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編 號:AC-66R1-01
咨詢通告頒發日期:2006 年7 月25 日
批 準 人:
標題: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維修管理人員
資格證書申請指南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6R1)部第66.8 條、第66.14 條、第66.23 條、第66.27 條、
第66.33 條制定,目的是為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民用航空器部
件修理人員執照(以下簡稱執照)以及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
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申請及頒發提供行政性指導說明。
本咨詢通告附錄二中規定了自2005 年12 月31 日起至2007 年12
月31 日CCAR-65 部規定的維修人員執照與CCAR-66 部規定的維修人員
執照轉換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以下
簡稱適航維修處),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以下簡稱
考管中心),申請及持有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部件修理人員執照
或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3. 撤銷
此通告于2007 年1 月1 日起生效。2003 年1 月1 日生效的AC-66-01
同時撤銷。
4.說明
本咨詢通告分為了三個部分:執照基礎部分、資格證書考試申請;
執照基礎部分、資格證書頒發申請;機型/項目簽署申請。同時,為了
方便修訂和撤銷,本通告將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簽署類別表、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轉換規定以附錄的形式出版。
5.定義
5.1 新增類別,是指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條規定的維修人員執照
基礎部分某一專業的某一類別的人員申請增加類別。
5.2 新增專業,是指已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條、第66.22 條規定
的民用航空器維修/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某一專業的人員申請
增加專業。
5.3 民航總局批準的考試地點,是指民航總局批準的可以完成規定考
試任務的場所,并持有民航總局統一頒發的民用航空器維修/部件修理
人員執照、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考試地點資格證書(附件1)。
6.執照基礎部分、資格證書考試申請
6.1 初次考試申請
6.1.1 考試申請條件
(1)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申請條件
a.年滿18 周歲,身體健康;且
b.具有中專(含)以上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注1),并且獨立
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維修工作(注2)累計在2 年(含)以上,其
中在申請之日前1 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工
作;或
c.不具備b 款所述學歷,獨立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維修工作
累計在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1 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
業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或
d.經過CCAR-147部批準的培訓機構培訓并獲得其頒發的所申請專
業基礎培訓合格證書。
e.能正確讀、寫申請專業相關技術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b 款所述“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包括所有機械、化工、
電子、電氣等工科類專業學歷。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維修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上的維修工作;
②申請人在已獲CCAR-145 維修許可批準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
修單位)內從事維修相關(質量控制、工程技術、生產計劃、技術培
訓)的工作;
③申請人在已獲批準的航空運營人的維修系統內從事維修相關
(工程技術、維修計劃和控制、質量管理、培訓管理)工作;
④申請人在已獲得CCAR-147 批準的維修培訓機構內從事維修專
業教學的工作;
⑤從事適航維修管理的工作。
(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考試申請條件
a. 申請人應當年滿18 周歲,身體健康;且
b. 具有中專(含)以上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注1),并且獨立
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注2)累計在2 年(含)
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1 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
器部件修理工作,或
c. 不具備b 款所述學歷或者獨立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部件修
理工作(注2)累計在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1 年應當
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或
d. 經過CCAR-147 部批準的培訓機構培訓并獲得其頒發的所申請
專業基礎培訓合格證書。
e. 能正確讀、寫申請專業相關技術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b 款所述“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包括所有機械、化工、
電子、電氣等工科類專業學歷。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部件上的修理工作,
②申請人在維修單位內從事維修相關工作(質量控制、工程技術、
生產計劃、技術培訓)的工作;
③在已獲得CCAR-147 批準的維修培訓機構內從事維修專業教學
的工作;
④從事適航維修管理的工作。
(3)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考試申請條件
a. 具有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注1)或者同等學
歷,身體健康;
b. 從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維修相關工作(注2)不少于5年,
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維修管理工作;
c. 具有聽、說、讀、寫并正確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
備翻譯可視為滿足本項要求的一種方式。
注1:a 款所述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包括所有機械、化工、電子、
電氣等工科類專業學歷。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維修相關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的維修/修理單位從事的維修相
關工作;
②在維修單位內從事維修相關工作(質量控制、工程技術、生產
計劃、技術培訓);
③在已獲批準的航空營運人的維修系統內從事維修相關工作(工
程技術、維修計劃和控制、質量管理、培訓管理);
④在已獲得CCAR-147 批準的維修培訓機構內從事維修專業教學
工作;
⑤從事適航維修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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