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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貨機的裝載
除技術指南另有規定之外,標有“只許裝貨機”標簽的危險品包裝件,其裝載必須使機組人員或其他授權的人員在飛行中能夠看到和對其進行處理,并且在體積和重量允許的條件下將它與其他貨物分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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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信息的提供
9.1 向機長提供信息
裝運危險品的航空器的經營人必須在航空器起飛前盡早向機長提供技術指南中規定的書面信息。
9.2 向機組成員提供信息與指示
經營人必須在運營手冊中提供信息,使機組成員能履行其對危險品運輸的職責,同時必須提供在出現涉及危險品的緊急情況時應采取的行動的指示。
9.3 向旅客提供信息
各締約國必須保證其所公布的信息足以能警告旅客關于技術指南規定禁止在航空器上運輸的危險物品種類。
9.4 向其他人提供信息
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的經營人、托運人或其他機構必須向其人員提供信息使其能履行與危險品運輸有關的職責,并提供在出現涉及危險品的緊急情況時所應采取的行動的指示。
9.5 機長向機場當局提供信息
如果在飛行中發生緊急情況,如情況許可機長必須按照技術指南的規定盡快將機上載有危險品的信息通報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以便通知機場當局。
9.6 航空器發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
9.6.1 如出現下列情形:
a) 航空器發生事故;或
b) 發生作為貨物運輸危險品可能涉及的嚴重事故征候,
作為貨物運輸危險品的航空器經營人必須盡快地將機上危險品的信息,即向機長提供的書面資料所示一樣,提供給處理事故或嚴重事故征候的應急服務機構。經營人也必須盡快將此信息提供給經營人所在國和事故或嚴重事故征候發生所在國的有關當局。
9.6.2 如航空器發生事故征候,作為貨物運輸危險品的航空器經營人,如果有要求,必須盡快地將機上危險品的信息,即向機長提供的書面資料所示一樣,提供給處理事故征候的應急服務機構和事故征候發生所在國的有關當局。
注:附件13對 “事故”、“嚴重事故征候”和“事故征候”的術語作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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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8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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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8
第10章 制定訓練大綱
必須按照技術指南中的規定制定和更新危險品訓練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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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8 10-1 1/11/01
第11章 遵照執行
11.1 檢查制度
各締約國必須建立檢查、監督和強制執行程序,以遵守危險品管理規則。
注:這些程序預期應包括檢查憑證、貨物和經營人的操作的規定以及制定調查涉嫌違章行為的方法(參閱11.3)。
11.2 各國間的合作
建議:各締約國應就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則參與和其他國家合作的努力,目的在于消除這種違章行為。合作的努力應包括調查和執行行動的協調;交換管制方遵守規定的信息;聯合檢查和其他的技術聯絡,交流技術人員,聯席會議和協調會議。可以交換的有關資料包括安全告警、期刊或危險品咨詢;建議和完成的管理行動;事故征候報告;事故征候調查得出的文件和其他證據;建議的和最后執行的行動;和適宜公開散發的輔導/宣傳材料。
11.3 處罰
11.3.1 各締約國必須采取其認為適當的措施以實現遵守危險品管理規則,包括對違章行為規定適當的處罰。
11.3.2 建議:各締約國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以實現遵守其危險品管理規則,包括當從其他締約國收到違章行為情報時,例如發現危險品的貨物在抵達某一締約國時未能遵守技術指南的要求,且該國將此事報告給始發國,對違章行為規定適當的處罰。
11.4 郵件中的危險品
建議:各締約國應建立程序,控制將危險品通過其郵政服務提交航空運輸。
注:萬國郵政聯盟已經建立了控制通過郵政服務將危險品提交航空運輸的國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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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8 11-1 1/11/01
第12章 危險品事故和事故征候報告
12.1 為避免危險品事故和事故征候的再次發生,各締約國必須制定程序,對發生在其領土內的涉及來自或發往其他國家的危險品運輸的此類事故和事故征候進行調查和編制有關資料。必須根據技術指南的具體規定對這些事故和事故征候進行報告。
12.2 建議:為了避免危險品事故和事故征候的再次發生,各締約國應制定程序,對12.1規定以外的有關發生在其領土內的這類事故和事故征候進行調查和編制有關資料。應根據技術指南的具體規定對這些事故和事故征候進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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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8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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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8
第13章 危險品的保安規定
每一締約國必須制定適用于托運人、經營人和參與航空運輸危險品的其他個人的危險品保安措施,用來將可能危害人員、財產或環境的盜竊和濫用危險品的情況,減少到最低限度。這些措施應與其他附件和技術指南中的保安規定相一致。
—完—
附件 18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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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8
《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指南》是由理事會批準、公布和加以修訂,并進一步詳述了附件18的基本規定。它們包含危險品安全國際航空運輸所需的全部詳細指南。盡管其本身不是“標準”,但根據附件18,2.2.1的“標準”,它們享有“標準”的特性。鑒于此,技術指南的詳細要求被認為對各國具有約束力,除非締約國不能接受技術指南的約束,并按照公約第38條通知其與附件18,2.2.1段規定的差異。技術指南由國際民航組織在9284號文件中予以公布,它代表唯一正式的材料來源。
國際民航組織技術出版物
下述概要不僅說明了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出版的各系列技術刊物的地位,還大體地說明內容。非專屬某一系列內容的專業性刊物不包括在內,如《航空圖目錄》或《國際空中航行氣象表》。
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 是理事會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54、37和90條通過的,并為方便起見,定為公約的附件。締約各國對國際標準中所包含的規范的統一應用,被認為是對國際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同時,對建議措施中的規范的統一應用,被認為是對國際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了解一個國家的本國規章或措施與國際標準所建立的規章或措施之間的差異,對于國際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事實上,依據公約第38條,一個國家若不遵守國際標準,則有義務將任何差異通知理事會。了解與建議措施之間的差異對航行安全也是重要的,雖然公約對此沒有強加任何義務,但理事會已提請各締約國,除了與國際標準之間的差異之外,也將這類差異通知理事會。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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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 第三版 第8次修訂(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