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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應收退票費”欄中應填寫按規定收取的退票費金額。
(3) “實際退款”欄中應填寫“客票價款”與“應收退票費”之差額。非自愿退款時,應填寫實際退款金額。
5) “退票、誤機、變更原因”欄中應填寫下列項目:
(1) 退款原因,如自愿或非自愿,退還F與Y艙票價差額;
(2) 原航程及已使用航段;原付票款、已使用票款等。
10.2.4.4 收費單用于收取有關費用時,應填寫下列欄目:
1) 原承運航空公司;
2) 原客票號碼;
3) 原承運日期、航班號;
4) 變更后承運航空公司;
5) 變更后承運日期;
6) 變更后航班號;
7) “應收誤機費”欄,填寫所收取的誤機費金額;
8) “應收變更費欄”,填寫旅客航班變更、改簽費或其他與航空運輸有關的費用金額;
9) “退票、誤機、變更原因”欄,應詳細注明收費的項目名稱、理由。
10.3 處理退票的工作程序
10.3.1 查驗客票是否有效,未使用的乘機聯和旅客聯是否齊全。
10.3.2 核對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
10.3.3 根據退票原因確定屬自愿退票還是非自愿退票。
10.3.4 已定妥座位的旅客要求退票,應取消原定座記錄或旅客申退的航段。
10.3.5 根據退票規定計算出實退金額,填開退款單,并請旅客簽收。
10.3.6 將退款和退款單旅客聯交給旅客。
10.3.7 將客票未使用的乘機聯和旅客聯附在退款財務聯上交財務部門。
10.4 自愿退票
旅客由于本人原因,未能按照運輸合同完成航空運輸,在客票有效期內要求退票稱為自愿退票。
10.4.1 客票尚未使用
10.4.1.1 散客客票不論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或后提出,頭等艙客票及按頭等艙公布普通票價50%計費的普通兒童票,按頭等、經濟艙公布普通票價10%計費的嬰兒票,免收退票費;公務艙客票及按公務艙公布普通票價50%計費的普通兒童票,按公務艙、經濟艙公布普通票價10%計費的嬰兒票,免收退票費;按經濟艙公布普通票價計費的客票及按經濟艙普通票價50%計費的普通兒童票,收取客票價5%的退票費;按普通票價70%(含)-99%計費的客票,收取客票價10%的退票費;按普通票價60%(含)-69%計費的客票,收取客票價20%的退票費;按普通票價40%(含)-59%計費的客票,收取客票價30%的退票費;按普通票價39%(含)以下折扣計費的客票,不得自愿退票。
10.4.1.2 軍殘、警殘優惠票退票免收退票費。
10.4.1.3 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收取20元/本工本費)。持由定期更改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
1) 在可以提供后續航班時,按客票票面列明的訂座艙位對應的退票規定收取退票費;
2) 因原因導致無后續航班、旅客無法成行而提出退票:客票免收變更費與退票費。
10.4.1.4 除上述三條規定外,承運人未做特別規定的,根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49號《中國民航空公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的規定辦理,即: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24小時(含)以前,收取客票價5%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24小時以內至2小時(含)以前,收取客票價10%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2小時以內,收取客票價20%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以后,收取客票價50%的誤機費。
10.4.1.5 持公布正常票價及4折(含)以上明折明扣散客票價的聯程、來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根據承運人有關業務規定按本條10.4.1.1款或10.4.1.4款的規定收取各航段的退票費。
10.4.1.6 持嬰兒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
10.4.1.7 團隊退票另有規定,詳見第十四章。
10.4.1.8 退票時間的計算,應以訂座終端中的退票時間及旅客所購票上填明的航班規定離站時間為準。
10.4.1.9 旅客退票時,未使用航段的機場建設費及燃油附加費應全額退還旅客。
10.4.1.10 退票以終端中的退座時間為準,辦理退票手續時需附上原始訂座記錄,若不提供原始訂座記錄視為航班起飛后退票。
10.4.2 客票已使用一部分
10.4.2.1 旅客在航班經停站自動終止旅行,該航班的客票即告失效,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10.4.2.2 旅客持聯程、中途分程或回程票,在航班中途停止旅行時,客票失效部分只算到聯程、分程或回程站,續程或回程部分仍屬有效。
10.4.2.3 旅客在客票聯程站、分程站停止旅行,要求退續程或回程部分客票,除航有特殊規定以外,計算退票時間,按規定10.4.1辦理退票手續。
10.5 非自愿退票
10.5.1 由于天氣、航行、機務或承運人其他原因引起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銜接錯失或承運人不能提供座位,旅客要求退票,稱為非自愿退票。遇此情況,在航班始發站退還全部票款,在航班經停站,退還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但退款金額不得超過原付票款。
10.5.2 航班如在非規定的航站降落,取消當日飛行,旅客要求退票,原則上按旅客所持客票的艙位等級,退還由降落站至到達站的票款,但退款金額以不超過原付票款為限。
例1:旅客購廣州至北京機票,因飛機機械故障在深圳備降且取消飛行,旅客要求退票,按規定應退深圳至北京的票款。但由于深圳至北京的票款(1400.00元),高于廣州至北京的票價(1360.00元),因此,只能退廣州至北京的原付票款,即1360.00元。
例2:仍以廣州-北京為例,當旅客購買的是折扣票時(如六折),在退款時應退還旅客深圳-北京六折票的票款,但由于深圳-北京的六折票款高于廣州-北京的六折票款,因此只能退廣州-北京的六折票款。
10.5.3 聯程、分程旅客由于上述原因在航班經停站或聯程站、分程站提出退票,也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票款。
例1、旅客購買上海至西安機票,航班在鄭州經停,由于在鄭州出現飛機機械故障,取消飛行,旅客要求退票,應退還鄭州至西安票款,不收退票費。上海至西安票價為1000元,上海至鄭州票價為600元,鄭州至西安票價為500元,應退還旅客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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