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得從事兩國間航空運輸服務指定資格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非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過民航局的特別批準。
第十條 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民航局提交申請材料:
(一)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內容包括:設立代表機構的目的、代表機構的名稱、首席代表和代表、業務范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
2.民航局頒發的經營許可復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3.代表機構工商登記證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書原件或者經公證的復印件;
5.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寫并經本人確認簽字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登記表》(附件1)。
(二)非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內容包括:企業簡況、設立代表機構的目的、代表機構的名稱、首席代表和代表、業務范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
2.所在國的有關當局與民航局達成的有關協議復印件;
3.代表機構工商登記證復印件;
4.所在國的有關當局頒發的注冊證明和航空運營人許可證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書原件或者經公證的復印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7.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寫并經本人確認簽字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登記表》。
第十一條 民航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二條 民航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設立代表機構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民航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民航局作出批準設立代表機構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代表機構批準證書(附件2);對不予批準設立代表機構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第十三條 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代表機構批準證書有效期限應當與民航局向其頒發的經營許可有效期一致。非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代表機構批準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三年。代表機構批準證書有效期自民航局頒發該批準證書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申請代表機構批準證書延期的,代表機構應當在該批準證書有效期滿四十五日前提出延期申請,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申請材料:
(一)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延期申請書原件;
2.民航局頒發的經營許可復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民航局加強外國航企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