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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 前言
a) 前言 是根據理事會的行動編寫的歷史性和解釋性材料,其中包括根據公約和通過的決議而產生的各國在適用“標準和建議措施”方面所承擔的義務的解釋。
b) 引言 是解釋性材料,列在附件各篇(部分)、章或節的開頭以幫助理解正文的適用范圍。
c) 注 在正文中適當地方所加的注解,用以說明有關“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事實資料或參考材料,但不構成“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對“標準和建議措施”的補充材料,或作為對適用“標準和建議措施”而列入的指導材料。
文字的選擇
本附件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種文字通過。要求各締約國從中選擇一種文本直接
使用或譯成本國文字,以便在本國實施或用于公約規定的其他用途,并相應地將此通知國際民航組織。
編輯上的安排
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條的地位,采用了下列作法:“標準”用細體字 (中文譯本用5號宋體字 —譯注);“建議措施”用細斜體字 (中文譯本用5號楷體字 ——譯注) 并冠以“建議”二字以表明其地位;“注”用細斜體字 (中文譯本用5號楷體字 —— 譯注), 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應予以注意的是,在英文本中,在編寫各項規范時,采用了以下辦法:“標準”使用助動詞“必須(shall)”,而“建議措施”則用助動詞“應該(should)”。
凡援引本文件中用編號和/或標題標明的某個部分時,均包括該部分的所有各分款。
1/11/01 (vi)
前言 附件 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
表A-附件18的修訂
修訂
根據
內容
通過/批準日期
生效日期
適用日期
第一版
航行委員會的研究
1981.06.26
1983.01.01
1984.01.01
1
危險品專家小組第六次會議
為了與聯合國專家委員會及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建議取得一致的雜項修訂。
1982.11.26
1983.03.26
1984.01.01
2
危險品專家小組第五、六和七次會議
改進外包裝和單元載運裝置的定義;與聯合國專家委員會的包裝件和外包裝的定義保持一致;增加了有關運進或運出機場的地面運輸的段落;對向機長提供信息的要求作了修改以表明何時應提供此信息。
1983.06.01
1983.10.01
1984.01.01
3
危險品專家小組第八次會議
對可能允許豁免的情況以及有毒或傳染性物質與動物或食品的隔離要求作了澄清。
1985.03.25
1985.07.29
1986.01.01
4
(第二版)
危險品專家小組第十一次會議
通過刪除技術細節對附件18的規定進行一般的簡化。對各項規定的雜項修訂。
1989.02.24
1989.07.23
1989.11.16
5
危險品專家小組第十四和十六次會議
對各國履行《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指南》(Doc 9284號文件)各項修訂責任的澄清。對旅客和機組成員攜帶危險品例外的澄清。
1999.03.10
1999.07.19
1999.11.04
6
(第三版)
危險品專家小組第七次會議和對附件6第1部分的25次修訂
a) 對危險品、機組成員、飛行機組成員和機長定義的修改;
b) 對被飛越國在特殊情況下給予豁免為載運危險品的航空器飛越其領土提供方便的規定的修改;
c) 有關包裝物的規定與技術指南相一致;
d) 增加規定以涵蓋根據技術指南對裝載和貯藏危險品的要求;
e) 修改規定,即應由國家承擔向旅客提供信息的全部責任;
f) 修改規定以確保在發生事故或事件后將航空器上作為貨物運輸的危險品的情況及時通告處理緊急事態的人員;
g) 修改規定,采取行動防止貨主蓄意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則方面加強各國之間的合作;和
h) 修改駕駛員在緊急情況下提供機上載有危險品情況的規定。
2001.03.07
2001.07.16
2001.11.01
7
危險品專家小組的第18次會議
a) 將負責危險品的有關國家當局通知國際民航組織;和
b) 提供關于危險品的應急響應信息。
2003.02.24
2003.07.14
2003.11.27
(vii)
24/11/05
No.8
附件 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 前言
24/11/05
(viii)
修訂 根據 內容
通過/批準日期
適用日期
生效日期
8
危險品專家組第19次會議
a) 改進了第9.6.1段,明確只有在可能涉及危險品的嚴重事故征候的情況下,才需要報告危險品的存在;和
b) 新增第13章,要求各國制定危險品保安措施。
2005.02.16
2005.07.11
2005.11.24
____________________
No.8
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第1章 定義
下列術語在本附件中使用時具有如下含義:
貨機 除客機以外載運物品或物資的任何航空器。
托運物 經營人一次從一個地址、一個托運人處接收的,作為一批中的一件或多件的危險品包裝件,運往一個目的地的地址交付給一個收貨人。
機組成員 由經營人指定在飛行值勤期內在航空器上擔任勤務的人。
危險品 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并在技術指南的危險品清單中列明和根據指南進行分類的物品或物質。
危險品事故 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造成致命或嚴重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危險品事故征候 不同于危險品事故,但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不一定發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害、起火、破損、溢出、液體或放射性滲漏或包裝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況。任何與危險品運輸有關并嚴重危及航空器或機上人員的事件也被認為構成危險品事故征候。
例外 本附件對危險品的某一具體項目免除對其通常所適用的要求的規定。
豁免 有關國家當局給予免受本附件規定約束的許可。
飛行機組成員 在飛行值勤器內對航空器運行負有必不可少的職責并持有執照的機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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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 第三版 第8次修訂(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