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歷史背景
附件7包含了國際民航組織采納的遵照公約第20條所規定的對標明所屬國籍和登記標志表示的最低標準。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1944年)第37條的規定,理事會于1949年2月8日通過了關于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的標準,并將其定為公約的附件7。這些標準于1949年7月1日起生效。這些標準是根據1946年3月和1947年2月分別召開的第一屆和第二屆適航專業會議的建議制定的。
表A說明隨后幾次修訂的淵源、涉及的主要問題以及附件和修訂在理事會通過、開始生效和開始實施的日期。
締約國的行動
通知差異 提請各締約國注意公約第38條所規定的義務,該條要求各締約國將其本國規章和措施與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訂中包含的國際標準之間的任何差異通知本組織。此外,還請各締約國將隨后可能出現的任何差異或撤消前已通知的任何差異隨時通知本組織。本附件的每次修訂一經通過后,將立即向各締約國發送一份關于通知差異的專門要求。
除公約第38條規定的各國承擔的義務外,各國還應注意《附件15》的規定,即有關通過航行情報服務公布其本國規章和措施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有關標準和建議措施之間的差異。
資料公布 依照本附件規定的標準而提供的設備、服務和程序,其建立、撤銷和變更,凡影響到航空器運行的,應按《附件15》的規定予以通知和生效。
附件各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下列組成部分構成,但并非每一附件均包括以下各個部分,每一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標準和建議措施 根據公約規定由理事會通過。其定義如下:
標準 凡有關物理特征、形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格,其統一應用對于國際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締約國將按照公約予以遵守;在無法遵守的情況下,根據第38條,締約國必須通知理事會。
建議措施 凡有關物理特征、形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格,其統一應用對于國際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公約締約各國將力求按照公約予以遵守。
b) 附錄 附錄包含單獨組成的材料,但屬于理事會通過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組成部分。
c) 定義 標準和建議措施中使用的術語,由于與普通詞典中的含義不同而不自明其義。定義本身沒有獨立地位,卻是使用該術語的每一標準和建議措施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因為術語含義的變化將會影響規定的內容。
d) 表格和數字 附加于或用于說明標準或建議措施并構成有關的標準或建議措施的一部分,并具有相同的地位。
2. 經理事會批準與“標準和建議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是根據理事會行動所作的歷史性和解釋性的材料,其中包括根據《公約》和“通過的決議”而產生的各國在應用“標準和建議措施”方面所承擔的義務的解釋。 附件 7 (v) 27/11/03
附件 7-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 前言
b) 引言 是解釋性材料,列在附件各部分、章、節的開頭以幫助理解正文的應用。
c) 注 在正文的適當地方所加的注解,用以說明有關“標準或建議措施”的事實情況或參考材料,但并不構成標準或建議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是標準和建議措施的補充材料或作為其應用而列入的指導性材料。
文字選擇
本《附件》采用中、阿、英、法、俄、西六種文字。要求各締約國從中選擇一種文字直接使用或譯成其本國文字,以便在本國實施和用于公約規定的其他用途,并相應地將此通知本組織。
編輯上的安排
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每條的地位,采用以下辦法:標準用宋體字;注用楷體字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附件7中沒有建議措施。
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編號和/或標題的部分時,均包括該部分的所有各分節、條。
表A. 附件7的修訂
修訂
根據
內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實施日期
第一版
第一屆(1946年)和第二屆(1947年)適航專業會議
1949年2月8日
194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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