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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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信使和外交信袋是鉛封的按規定免予安全檢查,但本人及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必須進行安全檢查;
3) 工作人員及機組人員按規定接受安全檢查;
4) 傷殘、病旅客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5) 確認押送犯罪嫌疑人和押送人員的登機和座位的分布位置;
6) 確認危險病人或精神異常病人及護送人員的座位分布;
7) 確認重要客人及隨從人員的座位分布;
8) 對犯罪嫌疑人的運輸:
(1) 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及民航公發[2001]250號《關于印發〈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機程序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2) 公安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系統等)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本公司的飛機時,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A 公安機關押解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準乘坐民航班機,確實需要乘坐本司班機,必須報經押解單位所在地或押解出發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
B 執行押解犯罪嫌疑人任務實行“誰押解,誰負責”原則;
C 公安機關在執行押解任務前,必須征得航班出發地民航公安機關同意,并辦理押解手續:出具所在單位介紹信、押解人員工作證件和相關法律文書,通報有關案件和被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填寫相應的押解犯罪嫌疑人乘機審批表;
D 押解人員乘機時不得攜帶武器;
E 押解犯罪嫌疑人不得與要客同機;
F 押解警力要三倍于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必要的械具。在押解過程中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單獨行動,防止犯罪嫌疑人失控;
G 由境外押解犯罪嫌疑人、偷渡人員乘坐本司班機回國的,必須經押解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后,報民航局公安局同意;
H 押解人員和犯罪嫌疑人必須在其他乘客登機前登機,在其他乘客下飛機后離開飛機;
I 押解人員和在押人員的座位應被安排在最后一排不靠走廊的位置,但不得坐在緊急出口處。
J 向押送人員和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含有酒精的飲料,只有經押送人員同意后,才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食物和餐具;
K 當犯罪嫌疑人的座位情況有變化時,押解人員應該準確的通報給機組成員;
L 機長如認為在運輸該犯罪嫌疑人不能確保安全時,可以拒絕承運。
9) 承運精神病人的安全措施:
(1) 所有需乘坐本公司飛機的精神病人,必須經過當日公司值班領導的批準;
(2) 必須要有能確保控制病人的人員陪同;
(3) 必須出具醫療部門的病情確診證明;
(4) 需要鎮靜治療的精神病人,其航程要在藥物的有效期內;
(5) 本公司醫務人員或保衛處認為不妥時,可以拒絕承運。
10) 對于下列旅客可以不予接受或承運:
(1) 表現已中毒的旅客;
(2) 吸毒者;
(3) 要求靜脈注射者;
(4) 表現已喝醉酒的人;
(5) 按照適航的飛機要求,攜帶危險品或致命武器的人;
(6) 拒絕人身或物品安全檢查者;
(7) 已知是傳染病患者并有可能傳染他人的,或該人無法提供有效證明本人不是危險傳染病者;
(8) 已知是嚴重患有狂想性、突發型精神病者。
16.1.6.5 機上供應品、餐食的安全措施
1) 機上供應品、餐食由供應部門配備,公司與其簽訂安全協議,安全責任由其承擔。供應部門應制訂相應的安全措施,以保證裝機供應品、餐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裝入飛機的供應品、餐食要與機上飛行乘務員辦理交接手續;
3) 公司保衛處要定期對供應品的餐食制作、保管、運輸等過程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
4) 局方執法部門及機場安檢部門有權對進入機場控制區的機上供應品進行安全檢查。
16.1.6.6 餐車的安全措施
1) 采購入庫階段:確保所有采購和入庫的餐車都有剎車裝置,性能良好。
2) 裝機階段:配上飛機的餐車剎車裝置、車門、輪子必須完好,無機械故障,餐車能夠正常使用,餐車內外表面干凈清潔,無污漬,餐車內抽屜干凈衛生;如發現有破損餐車,不得配上飛機,同時報客艙供應室庫房進行維修。
3) 飛行過程中:乘務員在關機門后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踩好餐車剎車,鎖好廚房內所有的箱、車、柜門及鎖扣。
4) 維修階段:配餐公司如發現損壞的餐車分別報歸口的客艙供應室,由兼職維修員(經餐車廠家培訓并頒發資格證書)負責對損壞餐車進行維修。
16.1.6.7 消防安全控制
1) 制訂候機樓消防方面工作的流程、出現火警后有效的處置方法、火情出現后有效撤離流程圖;
2) 員工消防安全知識的普及:
(1) 地面服務全體人員應熟知候機樓平面工作點、通道、出口及方向等部位的具體位置;
(2) 地面服務全體人員應熟知候機樓消防栓的位置、滅火器材的使用及消防方面的知識;
(3) 定期開展消防教育,熟知消防預案、流程及消防知識;
(4) 地面服務管理中心定期進行消防知識的抽查和檢查,對抽查和檢查發現的問題詳細地記錄在案,作為日后的教育內容;
(5) 配合公司安全監查部門定期對消防安全設備進行檢查,確保設備隨時處于可有效使用的狀態。
16.1.7 安全審核與監控程序
16.1.7.1 概則
1) 安全審核作為質量審核的一部分,依照民航及公司的安全規定,地面服務管理中心對各地面服務室及地面協議代理單位進行定期安全審核,持續安全監察和評審,找出安全隱患和安全薄弱環節,提出不符合項和改進要求,跟蹤檢查,驗證糾正落實情況,進而完善標準和流程,持續促進安全運行水平的改善。
2) 以規章為依據,以事實為基礎,科學制訂計劃,持續跟蹤驗證為原則;必須以管理職責和安全責任界定范圍為準;有明確的安全目標,成果可量化、可驗證,細化形成具體行動計劃,下發相應的工作單并按工作單開展工作。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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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與應急反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