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下發《上報民航機場資料的規定》的通知
總局空發[1998]105號
各管理局、飛行學院:
近年來各級航行情報部門在整理上報機場資料和各種航圖等資料時,做了大量認真的工作,基本上達到了及時、準確、完整的要求,使航行情報資料在審批、制作、發布過程中節省了大量時間,縮短了發布資料的周期。但是上報資料中缺項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給總局審批、制作和按期發布航行情報造成一定影響,致使一些機場的資料不能及時公布,影響飛行及空管保障單位的使用和飛行安全。
為規范航行情報工作,提高航行情報服務質量,現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93號,即《民用航空航行情報工作規則》及民航空函〔1996〕623號文關于《向航行情報部門提供原始資料的規定》中的要求,進一步細化上報資料的各項內容,特下發《上報民航機場資料的規定》。
今后上報資料均應執行此規定,做到完整、準確、清楚。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遵照執行。
附:《上報民航機場資料的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上報民航機場資料的規定
航行情報資料是組織實施飛行的重要依據,因此,提供飛行使用的航行情報資料必須及時、準確、完整。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航行情報工作規則》的要求,各級航行情報部門應及時收集原始資料,認真校核,按規定發布或上報機場有關資料。為了提高航行情報服務質量,有利于航行情報的制作和發布,保證飛行安全和正常,特制定本規定,以統一標準,規范上報資料內容和格式。
一、上報機場資料的渠道
各級航行情報部門根據職責要求,應將本機場或本地區所管轄的機場資料整理制作,逐級上報、備案,并由所在地管理局上報總局審批或備案。
二、上報機場資料的方式
各地上報總局的各種航行情報資料要圖文清楚、以郵寄或派人送達的方式報總局。特殊或緊急情況可通過機要傳真發至總局。
三、上報機場資料的時限
各地上報的機場資料因為內容多,涉及面廣,有很多數據要重新計算和核實,總局在審批、制作和發布過程中還需要一定的時間,且國際、國內發布資料均逐步實行定期制,需要提前28天寄達用戶,故上報機場資料時要有提前量。各種資料上報要嚴格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航行情報規則》及民航空函623號文中規定的時限要求提前上報。
四、上報機場資料的內容和格式
《民航機場使用細則》各項應包括的內容
(一)機場概況
1.機場資料(見附錄一第1表格):
(1)機場基準點:以精確到秒的座標表示;
(2)機場標高:跑道上的最高點標高,精確到0.1米;
(3)與城市關系:與城市中顯著地點的相對方位和距離;
(4)電報地址:AFTN電報格式所需的機場管理當局的收電地址;
(5)電話:包括區號的機場總機電話;
(6)磁差:機場所在地的磁北與真北的差值。
2.機場物理特性(見附錄一第2表格):
(1)跑道代號;
(2)跑道真向;
(3)標高:跑道入口標高,精確到0.1米;
(4)跑道長寬;
(5)停止道長寬;
(6)凈空道長寬;
(7)升降帶長寬;
(8)強度:跑道承重強度,以PCN值表示;
(9)跑道道面;
(10)停止道道面。
3.跑道使用數據(見附錄一第3表格):
(1)跑道代號;
(2)可用起飛滑跑距離;
(3)可用起飛距離;
(4)可用加速停止距離;
(5)可用著陸距離;
(6)跑道坡度:跑道縱坡(沿跑道中線上最高和最低標高之差除以跑道全長)。
4.滑行道(見附表一第4表格):
(1)道面:滑行道道面鋪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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