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
RVR指示器顯示:400米≤RVR≤800米時,按 50米為一個增量進行編報;
3.當
RVR指示器顯示:800米<RVR<1500米時,按 100米為一個增量進行編報;
4.當
RVR指示器顯示 RVR值<50米時,編報 M0050。
第二十條當機場夜航結束且跑道燈光關閉時,為了保證 24小時觀測資料齊全,所用跑道燈光級數一致,一律將燈光的級數設為 3級。
第六章塔臺管制員報告 RVR
第二十一條當本場主導能見度和/或正在使用跑道①的任一位置②RVR<1500米時,塔臺管制員應向起飛或著陸的航空器駕駛員通報 RVR情報。
第二十二條配置 AWOS的機場,在 ATIS通播中有 RVR情報時應播報 RVR。
第二十三條塔臺管制員不受氣象部門向本場外發布的 RVR情報及 ATIS播報的 RVR情報的約束,可以根據航空器實際起飛或著陸地帶向航空器駕駛員通報該位置
的 RVR。第二十四條當使用的跑道不只一條時,報告 RVR時應指明該值所代表的跑道。第二十五條塔臺管制員通報 RVR或目視能見度時,不得以塔臺目視能見度代替 RVR或以 RVR代替塔臺目視能見度。
第二十六條 RVR的使用單位是"米",塔臺管制員通報時應按 RVR指示器上顯示的實際數值報告。
第二十七條具體通報辦法如下:
(一)對離場航空器,管制單位發出地面滑行許可時,由塔臺管制員通報起飛跑道的 RVR。
(二)對進場航空器,由塔臺管制員在發布落地許可時通報著陸跑道的 RVR。
(三)當本場主導能見度<1500米,而所有探測點的 RVR≥1500米時,只通報 RVRP1500或 RVR指示器實際顯示數值。
(四)當正在使用的跑道起飛或接地地帶 RVR<1500米時,不論其值大小,均應按該地帶 RVR指示器實際顯示的數值進行通報。
(五)當跑道中間地帶(MID,若有)和/或終端地帶(END)的 RVR≤600米時,加報中間地帶(MID,若有)和/或終端地帶(END)的 RVR。
第七章 RVR與跑道燈光
第二十八條當大氣透明度不變時,RVR的大小直接受跑道燈光強度的影響,故當能見度惡劣發時,為了保證航空器起降安全,應依據《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民航局令第 86號)附件六“機場進近和跑道燈光系統強度”設置跑道燈光級數。
第二十九條為了使 RVR探測儀測量的 RVR具有代表性,當能見度惡劣時,氣象部門應掌握正在使用的跑道燈光級數,有關部門有責任和義務答復氣象部門對正在使用的燈光級數的詢問。
第三十條當氣象部門要求提高跑道燈光級數時,有關部門應予協助。
注:①指機場建設有 2條或 2條以上跑道時,正在使用的跑道。
②指 RVR探測儀安裝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