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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照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對飛行安全重大事件負
有直接責任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取消其現行有效的注冊
并在兩年內不予注冊;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取消現行有效
的注冊并不再予以注冊。
第十六條 持照人因工作變動引發執照專業類別變更
或者增加的,應當參加由民航地區空管局組織的新崗位所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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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專業的執照有關考試和考核。按照本規則第七條、第八條
的規定申請電信人員執照中的新專業類別。民航總局做出準
予許可的決定后,由民航地區空管局在執照簽注頁增加或者
變更專業類別簽注。
第十七條 持照人在獲得注冊的地區以外從事相應的
工作,應當到從事相應工作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重新
注冊;未經重新注冊的,不得從事其執照載明的工作。注冊
條件適用本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電信人員執照僅供本人使用,不得轉借。遺
失執照者應當向其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提出書面申
請,由民航地區空管局報民航總局空管局審核,經民航總局
批準后補發。
第四章 執照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電信人員執照的監督檢查工作由民航總局
空管局和民航地區空管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定期或不定
期地組織相關人員實施。
第二十條 電信人員執照考試由民航地區空管局組織,
并可以由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檢查員(以下簡稱執照檢查
員)配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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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檢查員由民航地區空管局在本局及所轄的空管中
心(站)范圍內推薦,經民航總局空管局考核后,由民航總
局聘用,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條 執照檢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相應專業的電信人員執照;
(二)從事相應專業工作五年(含)以上;
(三)具有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四)熟悉和掌握各項涉及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
的法規、規章和標準。
第二十二條 執照檢查員按照民航地區空管局的安
排,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對申請人和持照人的執照考試;
(二)承擔電信人員執照檢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民航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空管局應
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執照檢查員培
訓。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從事執照管理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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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
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頒發執照
的;
(二)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準予頒發執照或
者不在規定期限內做出準予頒發執照決定的;
(三)在辦理執照和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他人財物
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
的。
第二十五條 執照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
得電信人員執照的,應當撤銷其執照,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同時,由民航總局委托民航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
委托民航地區空管局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300 元
(含)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則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和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執照、執照未經注冊、應當重新注
冊而未重新注冊、超過注冊有效期,或者未按其執照載明的
專業從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的,民航總局空管局或
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由民航總局委托民航總
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區空管局對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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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200 元(含)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
對當事人所在單位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2000 元(含)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持照人違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規、規章,
對危及飛行安全的重大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由民航總局委
托民航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區空管
局對違法當事人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1000 元以下罰款。造
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2007 年5 月1 日起施行。1986
年6 月30 日發布、1997 年1 月6 日民航總局令第60 號修訂
的《民航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在本規則施行之日前依據《民航航空電信
人員執照的暫行規定》已經獲取的執照繼續有效。自本規則
施行之日起12 個月內,執照持有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的民航
地區空管局申請換發執照。逾期未申請換發執照的,不得繼
續從事其執照載明的工作。逾期申請換發執照的,由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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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對持照人進行執照考試,并為合格人員
換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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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專業類別所對應的崗位
一、地空通信專業所對應的崗位包括:甚高頻通信系統、
高頻通信系統、地空數據鏈系統、空管語音交換系統(即內
話系統)。
二、平面通信專業所對應的崗位包括:自動轉報系統、
分組交換系統、幀中繼系統、數據網、衛星通信系統、程控
交換機、集群系統、信息網絡。
三、導航專業所對應的崗位包括:全向信標/測距儀、
儀表著陸系統(含信標機)、歸航機。
四、雷達專業所對應的崗位包括:一次雷達、二次雷達。
五、自動化處理系統專業所對應的崗位包括:自動化處
理系統及終端設備。
六、附屬設備專業所對應的崗位包括:記錄儀、纜線、
微波設備、電源、油機、UPS、儀器儀表等為通信導航監視
提供保障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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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
應當具備的基本知識和業務技能
一、航空電信人員應具有的理論知識:
(一)法律法規及規章標準: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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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