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航行情報事故差錯標準》的通知
民航空發[1995] 221號
各管理局、企事業單位:
航行情報工作是保證飛行安全與正常的一個重要方面。多年來,航行情報部門為中外航空公司的飛行做了大量工作,但也有少數單位服務質量不高,提供資料不夠及時、準確。為規范航行情報工作,特制定《航行情報事故差錯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
(此件發至航站)
航行情報事故差錯標準
一、航行情報事故
凡主要因航行情報責任造成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航行情報事故:
1.1 等級飛行事故;
1.2 航空器迫降。
二、航行情報事故征候
凡主要因航行情報責任造成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航行情報事故征候:
2.1 航班取消、返航或備降;
2.2 航空器嚴重偏航、飛錯航線和航線高度,造成嚴重后果;
2.3 航空器進入空中禁區或有活動的危險區內的危險高度,造成嚴重后果;
2.4 丟失機密以上文件資料,造成嚴重泄密。
三、航行情報工作嚴重差錯
凡因航行情根工作失誤造成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航行情報嚴重差錯:
3.1 發布或處理的航行情報文電,有嚴重錯誤或遺漏,提供給機組后,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威脅飛行安全和正常;
3.2 向機組或有關單位錯誤地提供了航行資料,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威脅到飛行安全和正常;
3.3 遲發、漏發航行情報資料,或者提供航行情報不及時,影響了飛行;
3.4 值班期間擅離職守,貽誤對航行情報文電的處理,影響了機組準備;
3.5 由于人為原因,致使計算機工作不正常或出現數據錯漏,不能及時、準確地向機組提供航行情報服務,影響了航班的正常運行;
3.6 上報或印發的機場細則、各種特種航圖以及其他資料有錯誤,造成嚴重影響;
3.7 分發航行資料發生錯發或漏發,造成嚴重影響;
3.8 因操作或使用不當損壞設備,造成人民幣4000元(含)以上損失。
四、航行情報工作差錯
凡因航行情報工作原因造成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航行情報差錯:
4.1 未按規定收集、整理和發布航行通告,但未造成后果;
4.2 發布的各類航行通告和航行通告校核單的格式或內容不符合規定;
4.3 簽發或處理的航行情報文電有重要錯誤或遺漏,但未造成后果;
4.4 向機組、空中交通管制或其他有關單位提供了不準確的航行資料,但未造成任何影響;
4.5 由于人為原因致使設備工作不正常或出現數據錯漏,但未對飛行造成影響;
4.6 上報或印發的機場使用細則、各種特種航圖以及其他資料,內容、數據出現重要錯漏,但未造成后果;
4.7 各種航行資料由于保管不當造成損失,或因分發航行資料時發生了差錯,對使用單位的工作造成了不便;
4.8 因操作或使用不當損壞設備,造成人民幣1000元(含)以上,4000元(不含)以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