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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8 4-1 1/11/01
第5章 包裝
5.1 總的要求
危險品必須按照本章的規定和技術指南的規定進行包裝。
5.2 包裝物
5.2.1 航空運輸的危險品必須使用優質包裝物,該包裝物必須構造嚴密,能夠防止在正常的運輸條件下由于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或由于振動而引起滲漏。
5.2.2 包裝物必須與內裝物相適宜,直接與危險品接觸的包裝物必須能夠抗拒該危險品的化學作用或其他作用。
5.2.3 包裝物必須符合技術指南中有關材料和構造規格的要求。
5.2.4 包裝物必須按照技術指南的規定進行測試。
5.2.5 對基本用于盛裝液體的包裝物,則必須承受技術指南中所列明的壓力而不滲漏。
5.2.6 內包裝物的包裝、固定或墊襯,必須能使其在航空運輸的正常條件下防止破損或滲 漏,并能控制其在外包裝物內的活動。墊襯和吸濕材料不得與容器內所裝物品產生危險反應。
5.2.7 包裝物必須在檢查后證明其未受腐蝕或其他損壞時,方可再次使用。當包裝物再次使用時,必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隨后裝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5.2.8 如由于先前內裝物的性質,未經清潔的空包裝物可能造成危害時,必須將其嚴密封閉,并按其構成危害的情況加以處理。
5.2.9 包裝件外側不得粘附構成危害數量的危險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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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8 5-1 1/11/01
第6章 標簽與標志
6.1 標簽
除技術指南另有規定外,危險品的每個包裝件必須貼上適當的標簽,并且符合技術指南中的規定。
6.2 標志
6.2.1 除技術指南另有規定外,每一危險品包裝件必須標明貨物內容的正確運輸名稱,如指定有聯合國編號,則需標明此聯合國編號以及技術指南中規定的其他標志。
6.2.2 包裝物的規格標志 除技術指南另有規定外,每一按照技術指南的規格制做的包裝物,必須按照技術指南中有關的規定予以標明;不符合技術指南中有關包裝規格的包裝物,不得在其上標明包裝物規格的標志。
6.3 標志使用的文字
建議:除始發國要求的文字外,在未制定和采用一種全球更為適宜的表達形式之前,標志上應加用英語以標明有關的危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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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托運人的責任
7.1 總的要求
任何人在將危險品的包裝件或外包裝件提交航空運輸前,必須按照本附件和技術指南的規定,保證該危險品不是航空運輸禁運的危險品,并正確地進行分類、包裝、加標志、貼標簽和附帶有正確填制的危險品運輸憑證。
7.2 危險品運輸憑證
7.2.1 除技術指南另有規定外,凡將危險品提交航空運輸的人必須為經營人填寫、簽署和提供危險品運輸憑證。憑證中須包括技術指南所要求的資料。
7.2.2 運輸憑證必須有危險品托運人的簽字聲明,完整準確地列明承運的危險品貨物的正確名稱,并表明危險品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類、包裝、加標志和貼標簽,并符合航空運輸的條件。
7.3 使用的文字
建議:除始發國要求的文字外,在未制定和采用一種全球更為適宜的表達形式以前,危險品運輸憑證應加用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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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經營人的責任
8.1 運輸的接收
經營人不得接收危險物品進行航空運輸:
a) 除非危險品附帶有填制齊備的危險品運輸憑 證,技術指南表明不需要此類憑證的除外;和
b) 除非按照技術指南的接收程序對包裝件、外包 裝或盛裝危險品的貨物集裝箱進行過檢查。
注1:參閱第12章關于危險品失事與事故的報告。
注2:有關接收外包裝的具體規定載于技術指南。
8.2 接收檢查清單
經營人必須制定和使用接收檢查清單以協助遵守第8.1的規定。
8.3 裝貨和裝卸
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和外包裝以及裝有放射性材料的貨物集裝箱必須按照技術指南的規定裝貨和裝載。
8.4 檢查損壞或滲漏
8.4.1 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外包裝件和裝有放射性材料的貨物集裝箱在裝上航空器或裝入單元載運裝置之前,必須檢查是否有滲漏和破損的跡象。滲漏或破損的包裝件、外包裝件或貨物集裝箱不得裝上航空器。
8.4.2 單元載運裝置未經檢查并經證實其內裝危險品無滲漏或無破損跡象之前不得裝上航空器。
8.4.3 裝上航空器的危險品的任何包裝件如出現破損或滲漏,經營人必須將此包裝件從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關當局或機構卸下,在此之后必須保證該托運物的其余部分狀況良好并符合航空運輸,并保證其他包裝件未受污染。
8.4.4 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外包裝件和裝有放射性材料的貨物集裝箱在卸下航空器或單元載運裝置時,必須檢查是否有破損或滲漏的跡象。如發現破損或滲漏的跡象,則必須對航空器裝載危險品或單元載運裝置的部位進行破損或污染的檢查。
8.5 客艙或駕駛艙的裝卸限制
除技術指南規定允許的情況之外,危險品不得裝載在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艙或駕駛艙內。
8.6 清除污染
8.6.1 當在航空器上發現由于危險品滲漏或破損造成任何有害污染時,必須立即進行清除。
8.6.2 受到放射性材料污染的航空器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觸表面上的輻射程度和非固定污染未符合技術指南規定的數值之前不得重新使用。
8.7 分離與隔離
8.7.1 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如相互有危害作用,則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鄰放置或裝在發生滲 漏時可相互產生作用的位置上。
8.7.2 有毒物質和傳染物質的包裝件應根據技術指南的規定裝載在航空器上。
8.7.3 裝有放射性材料的包裝件裝載在航空器上時,應按照技術指南的規定將其與人員、活動物和未沖洗的膠卷分隔開。
8.8 危險品貨物裝載的固定
當符合本規定的危險品裝載上航空器時,經營人必
附件 18 8-1 1/11/01
附件 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 第 8 章
須保護危險品不受損壞,必須將這些物品在航空器上加以固定以免在飛行中出現任何移動,而改變包裝件的方向。對裝有放射性材料的包裝件,必須有足夠的固定以保證在任何時候都符合第8.7.3款規定的間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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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 第三版 第8次修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