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編號:MD-TM-2000-47 部門代號:TM 日期:2000年 3月 14日
跑道視程使用規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跑道視程(Runway Visual Range——簡稱 RVR)的使用規范化,特制
定本規則。第二條凡使用和管理 RVR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則。第三條本規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RVR:在跑道中線上,航空器上的駕駛員能看到跑道面上的標志或跑道邊界
燈或中線燈的距離。 (二)RVR探測儀:測量跑道視程的儀器。它是自動觀測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也是現代航空事業新興助航設備。
(三)自動觀測系統(Automated Weather Observing System-簡稱 AWOS):包括 RVR、常規氣象要素、云和天氣現象傳感器等在內的集成自動化系統。它能實時地獲取、處理、傳輸/顯示影響著陸與起飛的各種氣象參數。
(四)ATIS (Automatic Terminal Information Service):終端自動情報服務。
第二章 RVR探測儀開放使用申請
第四條 RVR探測儀申請開放使用前,應對機場細則、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及機場
氣象特選報的標準等進行修改并按規定報批。第五條 RVR探測儀申請開放使用報告中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對機場細則修改申請的批復件; (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對機場運行最低標準修改申請的批復件;
(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對機場氣象特選報標準修改申請的批復件;
(四)機場類別;
(五)跑道長度、方位及標號;
(六)RVR探測儀安裝位置、高度及基線長度(若選長基線);
(七)RVR檢測值 TER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
(八)一個月(30天)人工觀測對比資料;
(九)安裝竣工驗收報告。
第六條 RVR探測儀開放使用申請與自動觀測系統開放使用申請一并上報總局
空管局審批。
第三章 RVR探測儀開放使用批復
第七條批復時首先應驗看開放使用申請手續、內容是否齊全。凡手續和內容不
齊全者退回申請單位并通知其另行上報申請。第八條批復時應會簽航行情報部門、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第九條批復件應報總局飛標司并抄 RVR探測儀建設機場及有關省(市、區 )局。第十條批復內容應包括開放啟用日期、設備安裝位置、高度、注意事項以及對
存在問題的處理意見等。
第四章 RVR探測儀的正式使用
第十一條總局空管局對 RVR探測儀開放使用批復的啟用日期為 RVR探測儀正式使用日期。凡未經總局空管局批準使用的一律不得使用。第十二條建設 RVR探測儀的機場自接到開放啟用批復件之日起一個月內須按規定申請發布航行通告。第十三條 RVR探測儀故障時應立即通知使用部門,若預測 10天內無法修復時,應通知航行情報部門發布航行通告。第十四條 RVR探測儀故障期間,任何單位或任何個人不得以目視能見度代替 RVR使用。
第五章氣象部門發布 RVR
第十五條氣象部門使用 METAR或 SPECI報文格式只向本場外發布正在使用
的飛機著陸接地地帶(TDZ)的 RVR情報。當使用的跑道不止一條時,應分別注明 RVR所代表的跑道。
第十六條發布標準為:當本場主導能見度和/或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地帶 RVR顯示值<1500米。
第十七條塔臺安有 RVR顯示終端的,氣象部門不另行向塔臺管制員通報本場 RVR情報(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八條當飛機著陸方向改變時,空管部門應及時通知氣象部門,氣象部門接到通知后應及時改變 RVR發布位置。
第十九條具體編報辦法如下:
(一)當本場主導能見度<1500米,而所有探測點的 RVR≥1500米時,電碼 RVR組編報 P1500。
(二)當本場主導能見度<1500米,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地帶 RVR≥1500米,而其它探測點的 RVR<1500米時,電碼 RVR組編報 P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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