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 169號
《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TM-Ⅲ-R 3)已經2006年6月7日中國民用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6年 7月 21日起施行。
局長 楊元元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以下簡稱情報員執照)的申請、頒發、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負責情報員執照的統一頒發和管理,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情報員執照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本轄區情報員執照的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本轄區情報員執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則中所用部分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情報員執照,是指情報員執照持有人(以下簡稱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識、技能和經歷,有資格從事航空情報工作的證明文件。
(二)航空情報檢查員,是接受民航總局委任,代表民航總局從事有關航空情報人員資質管理和航空情報單位質量管理等工作,并協助實施行政檢查、參與安全檢查、不安全事件調查的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三)理論考試,是指航空知識方面的考試,可以通過口試、筆試或者計算機考試來實施。理論考試百分制成績在80分(含)以上的,為理論考試合格。
(四)技能考核,是指航空情報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過在實際運行環境中或者模擬環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進行。技能考核按優、
良、中、差評定在良(含)以上的,為技能考核合格。 (五)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鴉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興奮劑,安眠藥及其他鎮靜劑,幻覺劑,但咖啡和煙草除外。
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五條情報員實行執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效情報員執照的人員,不得獨立從事航空情報工作。 第六條除持照人未滿足近期經歷要求且未在規定時間內補
正外,按本規則頒發的情報員執照長期有效。 第七條持照人應當滿足下列近期經歷要求: (一)上一個日歷年內在情報員執照載明地址履行工作職責的時
間不少于120小時; (二)熟悉所有與履行航空情報工作職責相關、現行有效的規則、程序和資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情報員崗位培訓管理規定》的規定完成有
關崗位培訓并達到相關要求; (四)上一個日歷年內情報員執照檢查合格; (五)上一個日歷年內進行航線實習一般不少于二次。
第八條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航空情報工作:
(一)在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之后的8 小時之內或處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響損及工作能力時;
(二)情報員被暫停行使執照權利期間。
第九條民航總局可以根據航空新技術發展應用情況以及采用的航空情報服務方式和手段,對持照人的知識、技能和經歷做出補充要求。
第十條情報員所在單位應當將情報員的崗位培訓、技術考核、執照檢查、崗位工作等技術經歷完整、如實地記錄在《民用航空情報員技術檔案》中。
第十一條情報員執照應當保存在最接近持照人通常行使執照權利的區域內,便于接受執照檢查。
第十二條情報員執照遺失或者損壞后,持照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空管局以書面形式申請補發,由地區空管局報總局空管局審核后補發。申請應當寫明情報員執照的持有人姓名、編號、地址、頒發日期等有關信息。
第三章 情報員執照的申請與頒發 第十三條情報員執照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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