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GCE-OM2
版本:0801-0
旅客國內運輸手冊修訂:081030
附錄
附錄
1 公司貨物國內運輸總條件
第一章定義
第一條本條件中下列定義,除具體條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確規定
外,含義如下:
(一) “貨物”是指除郵件和憑“客票及行李票”托運的行李外,已經或
將要用飛機運輸的任何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
(二) “國內運輸”是指根據貨物運輸合同,其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
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三) “公司” 在本手冊中專指“”。
(四) “貨物托運書”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托運時填寫的書面文件,是據
以填開航空貨運單的憑據。
(五) “航空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制的,托運人和
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班上運輸貨物所訂立合同的初步證據。
(六) “一票貨物”是指憑一份航空貨運單運輸的運往一個目的地的一件
或多件貨物。
(七) “承運人”是指包括接受托運人填開航空貨運單或保存貨物記錄的
航空承運人和運送或從事承運貨物或提供該運輸的任何其它服務的所有航
空承運人。
(八) “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貨物運輸中,經授權代表承運人的任何人。
(九) “托運人”是指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單上署
名的人。
(十) “收貨人”是指航空貨運單上收貨人欄內所列名稱的人。
(十一) “聲明價值”是指托運人向承運人特別聲明的其托運貨物的目的
地交付時的價值。
(十二) “聲明價值附加費”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時按規定向承
運人支付的專項費用。
(十三) “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托運人或收貨人托運或提取貨物時必須出
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軍
官證、士兵證、文職軍人證、戶口簿等。
(十四) “日”是指日歷日,一周包括七日。
(十五) “特種貨物”是指在收運、儲存、保管、運輸及交付過程中因貨
物本身的性質、價值條件需要特別照料的貨物。
(十六) “押運貨物”是指根據貨物的性質,由托運人派押運員,在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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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專門照料、監護的貨物。
(十七) “集裝設備”是指在飛機上使用的裝載貨物、郵件和行李的專用
設備,包括各種類型的集裝板、集裝箱及其附屬設備。
(十八) “變更運輸”是指托運人或承運人對已托運的貨物,改變其運輸
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十九) “貨物運輸事故記錄”是指由承運人出具并經收貨人認可的,證
明貨物異常狀況的文件。
(二十) “輕泡貨物”是指每公斤體積超過6000 立方厘米的貨物。
(二十一) “損失”是指在運輸過程中或在承運人提供與貨物運
輸有關的其它服務時發生的貨物丟失、損壞、短少、變質、污染等。
(二十二) “包機人”是指與承運人簽訂包機運輸合同,并根據該合同包用
承運人的飛機運送貨物的人。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 除本條(二)、(三)、(四)、(五)、(六)款中另有規定外,本條件
適用于公司承運并取酬的貨物國內運輸。
(二) 除免費運輸的條件、合同、航空貨運單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亦適用
于免費運輸。
(三) 根據包機合同提供的運輸,本條件權適用于該包機合同和航空貨運
單的條款中所涉及的范圍。
(四) 在本條件中如果含有與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相違背的
條款,以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為準,其余條款仍然有效。
(五) 除另有約定外,在公司的貨物運輸規定中如果含有與本條件不一致
的條款,以本條件為準。
(六) 本條件不適用于航空郵件運輸。
第三章貨物托運
第三條一般要求
(一)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以及
承運人關于貨物包裝、運輸的相關規定。必要時,托運人應提供與托運貨
物有關的文件,并對其提供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 托運人托運貨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非禁止運輸的貨物;
2 貨物的包裝應適合航空運輸的要求;
3 托運政府限制運輸以及需要向公安、檢疫等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的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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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應當隨附有效證明。
4 貨物不致危害飛機、人員、財產的安全,不致煩擾旅客。
(三) 除另有約定外,公司不承運聲明價值超過規定限額的貨物。
(四) 運輸條件不同或性質相互抵觸的貨物,托運人應分別辦理托運手續。
第四條貨物包裝
(一) 托運人應當保證所托運貨物的包裝在運輸過程中不致損壞、散失、
滲漏;不致損壞和污染飛機、設備或其它物品。
(二) 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重量及運輸環境,采用適當的內、外包
裝材料和包裝形式,對貨物進行妥善包裝。精密易碎、怕震、怕壓、不可
倒置的貨物必須有相適應的包裝措施。嚴禁使用草袋包裝和草繩捆扎。
(三) 貨物包裝內不準夾帶危險物品、政府禁止運輸和限制運輸物品、貴
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資料等。
第五條貨物標記、標簽
(一) 托運人應當在每件貨物的外包裝上標明貨物的始發站、目的站和托
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及詳細地址、電話號碼等運輸標記。
(二) 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按國家標準規定的式樣,在貨物外包裝
上粘貼航空運輸指示標簽。
(三) 托運人托運每件貨物,應當按規定粘貼或拴掛承運人的貨物運輸標
簽。
(四) 托運人使用舊包裝時,必須清除原包裝上的殘舊標記和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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