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
(征求意見稿)
2007年5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情報工作,促進民用航空情報專業發展,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參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四《航圖》、附件十五《航空情報服務》,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開展的民用航空情報工作及其管理活動。
本規則是組織實施民用航空情報工作的依據。各級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民用航空情報工作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需的數據和資料的流通。民用航空情報工作的基本內容包括組織實施航行數據管理、提供航空情報服務、提供航圖服務。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主管全國民用航空情報工作。根據民用航空活動的需要,制定民用航空情報發展政策、發展建設規劃,發布民用航空情報管理規章和技術標準,規劃民用航空情報業務體系。
第五條 在本規則中,局方是指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民航空管系統是指民航總局空管局、民航地區空管局及其下屬的各空管單位;除本規則其他章節中另有規定外,本規則和民用航空情報工作中使用的有關術語的含義,在本規則附件一《定義》中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從事民用航空情報工作,應當遵守有關國際公約及其相關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積極參與國際民航組織的航空情報技術與業務活動,加強國際和地區間航空情報業務的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民航總局鼓勵和支持民用航空情報專業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工作,科技研究開發應當遵循與實際需要相結合的原則。航空情報技術研究與開發工作包括下列內容:
(一) 開發航空情報自動化與數據庫技術;
(二) 改進航空情報服務方式與手段;
(三) 開發航圖制作工具和技術;
(四) 引進、推廣國內外航空情報先進技術和科技成果;
(五) 收集、編譯國內外航空情報科技文獻;
(六) 收集、出版民用航空情報技術論文。
對在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航空情報數據、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民航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民航總局航空情報單位負責國家間航空情報數據的交換,處理其他國家提出的數據交換請求。民航總局航空情報單位負責收集其他國家航空情報一體化資料并負責分發本國航空情報數據資料至其他國家。國家間航空情報數據資料的交換應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之間簽訂的雙邊協議進行。國際航行通告室負責國際航行通告和國際航行通告校核單的頒發、接收、處理工作。
第十條 民用航空情報工作中的時間參考系統,涉及國際空中航行的,應當采用協調世界時。
第十一條 民用航空情報工作中應當采用公制計量單位,根據需要可在公布的航空情報出版物中添加英制注釋。
第十二條 民用航空采用世界大地測量系統作為地理參照系,對外提供的航空地理信息的坐標經國家測繪部門進行核準后方可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 民用航空情報工作實行差錯追究制度。因航空情報工作上的失誤,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航空情報差錯:
(一) 發布或處理的航空情報文電,有嚴重錯誤或遺漏,提供給機組后,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威脅飛行安全和正常;
(二) 向機組、空中交通管制或有關單位錯誤地提供了航行資料,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威脅到飛行的安全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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