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
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組
織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的調查及相關工作。
由國務院組織,民航總局或者地區管理局參加的民用航
空器事故調查工作參照本規定。
根據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由其他國家或地
區組織,我國參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工
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下列術語定義如下:
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和民用航空
地面事故(以下統稱事故)。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
生的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機場活動區內發生航空器、
車輛、設備、設施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0 萬元以
上或導致人員重傷、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征候(以下統稱事故征候),是指航
空器飛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未構成飛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
但與航空器運行有關,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事件。
嚴重飛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飛行實施過程中幾乎發
生事故情況的飛行事故征候。
第四條 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
安全建議,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發生。
第五條 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獨立原則。調查應當由事故調查組織獨立進行,
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調查工作。
(二)客觀原則。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科學嚴謹,不得帶有主觀傾向性。
(三)深入原則。調查應當查明事故或事故征候發生的
各種原因,并深入分析產生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設
計、制造、運行、維修和人員訓練,以及政府行政規章和企
業管理制度及其實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則。調查不僅應當查明和研究與本次事故
發生有關的各種原因和產生因素,還應當查明和研究與本次
事故或事故征候發生無關,但在事故或事故征候中暴露出來
的或者在調查中發現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問題。
第二章 調查的組織
第六條 根據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在民用
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的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方面按照下
列規定執行:
(一)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由
我國負責組織調查。負責組織調查的部門應當允許航空器的
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制造國各派出一名授權代
表和若干名顧問參加調查。事故中有外國公民死亡或重傷,
負責組織調查的部門應當根據死亡或重傷公民所在國的要
求,允許其指派一名專家參加調查。
如有關國家無意派遣國家授權代表,負責組織調查的部
門可以允許航空器運營人、設計、制造單位的專家或其推薦
的專家參與調查。
(二)在我國登記、運營或由我國設計、制造的民用航
空器在境外某一國家或地區發生事故或事故征候,我國可以
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及其顧問參加他國或地區組織的調查工
作。
(三)在我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發生事故或事故
征候,但事發地點不在某一國家或地區境內的,由我國負責
組織調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國進行調查。
(四)運營人所在國為我國或由我國設計、制造的航空
器在境外發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發地點不在某一國家或
地區境內的,如果登記國無意組織調查的,可以由我國負責
組織調查。
第七條 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調查的事故范
圍如下:
(一)民航總局負責組織的調查包括:
1.國務院授權組織調查的特別重大事故;
2.運輸飛行重大事故;
3.外國民用航空器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事故。
(二)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的調查包括:
1.運輸飛行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航空地面事故;
4.事故征候;
5.民航總局授權地區管理局組織調查的事故。
由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的調查,民航總局認為必要時,
可以直接組織調查。
第八條 由民航總局組織的調查,事發所在地和事發單
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應當根據民航總局的要求參與調查。
由事發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的調查,事發單位
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應當給予協助。民航總局可以根據需要
指派調查員或者技術專家予以協助。
第九條 負責組織調查的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調查設備
和裝備,保證調查工作順利進行。調查設備和裝備應當包括
專用車輛、通信設備、攝影攝像設備、錄音設備、特種設備、
勘察設備、繪圖制圖設備、危險品探測設備、便攜電腦、防
護裝備以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第十條 根據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的規定,應調查部門
的要求,除航空器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制造國
外,為調查提供資料、設備和專家的其他國家有權任命一名
授權代表參加調查。
第十一條 調查組的組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負責組織調查的部門應當委派一名調查組組長。
調查組組長負責管理調查工作,并有權對調查組組成和調查
工作作出決定。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的調查組組長由主任調
查員擔任。一般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調查組組長由主任調查員
或者調查員擔任。
(二)調查組組長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若干
專業小組,分別負責飛行運行、航空器適航和維修、空中交
通管理、航空氣象、航空保安、機場保障、飛行記錄器分析、
失效分析、航空器配載、航空醫學、生存因素、人為因素、
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調查工作。調查組組長應當指定一名主任
調查員或者調查員擔任專業小組組長,負責本小組的調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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