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表機構批準證書原件;
4.代表機構工商登記證復印件。
(二)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暫停或者終止航線經營后,需繼續保留代表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延期申請書原件,并對保留代表機構的理由予以充分說明;
2.代表機構批準證書原件;
3.代表機構工商登記證復印件。
(三)非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延期申請書原件;
2.所在國的有關當局與民航局達成的有關協議復印件;
3.代表機構批準證書原件;
4.代表機構工商登記證復印件。
第十五條 民航局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延期,在該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十六條 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代表機構批準證書的有效延展期應當與民航局向其頒發的經營許可的有效延展期一致。非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代表機構批準證書的有效延展期為三年。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暫停或者終止航線經營后,需繼續保留代表機構的,代表機構批準證書的有效延展期由民航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變更代表機構的名稱、首席代表或者代表、代表機構辦公地址,應當向民航局申請變更登記。
(一)申請變更代表機構名稱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
2.民航局頒發的經營許可復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3.代表機構批準證書原件;
4.代表機構工商登記證復印件。
(二)申請變更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或者代表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簽字人簽署的首席代表或者代表的任命書原件或者經公證的復印件;
3.擬任人填寫并經本人確認簽字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登記表》;
4.擬任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5.代表機構批準證書原件;
6.代表機構工商登記證復印件。
(三)申請變更代表機構辦公地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在同一城市變更代表機構辦公地址的申請書可由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簽署并加蓋代表機構公章;
2.新辦公地址房屋租賃合同或者相關證明材料;
3.代表機構批準證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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