行記錄本、LMR和CMR的簽署后,由放行人員負責在飛機離港前將副頁(黃聯)撕下,作為地面留存。
2.9 各外站應妥善保存已完成工作的航線維修工作記錄。除維修協議中雙方已協商確定的保存時間外,航線工卡、飛行記錄本和LMR、CMR的地面留存黃聯至少保存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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