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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果民航地區管理局發現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不能按照本條(b)、(c)款規定的程序修改運行規范,則可采取下列措施:
(1)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單方面決定修改運行規范,修改項在運行規范持有人收到該修改通知之日起生效。
(2)在發給運行規范持有人的通知中,應當說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或者指出修改推遲生效將違背公眾利益的情況。
C章 監督檢查的一般要求
129.41 [監督檢查的實施]
(a)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對運行規范持有人設在中國境內的與航空器運行相關的分支機構和代理人進行檢查;運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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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航空器在中國境內停留時,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登機檢查。如果按照前述方法無法確認運行規范持有人的安全運行能力,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地區管理局可以在必要時對運行規范持有人設在其本國境內的基地實施檢查,以及進入運行規范持有人的航空器駕駛艙實施航路檢查。運行規范持有人應當配合檢查。
(b)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運行規范持有人的運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包括對各種手冊和文件的檢查;登機檢查時,可以對航空器的適航狀態、航空器攜帶的文件資料以及航空人員的證件進行檢查。
(c)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檢查,按照本規則129.7(b)款所述文件中的規定進行。
129.43 [航空器應攜帶的文件資料]
(a)運行規范持有人飛入中國境內的航空器上至少應當攜帶下列文件:
(1)航空器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無線電電臺執照;
(2)運行手冊中與機組人員所履行的職責相關的部分。其中與飛行的實施直接相關的部分,應當放置在機組成員值勤時易于取用的位置;
(3)航空器飛行手冊或等效資料;
(4)包含航空器維修信息的飛機飛行記錄本。
(b)除本條(a)款所述文件外,還應當根據運行的實際情況,在航空器上攜帶與運行的類型和區域相適應的下列文件:
(1)裝載艙單;
(2)飛行計劃或包含飛行計劃的簽派放行單;
(3)航行通告、航空信息服務文件和相應的氣象資料;
(4)裝運特殊貨物(包括危險品)的通知單;
(5)適用于運行區域的航圖。
(c)飛行機組成員應當攜帶適用于該次運行的航空人員執照和體檢合格證。
129.45 [飛行記錄器數據的保留]
運行規范持有人的航空器發生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負責調查的事故或事故征候后,應當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要求保留飛行記錄器所記載的數據。
D章 法律責任
129.61 [概則]
(a)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形外,本章適用于已通過運行合格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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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范持有人和按照本規則129.9條得到偏離批準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
(b)對于處于運行合格審定過程的運行規范申請人,如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終止其運行合格審定進程;情節嚴重的,并且可以決定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相應申請。
129.63 [警告和罰款]
(a)運行規范持有人存在下列行為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警告或三萬元以下罰款:
(1)在運行合格審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但已經取得運行規范的;
(2)未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超越運行規范的批準范圍實施運行的;
(3)拒絕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拒絕提供其人員證件、手冊和其他相關文件的;
(4)違反本規則129.7(b)款所述文件中的規定,被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定為影響運行安全或已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b)對于運行規范持有人的航空人員和其他直接參與運行的個人,如不按運行規范持有人的運行手冊實施運行,導致違反本規則規定,局方可以對其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
E章 附 則
129.71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管理]
對于持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民用航空管理當局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文件,使用或計劃使用飛機或直升機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共航空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參照本規則對其進行運行合格審定和監督檢查。
129.73 [施行]
(a)本規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b)2005年1月1日前已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飛入中國境內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應當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指定管轄權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領取運行規范,方可在2007年1月1日之后繼續實施本規則規定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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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運行規范申請書的內容要求
(a) 總則。申請書必須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人員填寫。申請書填寫人員必須熟悉申請書包含的內容,經授權填寫的人員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供申請人簽發的書面授權書。
(b) 申請書的內容。申請書的內容至少包括: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29部,特此申請頒發運行規范。
提供申請人的名稱和詳細郵政地址。
提供、接收申請文件的人員的姓名、所在單位、職務和郵政地址。
與其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實施的運行相關的下列資料:
第I部分 運行類型。說明所計劃的運行是在晝間還是在夜間實施,是目視飛行規則還是儀表飛行規則,或上述情況的特定組合。
第II部分 運行計劃。說明進入中國境內的飛行航路和在中國境內的飛行航路。
第III部分。
A. 航路。提交一幅適于空中導航使用的航圖,在該地圖上標明從最后一個境外的起點到中國境內的終點機場之間,飛行航路所經過的確切地理航跡,說明所使用的目的地機場、備用機場和無線電導航設施。這些內容要以易于識別的方式標明。使用不同顏色標注時,可作如下區別:
1. 定期航路:黑色線條。
2. 常規終點機場:綠色圓圈。
3. 備用機場:橙色圓圈。
4. 與計劃的運行有關的無線電導航設施的位置,標明所用的設施類型,如ADF、VOR等。
B. 機場。 提供每個常規終點機場和備用機場的下列資料:
1. 機場或著陸區域的名稱。
2. 位置。 10
第IV部分 無線電通信設施。列出從最后一個境外的起點開始,申請人將要使用的所有地面無線電通信設施。
第V部分 航空器。提供所使用的航空器的下列信息: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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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