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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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KHz-2MHz
2MHz-30MHz
30MHz-70MHz
70MHz-100MHz
100MHz-200MHz
200MHz-400MHz
400MHz-700MHz
700MHz-1GHz
1GHz-2GHz
2GHz-4GHz
4GHz-6GHz
6GHz-8GHz
8GHz=12GHz
12GHz-18GHz
18GHz-40G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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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強以峰值的均方根值(RMS)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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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申請人可以由一個系統試驗室試驗進行驗證
(a)執行關鍵功能的電子和電氣系統經受10KHz-18GHz 頻率范圍內
100 伏(均方根值)/米的電磁場強度。這包括按IFR 運行的旋翼航空器的
執行關鍵功能的電子電氣系統。
(b)按VFR 運行的旋翼航空器的執行關鍵功能的電子電氣系統經受
10KHz-18GHz 頻率范圍內200 伏(均方根值)/米的電磁場強度。用試驗室
試驗表明HIRF 要求的符合性時,不要相信安裝導致的信號衰減。
7.1.3 用以上任一驗證表明表1 或表2(按適用)中規定的各頻段內的符合
性。
7.1.4 對于按VFR 運行的旋翼航空器的合格審定,在綜合考慮HIRF 環境
和試驗室試驗電平的情況下,旋翼航空器關鍵系統的合格審定不施加額外
要求。綜合到本咨詢通告的VFR 旋翼航空器環境和試驗室試驗水平足以解
決旋翼航空器在低高度運行的獨特性問題。
7.1.5 就像許多試驗室儀表指示幅值那樣,HIRF 環境和試驗室試驗水平所
使用的場強值均以調制周期內的峰值的均方根值表示。它們普遍被稱之為
“峰值的均方根”值。真正的場強峰值將會高出2 的平方根的系數。
7.2 符合性方法
本段描述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表明申請型號合格證、型號合格證更
改或補充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符合HIRF 要求。
7.2.1 符合性計劃:申請人應提交一份計劃給適航當局,說明如何滿足
HIRF 要求。該計劃還應為關鍵系統在HIRF 環境下的運行建議一個“合格”
/“不合格”判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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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系統關鍵性確認:申請人必須確認執行關鍵功能的電子和電氣系統,
并征得適航當局的認同。這項工作可以用功能危害性評估和初步系統安全
性評估(如果需要)的方式完成。
7.2.3 適用于HIRF 要求的候選系統:按危害性分析確定出的關鍵系統是適
用于HIRF 要求的候選系統。電子飛行控制、主電子飛行顯示和發動機全權
數字控制(FADEC)系統是執行關鍵功能的例子。為了批準這些系統,應
使用7.1 節中規定的合格審定判據。一個系統可能執行關鍵和非關鍵兩種功
能,HIRF 要求僅適用于系統中執行關鍵功能的部分。
7.2.4 符合性驗證:HIRF 要求的符合性可由試驗、分析、模擬、與現有系
統的相似性或這些方法的組合等適航當局可接受的方法進行驗證。僅用使
用經驗是不可接受的,因為正常飛行工作時的這種經驗可能并未包括曝露
于HIRF 環境的情況。
7.2.5 合格/不合格判據:只要驗證表明所考慮的系統能夠繼續執行其預定
功能,就獲得了可接受的系統性能結論。當航空器曝露于要求的電磁場時,
電子和電氣系統執行的關鍵功能(正確功能的失效將引起災難性故障條件,
并因此要求提供功能保護)必須不會受到不利影響。在航空器曝露于要求
的電磁場時或其后,必須持續提供這些功能。如果功能是由多重系統提供
的,當航空器曝露于要求的電磁場期間一個或多個系統的喪失不應導致該
功能的喪失。航空器曝露于要求的電磁場過后,每個受影響的執行這些功
能的系統應該自動恢復正常工作,除非與系統的其它工作或功能要求有沖
突。與系統規范的偏離是可接受的,但需要適航當局進行專門評估。
7.2.6 試驗方法和程序:RTCA DO-160D 第20 節和SAE-ARP5583 給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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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的程序信息。從上述7.1.1 或7.1.2 節選擇符合性方法的申請人可以
使用下列方法之一:
7.2.6.1 低電平掃頻耦合試驗,用來確定以電磁場強度和感應電纜電流表示
的航空器內部環境。申請人必須表明,該航空器內部環境等于或低于這個
系統試驗室合格鑒定試驗水平,包括互連電纜電流和內部場強。
7.2.6.2 安裝有關鍵系統并曝露于HIRF 環境的全尺寸航空器試驗。
7.2.6.3 由文件表明相似性,即所建議的系統及其安裝以前曾經在其它機型
上滿足HIRF 要求。可以找到以相似性為基礎的設備及其安裝曾滿足HIRF
要求的批準實例?梢曰谠O備類型、功能、設計及安裝等相似性來說明
相似性。如果發現相似性說明并非令人完全滿意,則適航當局可能要求對
航空器上安裝的系統進行一個從10KHz 到400MHz 頻率范圍內的大電流注
入試驗,以驗證相似性。
7.2.6.4 前面7.1.2 中的試驗室試驗水平是根據RTCA/DO-160D 第20 節的
W類(100 伏/米和150 毫安)和Y 類(200 伏/米和300 毫安)定義的。根
據RTCA/DO-160D 第20 節的規定,按峰值的均方根值包線定義試驗電平。
作為最低要求,應該使用RTCA/DO-160D 第20 節的W類(100 伏/米和150
毫安)和Y 類(200 伏/米和300 毫安)要求的調制。其它調制則應根據進
行設計特性試驗時最可能破壞設備工作的信號來選擇。例如,飛行控制系
統可能對3Hz 矩形波調制敏感,而CTR 顯示器的視頻信號可能對400Hz
的正弦調制敏感。如果不知道或不能確定最壞的調制情況,則可以使用
RTCA/ DO-160D 第20 節的默認調制(default modulations)。如果系統制
造商已經進行了經適航當局批準的RTCA/DO-160D 第20 節試驗室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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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該制造商必須詳細說明被批準系統的安裝標準和航空器系統敷設的導線
束,以使該系統能按系統制造商的安裝標準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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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高強輻射場(HIRF)保護要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