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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3145-1996《勤務車輛接近民用航空器的規則》
CCAR-331SB(3/6-98)《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管理規則》
3 定義
3.1 內場車輛:為航空器及航空器駕、乘人員提供各種服務保障的本公司機
動車輛。
3.2 秩序:本規定所指的秩序為內場車輛接近前等待停放、接近、停放、撒
離所服務航空器的位置、順序。
3.3 接近前等待停放:內場車輛為服務將停泊的航空器,由機場交通管理部
門或公司指定的停放位置駛出后,在等待航空器停泊過程中的停放。
3.4 接近:內場車輛由接近前等待停放位置至定位于服務位置的過程。
0.2 內場車輛管理程序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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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停放:內場車輛服務于航空器的定位及定位操作過程。
3.6 撤離:內場車輛由服務位置離開航空器的過程。
4 職責
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綜保部負責修訂本指南。
5 內場車輛管理
5.1 內場車輛行駛須經民航公安機關核準,發給有效通行證,并按指定路線
行駛。
5.2 內場車輛駕駛員須獲得與所駕駛車輛車型相符合的,民用機場航空器活
動區機動車駕駛證及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駕駛員上崗證。
5.3 內場車輛投入工作前應確保技術狀況良好,車輛上各種裝置符合接近航
空器的使用標準。
5.4 車輛行駛應遵守下列規定:
5.4.1 應停放在機場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停放位置。
5.4.2 在規定的道路上行駛并按當地機場交通管理部門規定
使用黃色警示燈,夜間還應開頂端照明燈、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霧天
加開防霧燈。
5.4.3 按指定的通行道口進入航空器活動區并自覺接受值勤人員的查驗、指
揮。
5.4.4 機動車輛穿行跑道、滑行道或在跑道、滑行道作業時,應當事先征得
航管部門同意,按指定的時間、區域、路線穿行或作業。駛入跑道、滑行
道作業的機動車輛應當配備能與航管部門保持不間斷通訊聯絡的雙向有效
的通訊設備。
5.4.5 在內場時速不得超過二十五公里;在專用車道區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
一十五公里;接近航空器或牽引航空器時,時速不應超過五公里。
0.2 內場車輛管理程序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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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行駛到客機坪、停機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觀察航空
器動態,在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5.4.7 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時,在航空器一側50 米外避讓,不得在滑行
的航空器前200 米內穿行或50 米內尾隨,不得在機翼下穿行。
5.4.8 遇有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以及護衛車隊時,
應當主動減速避讓,不得爭道搶行或緊隨尾追,不得穿插、超越護衛車隊。
5.4.9 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車輛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應立即報告航管部
門,并迅速將故障車輛拖離至不影響飛行安全的區域。不得在航空器活動
區內進行車輛燃油添加作業.
6 行駛及秩序
6.1 接近前的等待
6.1.1 駕駛員在接到服務要求指令后,應將內場車輛由機場交通管理部門或
公司指定的停放位置,駛入公司劃定的為即將停泊的航空器提供服務的等
待位置。
6.1.2 駕駛員在等待過程中,不得離開所駕駛車輛,不得在車內吸煙、聽收
音機,不得從事分散精力的其他活動。
6.2 接近
6.2.1 航空器停機后內場車輛應有序地接近航空器。按照各型航空器的艙
門、口蓋的分布和勤務要求停放在規定的位置。
6.2.2 接近航空器的車輛在距航空器10 米處應點試剎車。
6.2.3 車輛接近航空器的順序為:
a. 電源車、氣源車、空調車、客梯車、行李傳送車、貨物升降平臺車、清、
污水車。
b. VIP 車、旅客擺渡車、食品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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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內場車輛管理程序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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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李牽引車及行李平板車、垃圾回收車。
d. 飛機牽引車。
6.3 停放
6.3.1 不允許車輛在航空器的任何部位下穿過和停放(特殊情況按有關規定
執行)。
6.3.2 接近航空器的車輛定位后,必須確定手制動器處于完
全工作狀態,變速器處于空檔或駐車檔,放下撐腳,擋好輪檔。
6.4 撤離
6.4.1 內場車輛在勤務工作完成后,駕駛人員必須檢查確信與航空器連接的
供氣、供電、供水、排污管、線已脫開,移動車輛時確信車輛的任何部位
不會與航空器及周圍車輛、人員碰撞,才能撤離。
6.4.2 撤離時,先收好撐腳,解除手制動器工作狀態,脫離飛行器,收回輪
檔。
6.4.3 車輛撤離航空器的順序為:
a. VIP 車、旅客擺渡車
b. 行李牽引車及行李平板車、垃圾回收車。
c. 食品車。
d. 行李傳送車、貨物升降平臺車、清、污水車。
e. 客梯車、電源車、氣源車、空調車。
f. 飛機牽引車。
8 其他
以下車輛服務過程中,必須停放在劃定位置,接近和撤離都不得阻礙
接近航空器的勤務車輛:機務工具車、運輸及貨運服務公務車、機組公務
車、清潔員公務車、航務簽派公務車。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業務管理程序文件編號CA ZB 0104—2006
0.3 車輛駕駛人員上崗證管理規范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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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駕駛人員上崗證管理規范
1 目的
為了加強分公司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維護分公司車輛生產秩序, 保
障地面車輛安全,確保分公司機動車駕駛員素質始終符合公司交通安全生
產需要,根據分公司車輛管理及行政管理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
辦法。
2 適用范圍
2.1 本辦法適用于因工作需要,需駕駛分公司車輛,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安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或持有民航公安部門頒發的內場機動車駕駛
執照的員工,申請辦理上崗證。
2.2 本辦法在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范圍內有效。需駕駛分公司車輛的員工須
依照本辦法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
3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規定中引用而成為本規定的條文。
在本規定發布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規定
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綜合保障部業務管理程序文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