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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容 對如果將其混合將會導致釋放危險的熱或氣體或產生腐蝕性物質的危險品加以說明。
經營人 從事或提出從事航空運營的個人、組織或企業。
外包裝 為便于作業和裝載,一托運人將一個或多個包裝件放入一個封閉物之中組成一個作業單元。
注:此定義不包括單元載運裝置。
包裝件 包裝作業的完整產品,包括包裝和準備運輸的內裝物。
包裝物 具有容納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
注:放射性材料,見技術指南第2部分7.2段。
客機 除機組人員外,載運任何人員、具有官方身份的經營人的雇員、國家有關當局授權的代表或貨運物或其他貨物的押運人的航空器。
機長 由經營人(如系通用航空則由所有人)指定的指揮飛行并負責飛行安全操作的駕駛員。
重傷 人在事故中受傷并:
a) 自受傷之日起7天內需住院48小時以上;或
b)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的簡單骨折除外);或
c) 裂傷引起嚴重出血,神經、肌肉或腱的損傷;或
d) 涉及內臟器官損傷;或
e) 二度或三度燒傷或影響全身面積5%以上的燒傷;或
f) 經核實曾暴露于傳染性物質或有害的輻射。
始發國 貨物首先在該國領土內裝上航空器的國家。
經營人國家 經營人在該國有主要的業務場所或,
附件 18 1-1 1/11/01
附件 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 第 1 章
如無此業務場所,有永久性住所地的國家。
聯合國編號 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用于識別一種物質或一組特定的物質所指定的四位數字編碼。
單元載運裝置 任何類型的貨物集裝箱、航空器集裝箱、帶網的航空器托盤或帶網集裝棚的航空器托盤。
注:此定義不包括外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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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適用范圍
2.1 總的適用范圍
本附件中的標準和建議措施適用于所有民用航空器的國際運營。在極端緊急或不適宜使用其他運輸方式或完全遵照規定的要求與公共利益相違背的情況下,有關國家對這些規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況下必須盡全力使運輸的總體安全水平達到與這些規定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對于被飛越國,如果沒有相應的予以豁免標準,可依據認為是否已達到同等的航空運輸安全水平予以豁免。
注1:有關國家指貨運托運的始發、過境、飛越和目的地國家以及經營人國家。
注2:參閱第4.2關于國家對一般屬禁運的危險品可給予豁免。
注3:參閱第4.3在任何情況下禁止航空運輸的危險品。
注4:本附件無意被理解為要求經營人承運特殊物品或物質,也無意阻止經營人為運輸特殊物品或物質制定特殊的要求。
2.2 危險品技術指南
2.2.1 各締約國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準、公布和修改的載于《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指南》(9284號文件)中的具體規定。各締約國還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某一期技術指南規定的適用期內公布的對此技術指南所做的任何修訂。
2.2.2 建議:各締約國應將執行技術指南中遇到的困難以及任何希望對其進行的修訂通知國際民航組織。
2.2.3 建議:如果出于安全的原因對技術指南修訂的立即適用尚未在一締約國得以實施,但該國應對其他締約國根據此項修訂托運至其國家領土內的危險品運輸提供便利,前提是這些物品完全符合修訂過的要求。
2.3 國內民用航空器的運營
建議:為了安全和盡可能減少危險品在國際運輸中的中斷,各締約國也應采取必要措施使國內民用航空器的運營遵守本附件和技術指南。
2.4 例外
2.4.1 本來可能被歸類于危險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質,但根據有關的適航要求和運營規則,或因技術指南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裝上航空器時,應作為本附件規定的例外。
2.4.2 在航空器上載運2.4.1中所述物品和物質的替換物,或因替換被卸下的物品和物質時,除技術指南允許外,必須按本附件規定運輸。
2.4.3 旅客或機組成員攜帶的特定物品和物質在技術指南規定的范圍內不受本附件規定的限制。
2.5 通知與技術指南的差異
2.5.1 如果一締約國采用的規定不同于技術指南的規定時,則必須將這種國家的差異立即通知國際民航組織,以便在技術指南中公布。
注:如締約國不能接受技術指南的約束時,希望能按公約第38條通知其與第2.2.1規定的差異。如締約國采用的規定不同于技術指南中的規定時,則只需按照第2.5款的規定報告。
2.5.2 建議:當經營人制定了比技術指南的規定更加嚴格的要求時,經營人國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將經營人要求的差異通知國際民航組織,以便在技術指南中公布。 附件 18 2-1 1/11/01
附件 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 第 2 章
2.6 地面運輸
建議:各國應做出規定,使準備交付空運并已根據國際民航組織技術指南準備就緒的危險品應能為地面運輸所接受,以運進或運出機場。
2.7 國家當局
每一締約國必須在其政府內指定一個負責保證遵守本附件的有關當局,并向國際民航組織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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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03
No.7 2-2
第3章 分類
應根據技術指南的規定對物品或物質進行分類。
注:危險品分類的詳細定義載于技術指南之中。分類列明了與危險品航空運輸相關的潛在風險并列舉了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建議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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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限制
4.1 允許航空運輸的危險品
除按本附件和技術指南規定的詳細規格和程序外,必須禁止航空運輸危險品.
4.2 除經豁免外禁止航空運輸的危險品
除非有關國家根據第2.1規定給予豁免或技術指南的規定指明經始發國批準允許運輸之外,下列危險品禁止裝上航空器:
a) 技術指南中列明禁止在正常情況下運輸的物品和物質;
b) 有傳染病的活動物.
4.3 在任何情況下都被禁止航空
運輸的危險品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載運技術指南中特別指名或歸類禁止在任何情況下由航空運輸的物品和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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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 第三版 第8次修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