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總則
12.1.1 應用范圍
本章航空器機坪操作,作為保障安全和提高效率的一般準則,詳細說明了航空器機坪操作的標準程序。應用于停機坪操作和停機坪安全的基本規則、地面支持設備的操作規則、貨艙裝卸的基本規則和安全預防措施、飛機地面勤務操作與監控、飛機客艙清潔標準程序等。
注:本手冊使用“航空器”與“飛機”詞語的涵義相同。
12.1.2 優先原則
停機坪操作和停機坪安全的基本規則,以及停機坪區域操作的個別的特殊規定,由機場當局另外的手冊提供。地面支持設備的操作規則由機場當局的說明手冊提供。國外機場的地區性的機場操作規則優先于本章所提供的規定。如果本章提供的規定和政府的規定,或是機場當局的規定不一致時,政府的規定,或機場當局的規定優先于本章所提供的規定。但是,本章所提供的涉及機型的特別操作規定除外。
12.1.3 引用文件
國際航協《機場操作手冊》(IATA:AHM=Airport Handling Manual);
中國民航《民用航空器維修》、《民用航空器的停放與系留》、《民用航空器的風害防護》、《勤務車輛接近民用航空器的規則》等;
《飛機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等。
12.1.4 定義
12.1.4.1 受限制的區域
停機坪操作區域由機場當局劃定。
12.1.4.2 設備活動的限制區域
設定警告區域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到達/離港的航空器周圍安全工作。
12.1.4.3 地面支持設備定位和撤離航空器
定位:給航空器定位并連接好地面支持設備。撤離:把地面支持設備從航空器撤離。
12.1.4.4 車輛
一般指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12.2 停機坪區域操作
12.2.1 停機坪區域操作概要
12.2.1.1 停機坪區域操作對人員的一般規定
1) 注意移動的車輛和移動的飛機,在車輛行駛的過程中不要上下車。
2) 人員絕對不能在螺旋槳下面。
3) 在廊橋移動的時候,人員不能在廊橋下行走,不能在廊橋里的通道和廊橋內部的梯子上行走,固定的廊橋可以除外。
4)
人員不能進入升起的車輛下面,例如裝貨機、食品車等。如果需要進入升起的車輛下面進行維修工作,應該使用安全設備,防止發生意外。
5) 人員不應穿用鉚釘釘牢的鞋子,防止產生火花。
6) 人員應遠離飛機發動機進氣和排氣的危險區域,參考本章12.6附作業圖表12.6.2發動機的危險區域圖的詳述。
7) 除非機場當局批準同意,否則人員不能在機坪上騎自行車。
8) 當下雨或下雪的時候,注意光滑的停機坪表面,接近車輛時要特別注意。
9) 停機坪的表面應保持整潔,不要任何放松動的設備或其它物體,防止損壞航空器或發動機。
10) 在停機坪上發生液體溢,例如燃油、滑油、液壓油等液體,必須馬上報告和馬上對該區域進行清潔。
11) 哪怕是航空器發生最輕微的擦傷或凹坑,都要馬上報告給有關部門進行技術評估。
12) 停機坪上發生的事件和事故應根據機場操作手冊報告。
12.2.1.2 停機坪區域的車輛操作
1) 移動
(1) 航空器和行人總是有優先通行權,車輛不應橫穿正在滑行的航空器,或橫穿正在上客和正在下客的航空器。
(2) 原則上,車輛應按規定的行車路線行駛。
(3) 在下列地點,車輛應停止一會(觀察并確認安全后再通過):①在橫穿跑道之前;②在橫穿滑行道之前;③在越過人行橫道之前;④有“停止”標志的地方。
(4) 車輛在夜間行駛時,應打開前車燈,使用近光燈。停車時前大燈應關掉。
(5) 車輛應服從航空器指揮人員和交通管制人員的指揮。
(6) 車輛不應妨礙有優先通行權的車輛的通行。
(7) 人員不應試圖跳上或跳下正在行駛的車輛。
(8) 人員不能乘坐在拖斗、平板車和叉式升降機的叉子上。
(9) 除非安全設備已經裝備好,否則人員不能乘坐平臺式的行李車。
(10) 不能使用的設備應掛上“不能使用”的標簽,并馬上送往維修部門。
(11) 在移動地面支持設備前,繞設備走一圈檢查和確認沒有人員和物體在盲區。在設備移動之前,設備上的軟管和電纜必須安全可靠的收好。
(12) 移動設備從廊橋底下通過的時候,應注意設備的最大高度。
(13) 應該遵守機場當局的限速規定。
2) 車輛的操作——在飛機附近
(1) 車輛不能橫穿正在上客和正在下客的客機。
(2) 除非車輛是航空器出港需要,否則在發動機啟動和發動機運轉時,航空器前方和后方的車輛不能開動。
(3) 除非時航空器操作的需要,否則不應在航空器下面操作車輛。
(4) 當車輛倒車靠近航空器的時候,必須有人引導。
(5) 機動車輛停好后,應關掉發動機(除非它用于操作),設置停留剎車和擋好輪擋。如果車輛裝有穩定裝置或承力支架,操作員可以放出穩定裝置或承力支架,當穩定裝置或承力支架放出時,可以不用擋輪擋。
(6) 非機動車輛(未連接牽引車)停好后,應設置停留剎車和擋好輪擋。
(7) 在航空器勤務期間,當停放車輛時,不能阻塞其他車輛的通行。
(8) 當車輛從行車道進入停機坪時應該注意安全,當車輛從停機坪進入行車道時,如果視野受到限制應停止一會(確認安全后再通行)。
3) 車輛的操作——在活動的飛機附近
(1) 車輛不能在活動的飛機前方停留或停放。
(2) 正在滑行的飛機總是有優先通行權,如果活動的飛機接近于車輛,車輛應該停下,車輛不能阻塞正在滑行的飛機。
(3) 車輛不能用前大燈的遠光燈向著正在滑行的飛機照射。
4) 平板車的牽引
(1) 在牽引之前,應該檢查裝載情況和牽引車和平板車之間的連接銷。
(2) 平板車一次能牽引的最大數量由機場當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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