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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航行通告
臨時性資料和內容簡短又比較緊急的長期性資料,以航行通告(即電報)形式發布。凡是需要以航行通告發布航行情報時,各有關業務部門應提前8天通知同級航行情報部門。不可預見的緊急資料應當立即提供。
3.2.2印刷資料
永久性資料、文字較長或需用圖表說明的資料,以補充資料或航行資料修訂形式印刷發行。凡是需要發布此種資料時,各業務部門應至少提前56天,向同級航行情報部門提供原始資料。
3.2.3國際分發的法規性資料
民航總局各業務部門提供向國外發布的法規性資料,應在生效日期80天以前向航行情報部門提供,以便進行編輯、翻譯、制作和發行。
某些資料的公布需要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時,提供原始資料的時間應按需要提前,以便履行必要的報批手續。
3.2.4咨詢性資料
凡是需要發布咨詢性資料時,各業務部門可自行根據資料的緩急程度提前提供。但其內容涉及按3.1節、3.2節發布的資料時,應與之一致或提前,便于飛行人員提前了解情況。
4 提供原始資料的方法
4.1為保證及時、準確地發布航行情報,各業務部門提供資料時,應填寫“頒發航行資料通知書”(見附錄三),作為通知航行情報部門的統一形式和本部門存檔依據。提供原始資料時,可采用下述方法。
(1)只要時間允許,應當以打印件或鋼筆書寫繪制的書面資料提供。
(2)時間不允許時,可以用傳真電報或航空電報形式提供。
(3)緊急情況下亦可使用電話通知,但事后應以書面資料或電報予以證實。
4.2民航各級有關業務部門通常向同級航行情報部門提供原始資料。需經總局業務主管部門核實批準的資料,由各業務部門按本系統的報批規定上報總局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原部門提供同級航行情報部門,亦可由總局業務部門提供總局航行情報部門。
4.3有的設施、服務和程序提供飛行使用的日期,涉及幾個業務部門時,需要進行協調。此項工作應由主辦業務部門確定后提供航行情報部門。
4.4各級業務部門應固定人員同航行情報部門直接聯系,保持提供原始資料的渠道暢通。
4.5各級航行情報部門應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會同有關業務部門檢查各分工部門負責的資料,如有出入應及時更正。
4.6民航管理和地方管理的機場均應執行本規定。
4.7情報的價值在于其及時性和準確性,航行情報的及時性尤為重要。為了疏通渠道,使航行情報及時、準確、完整滿足飛行需要,總局各業務主管部門應檢查本業務系統提供資料的情況,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航行情報部門亦應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使提供原始資料的工作能順利進行。
附錄一: 航行資料通報頒發的內容
涉及飛行的下述內容,應以航行資料通報公布:
1.立法、規章、程序或設施的任何重大改變的長期預報;
2.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純粹解釋性或咨詢性資料;
3.關于技術、立法或純粹行政事務的解釋性或咨詢性資料或通知。
主要內容包括:
1〕所提供的航行程序、服務和設施的重要變動的預報;
2〕實施新導航系統的預報;
3〕有關國際民用航空反非法干擾行為規定的資料;
4〕某些天氣現象對航空器飛行的影響;
5〕影響航空器操作技術的新險情的資料;
6〕有關航空禁運物品的規則;
7〕公布國家法令的更改以及國家法令要求的引證;
8〕國家法規要求的應用與豁免;
9〕規定型號設備的維護與使用的通知;
10〕無線電設備的攜帶;
11〕減少噪音的說明性資料;
12〕選定的適航性指示;
13〕雪情計劃的先期情報;
14〕類似性質的其它材料。
附錄二: 定期制航行資料生效日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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