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有限責任公司
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
聲 明
《航空有限責任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已于 年 月 日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運輸管理司(民航運發[200 ] 號)批準,并于200 年 月 日起施行。現予以公布。
特此聲明
航空有限責任公司
二00 年 月 日
目 錄
第一章 定義…………………………………………………4
第二章 適用范圍……………………………………………8
第三章 客票…………………………………………………9
第四章 票價和費用…………………………………………14
第五章 定座…………………………………………………15
第六章 拒絕運輸和限制運輸………………………………17
第七章 購票…………………………………………………19
第八章 班期時刻、航班取消與變更………………………20
第九章 客票變更……………………………………………21
第十章 退票…………………………………………………22
第十一章 團體旅客……………………………………………25
第十二章 乘機…………………………………………………27
第十三章 行李運輸……………………………………………29
第十四章 旅客服務……………………………………………42
第十五章 飛機上的行為………………………………………44
第十六章 行政手續……………………………………………44
第十七章 連續承運人…………………………………………42
第十八章 損失責任及賠償限額………………………………45
第十九章 生效與修改…………………………………………46
第一章 定 義
第一條 《航空有限責任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以下簡稱“總條件”)中的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確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國內運輸”指根據旅客運輸合同,其出發地點、約定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航空運輸。
(二)“航空”是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的簡稱。
(三)“承運人”指包括填開客票的航空承運人和承運或約定承運該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四)“承運人規定”指除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外,承運人為對旅客及其行李的運輸進行管理而公布的并于填開客票之日有效的規定,包括有效的適用票價。
(五)“銷售代理人”指從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企業。
(六)“承運人銷售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指已被承運人指定并代表該承運人,為其航班并經其授權后為其他航空承運人的航班銷售航空旅客運輸的銷售代理人。
(七)“地面服務代理人”指從事民用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代理業務的企業。
(八)“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指已被承運人指定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務的地面服務代理人。
(九)“旅客”指除機組成員以外經承運人同意在飛機上載運或已經載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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