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規范對外國航企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中國民用航空局受理代表機構設立、延期、變更、撤銷的申請或者備案,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外國航空運輸企業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經民航局批準。民航局對代表機構的批準實行互惠對等的原則。
根據《辦法》,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或代表機構未按規定履行法律責任的,民航局將給以相應處罰。對代表機構的撤銷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措施及其執行情況記入守法信用信息記錄。
《辦法》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代表機構未向民航局申請變更登記辦理代表機構的名稱、首席代表或者代表、辦公地址變更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代表機構批準證書的,民航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代表機構拒絕、阻礙民航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9號)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已于2018年5月16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8年5月22日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并從事經營性活動的代表處。
本辦法所稱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是指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本辦法所稱代表機構代表,是指代表機構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員。
第四條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并經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批準。
第五條 民航局受理代表機構設立、延期、變更、撤銷的申請或者備案,并作出相應決定。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未經登記和批準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
第七條 代表機構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代表機構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八條 對代表機構的批準實行互惠對等的原則,外國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運輸企業根據政府間航空運輸協定或者有關協議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進行不合理限制的,民航局可以采取對等措施。
第二章 代表機構的設立、延期、變更和終止
第九條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根據該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所在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航空運輸協定或者有關協議,該外國航空運輸企業獲得從事兩國間航空運輸服務的指定資格(以下簡稱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
(二)獲得民航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
(三)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資格和數量應當符合該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所在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航空運輸協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相關規定。其中代表機構應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聘請中國公民(不含在境外已經獲得外國長期居住資格的中國公民)擔任其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或者代表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辦理。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民航局加強外國航企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