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航空無線電臺站的設置
第三章 航空無線電臺站執照
第四章 航空無線電臺站呼號、頻率的指配
第五章 外國航空公司使用航空無線電臺的管理
第六章 航空無線電臺站干擾的申訴與處理
第七章 無線電通信紀律與保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飛行的安全與正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設置、使用民用航空無線電業務臺站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民用航空無線電業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由中國民用航空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中國民航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分別實施。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法律、規章及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定。
二、審批民用航空各類航空無線電業務臺站的設置,指配工作頻率和呼號,核發無線電臺執照。
三、檢查和監督各類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的業務工作,受理有關無線電干擾的申訴,并負責處理與協調。
四、參與制訂有關航空業務無線電管理的國家技術標準。
五、辦理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和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航空無線電管理的事宜。
第五條 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辦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的日常業務。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成立相應的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辦公室,承辦本地區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空無線電臺站的設置
第六條 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無線電臺站的設置,由民航局根據民用航空機場、航線和航空通信、導航、雷達網絡建設的需要確定。
負責設臺的單位,應當填報《民用航空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經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民用航空各單位需要設置航空無線電臺站,應當經上級領導機關批準,向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填報《民用航空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經批準后實施。并由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向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或地方相應的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上報備案。
第八條 設置、使用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無線電設備符合國家技術標準。
(二)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
(三)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四)設臺單位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九條 各類民用航空地面無線電臺站的設置地點,應當符合保證飛行安全的需要,并滿足所用設備的技術要求。
第十條 民用航空地面無線電臺站的設臺審批權限是:
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指配給民用航空機場使用頻率的甚高頻、特高頻移動無線電話臺,由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審批,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備案。其他航空地面無線電臺站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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