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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75 號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已經2006 年11 月
30 日中國民用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7 年5 月1 日起施行。
局長 楊元元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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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電信人員的執照管理,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以下簡
稱電信人員執照)的申請、頒發、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民用航空電信人員是指從事民用
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運行工作的技術人員。民用航空電信
人員(以下簡稱航空電信人員)執照分為地空通信專業、平
面通信專業、導航專業、雷達專業、自動化處理系統專業、
飛行校驗專業和附屬設備專業等七類。航空電信人員專業類
別所對應的技術崗位參見附件一。
第四條 電信人員執照是從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
設備運行維護工作的資格證書。持有電信人員執照的,方可
從事其執照載明的工作。
第五條 電信人員執照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
民航總局)統一頒發和管理。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
下簡稱民航總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全國電信人員執照的
頒發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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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
監督本轄區的電信人員執照管理工作。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
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
本轄區電信人員執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執照的申請和頒發
第六條 電信人員執照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
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18 周歲(含)以上、54 周歲(含)以下;
(三)具有中等專業(含)以上學歷;
(四)符合本規則附件二《航空電信人員應當具備的理
論知識和專業技能》規定的要求;
(五)參加執照管理機構規定的專業技術培訓,并符合
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專業實習經歷;
(六)持有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有效的電信人員執照考
試(以下簡稱執照考試)合格證書。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業務經歷:
(一)地空通信專業、平面通信專業、導航專業、雷達
專業、自動化處理系統專業的申請人在持相應專業執照航空
電信人員帶領下,參加不少于六個月的專業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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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屬設備專業的申請人在持相應專業執照航空電
信人員帶領下,參加不少于四個月的專業實習。
(三)對于同時申請多個專業的申請人,其專業實習時
間可以合并,但其總實習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八條 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視情況組織對擬申請電信
人員執照者進行相應專業的理論知識考試和業務技能考核。
考試和考核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考試大綱》的
要求進行。理論知識考試百分制成績在80 分以上,業務技
能考核按優、良、中、差評定在“良”以上的,為考試和考
核合格。
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對考試和考核合格人員頒發合格
證明。該合格證明用于申請電信人員執照,自簽發之日起一
年內有效。
第九條 理論知識考試和業務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請人應
當填寫本規則附件三《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申請表》。
申請人應當根據所承擔的工作崗位申請相對應類別的
執照;工作崗位涉及兩個(含)以上類別的,在相應專業類
別的考試及考核均合格的情況下,可以一并申請。
第十條 申請人經所在單位對申請條件進行確認后,向
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申請表一份;
(二)學歷證書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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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四)實習單位開具的最近一年之內專業實習經歷證
明復印件一份;
(五)理論知識考試和業務技能考核合格證明復印件
一份;
(六)白色背景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第十一條 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對申請人是否具備條
件進行初步審查,并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于二十個工
作日內報送民航總局空管局。
第十二條 民航總局空管局自收到民航地區空管局報
送的執照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
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報請民航總局做出決定,
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電信人員執照。不符合
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批準的決定,通知地區空管局和申請
人,說明不予批準的原因。
第三章 執照的注冊
第十三條 電信人員執照長期有效。電信人員執照實行
定期注冊制度,注冊的有效期為兩年。在頒發執照的同時,
由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進行首次注冊。
持有電信人員執照的人員(以下簡稱持照人),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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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注冊或者超過注冊有效期的,不得從事其執照載明的工
作。
第十四條 電信人員執照自頒發之日注冊生效后每兩
年由民航地區空管局組織進行一次注冊并報民航總局空管
局備案。執照持有人應當在執照注冊有效期滿三個月之前向
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提出注冊申請。民航地區空管局
應當參照本規則附件二的要求對執照持有人進行考試。考試
合格的,由民航地區空管局在執照上填寫簽注有效期并加蓋
印章。
第十五條 持照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
不予注冊:
(一)調離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一年(含)以上未在其執照所載明的民用航
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崗位工作,且返回崗位實習期未滿一個
月的;
(三)未通過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執照考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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