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規定
7.1.1 定義
特種貨物是指在收運、儲存、保管、運輸及交付過程中,因貨物本身的性質、價值、體積或重量等條件需要特別處理的貨物。本手冊所涉及的特種貨物包括:
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的貨物;
急件貨物;
菌種、毒種及生物制品;
植物、植物產品;
活體動物;
骨灰、靈柩;
危險物品;
鮮活易腐物品;
貴重物品;
槍械、彈藥;
押運貨物;
外交信袋;
紙型、新聞稿件;
車輛;
公務貨;
超大、超重貨物;
AOG航材。
7.1.2 處理
特種貨物的運輸應符合本手冊中一般貨物的處理程序,還應符合各類特種貨物的不同運輸要求。
7.2 禁止/限制運輸物品
7.2.1 禁止運輸物品
7.2.1.1 禁止運輸物品是指政府法令禁止運輸的物品。如我國政府明令禁止運輸的菌種有:鼠疫毒菌、霍亂毒菌、馬腦脊髓炎病毒和鸚鵡病病毒等。
7.2.1.2 禁止運輸物品還包括承運人規定不予承運的物品。我公司所有航班禁止運輸任何形式的危險品貨物。
7.2.2 限制運輸物品
7.2.2.1 限制運輸物品是指政府法令規定只有符合限制條件才準許運輸的物品,如:
珍貴文物運輸限制;
鴉片、海洛因、嗎啡等煙草毒品運輸限制;
罌粟殼運送限制;
麻醉藥品國內運輸限制;
金屬礦砂類運輸限制;
炸藥類運輸限制;
木材運輸限制;
煙草運輸限制;
瀕危動、植物運輸限制;
政府限制運輸的其它物品。
7.2.2.2 托運限制運輸物品,托運人必須提供公安、工商、檢驗檢疫局等政府管理部門出具的準許運輸的有效證明文件。
7.3 急件貨物
7.3.1 定義
急件貨物運輸是指托運人要求以最早航班或在限定時間內將貨物運達目的站,并經承運人同意受理的一種運輸形式。
7.3.2 收運
7.3.2.1 急件貨物運輸應以直達航班為主。
7.3.2.2 需經中轉方能運至目的站的急件貨物,定妥全程航班、日期、噸位后方可承運。
7.3.2.3 急件貨物應在航班起飛當日按雙方約定時間在機場辦理托運手續。
7.3.2.4 要求24小時之內裝機運出的貨物,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后方可裝機。
7.3.2.5 貨運單儲運注意事項欄內應注明“急件”字樣。
7.3.2.6 貨物外包裝上應貼掛急件貨物標簽。
7.3.3 運輸
7.3.3.1 已訂妥航班、噸位的貨物,應按預訂航班運出。
7.3.3.2 沒有預訂航班噸位的急件貨物,經安全檢查后可安排最早的航班運出,未經安全檢查的,最遲應在收運后72小時內運達。
7.4 植物和植物產品
7.4.1 檢疫范圍
為了防止危害農業、林業植物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國家農業、林業生產安全,根據國家《植物檢疫條例》規定,下列種子、苗木、繁殖材料、植物產品托運前必須實施檢疫:
7.4.1.1 農業植物類
1) 水稻、麥類、棉花種子、籽棉;
2) 馬鈴薯塊莖、甘薯塊根和秧苗;
3) 柑橘、蘋果、葡萄的苗木和接穗。
7.4.1.2 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名單
1) 林木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2) 喬木、灌木、竹子等森林植物;
3) 運出疫情發生地的松、柏、杉、楊、柳、榆、桐、桉、櫟、樺、槭、槐、竹等森林植物的木材、竹才、根樁、枝條、樹皮、藤條及其制品;
4) 栗、棗、桑、茶、梨、桃、杏、柿、柚、梅、核桃、油茶、山楂、蘋果、銀杏、石榴、荔枝、獼猴桃、枸杞、沙棘、芒果、肉桂、龍眼、橄欖、檸檬、八角、葡萄等森林植物的種子、苗木、接穗、以及運出疫情發生縣的來源于上述森林植物的林產品;
5) 花卉植物的種子、苗木、球莖、鱗莖、鮮切花、插花;
6) 中藥材;
7) 可能被森林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其它林產品、包裝材料和運輸工具。
7.4.1.3 熱帶植物類
1) 芒果種子;
2) 胡椒、山、假、芒果的果實;;
3) 胡椒、山、假、龍舌蘭麻、駁骨丹、臭牡丹、醉魚草和玉葉金花的苗木。
7.4.2 文件
托運人托運植物和植物產品,須到所在省(地、縣)植物檢疫機構辦理檢疫手續,領取植物檢疫證書。托運上述檢疫范圍以外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應到當地植物檢疫部門辦理檢疫或免檢手續。
7.4.3 托運
7.4.3.1 托運人須憑有效期內的植物檢疫證書辦理托運手續,植物檢疫證書應隨貨運單運出,最后交給收貨人。
7.4.3.2 無植物檢疫證書或托運貨物的種類、數量與植物檢疫證書不符的,承運人不予承運。
7.4.3.3 承運人如發現證書過期、貨證不符或偽造證書等違法行為時,應通知當地檢疫機構處理。
7.4.3.4 “植物檢疫證書”(樣式)見附表。
7.4.4 瀕危植物
托運人托運政府規定的瀕危植物及其產品或國家保護植物,必須提供省級林業部門或瀕危動植物管理辦公室出具的準運證明。
具體瀕危植物及其產品或國家保護植物的名稱參見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運輸司1999年9月頒發的《民航運輸業務文件匯編》。
7.5 活體動物
活體動物包括家禽、鳥類、哺乳動物、爬行動物、魚、昆蟲、甲殼綱動物、貝殼類動物等。
7.5.1 一般規定
7.5.1.1 活體動物運輸必須符合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和承運人的規定;铙w動物的收運和操作標準,必須符合國際航協《活體動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7.5.1.2 托運人托運動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動物健康情況良好,無傳染性疾。
2) 動物檢疫證樣式附后,見第7.23節表2;
3) 托運屬于國家保護的動物,應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準運證明;托運屬于市場管理范圍的動物,應提供市場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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