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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組織,并負責有關國家參加事故調查的具體聯絡工作。
第二十六條 當民航總局事故調查職能部門收到其他國
家或地區有關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后,應當向有關國家或
地區提供如下信息:
(一)盡快將所掌握的有關事故或嚴重事故征候所涉及
航空器和機組的資料提供給出事所在國。
(二)通知出事所在國是否將任命授權代表,如任命,
提供該授權代表的姓名和詳細的聯系方法;如授權代表前往
出事所在國,提供其預計到達日期。
(三)如運營人所在國為我國,應當盡快向出事所在國
或登記國提供航空器上危險品載運的詳細情況。
第二十七條 民航總局事故調查職能部門應當在事故發
生后30 天內向國際民航組織提交初始報告。
第五章調查
第二十八條 與事發航空器的運行和保障有關的飛行、
維修、空中交通管理、油料、運輸、機場等單位收到事故信
息后,應當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與此次飛行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飛行日志、飛行計劃、通信、導航、氣象、空中
交通服務、雷達等有關資料;
(二)飛行人員的技術、訓練、檢查記錄,飛行經歷時
間;
(三)航醫工作記錄,飛行人員體檢記錄和登記表、門
診記錄、飛行前體檢記錄和出勤健康證明書;
(四)航空器履歷、有關維護工具和維護記錄;
(五)為航空器加注各種油料、氣體等的車輛、設備以
及有關化驗記錄和樣品;
(六)航空器使用的地面電源和氣源設備;
(七)旅客貨物艙單、載重平衡表、貨物監裝記錄、貨
物收運存放記錄、危險品裝載記錄、旅客名單和艙位圖;
(八)旅客、行李安全檢查記錄,監控記錄,航空器監
護和交接記錄;
(九)有關影像資料;
(十)其他需要封存的文件、工具和設備。
事故征候發生后,相關單位應當根據調查工作需要,及
時封存并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應當封存但不能停用的工具、設備,應當用拍照、記錄
等方法詳細記錄其工作狀態。
有關單位應當指定封存負責人,封存負責人應當記錄封
存時間并簽名。
所有封存的文件、樣品、工具、設備、影像和技術資料
等未經調查組批準,不得啟封。
第二十九條 事發現場保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民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發生的事故,其應急救援
和現場保護工作按照《民用機場應急救援規則》執行;發生
在上述區域以外的事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
航空器規定》執行。
(二)參與救援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事發現場,維護秩
序,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防止哄搶、盜竊和破壞。救援工作
結束后,救援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得再進入現場,防止事發現
場被破壞。
(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移動事發航空器或者航
空器殘骸及其散落物品。如果航空器墜落在鐵路、公路或者
跑道上,或者為搶救傷員、防火滅火等需要移動航空器殘骸
或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寫出書面
記錄,并進行拍照和錄像,要妥善保護現場痕跡和物證。
(四)對現場各種易失證據,包括物體、液體、冰、資料、
痕跡等,應當及時拍照、采樣、收集,并做書面記錄。
(五)幸存的機組人員應當保持駕駛艙操縱手柄、電門、
儀表等設備處于事故后原始狀態,并在救援人員到達之前盡
其可能保護事故現場。
(六)救援人員到達后,由現場的組織單位負責保護現場
和駕駛艙的原始狀態。除因搶救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進入
駕駛艙,嚴禁扳動操縱手柄、電門,改變儀表讀數和無線電
頻率等破壞駕駛艙原始狀態的行為。在現場保護工作中,現
場組織負責人應當派專人監護駕駛艙,直至向事故調查組移
交。
(七)現場救援負責人懷疑現場有放射性物質、易燃易爆
物品、腐蝕性液體、有害氣體、有害生物制品、有毒物質等
物品或者接到有關懷疑情況的報告,應當設置專門警戒,注
意安全防護,并及時安排專業人員予以確認和處理。
(八)參與救援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避免對事故現場周邊
環境造成損害。
第三十條 調查組到達現場后,應當立即開展現場調查
工作并查明下列有關情況:
(一)事發現場勘查;
(二)航空器;
(三)飛行過程;
(四)機組和其他機上人員;
(五)空中交通服務;
(六)飛行簽派;
(七)天氣;
(八)飛行記錄器;
(九)航空器維修記錄;
(十)航空器載重情況及裝載物;
(十一)通信、導航、雷達、航行情報、氣象、油料、
場道、燈光等各種勤務保障工作;
(十二)事發當事人、見證人、目擊者和其他人員的陳
述;
(十三)爆炸物破壞和非法干擾行為;
(十四)人員傷亡原因;
(十五)應急救援情況。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按照下列
規定管理事故現場:
(一) 接管現場并聽取負責現場保護和救援工作的單位
的詳細匯報。
(二)負責現場和航空器殘骸的監管工作。未經調查組
同意,任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現場;未經調查組組長同意,
不得解除對航空器殘骸和事發現場的監管。
(三)進入事發現場工作的人員應當聽從調查組的安排,
不得隨意進入航空器駕駛艙、改變航空器殘骸、散落物品的
位置及原始狀態。拆卸、分解航空器部件、液體取樣等工作
應當事先拍照或者記錄其原始狀態并在調查組成員的監督下
進行。
(四)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采取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1.對事發現場的有毒物品、危險品、放射性物質及傳
染病源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對現場人員和周圍居民
造成危害;
2.采取相應的防溢和防火措施,防止現場可燃液體溢
出或者失火;
3.防止航空器殘骸顆粒、粉塵或者煙霧對現場人員造
成危害;
4.組織專業人員將現場的高壓容器、電瓶等移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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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