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向航行情報部門提供原始資料
的規定》的通知
民航空函〔1996〕623號
各管理局,飛行學院:
民航各類飛行是依據航行情報部門提供的航行情報進行準備和運作的,因此航行情報對保證飛行安全和正常至關重要。航行情報主要來源于民航各有關業務部門。多年來,各部門向航行情報部門提供的原始資料,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機構改革、人員交替和有的部門重視不夠等原因,提供原始資料的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如有的機場修建或擴建完工后沒有提供準確、完整的資料;有的保證飛行的設施竣工后,不通知航行情報部門發布航行通告;有的部門提供的原始資料不準確,差錯較多。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航行情報服務的質量,威脅到飛行安全和正常,必須予以糾正。為理順航行情報原始資料的提供渠道,明確提供原始資料的范圍及要求,特下發《向航行情報部門提供原始資料的規定》,請遵照執行。
凡過去下發的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者,以本規定為準。
附:《向航行情報部門提供原始資料的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
(此件發至航站)
向航行情報部門提供原始資料的規定
航行情報是民航國內外飛行安全、正常運作和提高經濟效益所必需的重要保證。提供飛行使用的航行情報,統一歸由航行情報部門負責發布。民航各有關業務部門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航行情報部門提供原始資料。航行情報部門對收集到的原始資料進行檢查、整理、制作和發布。為規范提供原始資料的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1原始資料的用途
1.1長期性航行情報
有效期在半年以上和較為穩定的原始資料,用于發布長期性航行情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匯編》、《民航機場使用細則》、《中國民用航空航線手冊》和各種航圖。
1.2臨時性航行情報
有效期在半年以內的原始資料,用于發布臨時性航行情報。如:航行通告和補充資料。
1.3咨詢性航行情報
立法、規章、程序、設施、技術和服務等方面重大改變的長期預報或解釋性、咨詢性的資料,屬于咨詢性航行情報,用于發布航行資料通報。(詳見附錄一)
2提供原始資料的分工
2.1空域規劃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
——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服務的規定(包括同國際民航組織附件的差異);
——空中交通服務空域和航路的設立、變動或撤消;
——空中交通管制、搜尋援救服務的規定及變動;
——空中走廊、禁區、限制區、危險區等特殊空域的設立、改變或撤消;
——炮射、氣球、跳傘、航空表演等影響飛行的活動;
——航路的關閉、開放。
2.2飛行標準和航務管理部門
——機場的進場和離場飛行程序;
——機場的儀表和目視進近程序;
——機場起飛和著陸的最低標準;
——機場運行標準和航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2.3通信導航部門
——通信導航規定(包括同國際民航組織附件的差異);
——機場或航路的導航和地空通信設施的建立、撤消、工作中斷和恢復,頻率、識別信號、位置、發射種類和工作時間的改變及工作不正常等情況;
——地名代碼,部門代號的增減或改變。
2.4基建機場部門
——機場資料;
——機場或跑道的關閉、開放;
——跑道、滑行道飛停機坪、登機橋的布局、變動和撤消;
——機場助航燈光系統及其主要部分的中斷、撤消、改變和恢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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