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咨 詢 通 告
編 號:AC-21-1317
頒發日期:2006 年8 月7 日
航空器高強輻射場(HIRF)保護要求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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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合材料,以減少或替代鋁合金的使用。復合材料的低電導率特性使其提
供的屏蔽性能很差,進而使得電氣和電子系統更多地曝露于外部電磁環境。
在現行的CCAR23/25/27/29 各部規章中,根據§2×.1301 或§2×.1309 等
綜合性條款的要求,適航當局可以借鑒諸如美國DO-160D 或歐洲ED-14C
等環境標準對電子電氣設備提出承受高強輻射場(HIRF)的要求。然而,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CCAR)中沒有對航空器系統提出明確的HIRF 要求,
以至這些規章不能足夠或適當地提出保護航空器關鍵性系統免受HIRF 不
利影響的適航要求。因此,根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
( CCAR-21R1 ) 第十一條的要求制定專用條件, 使其具有與
CCAR23/25/27/29 各部規章等效的安全水平。為使各型號合格審定過程中制
定的HIRF 專用條件能遵守統一的原則,特制定本咨詢通告。
本咨詢通告要求航空器必須具有足夠的HIRF 保護能力,以防止執行關
鍵功能的航空電子系統和電氣系統因直接或間接的HIRF 作用造成器件損
壞和功能中斷進而導致災難性事故。
2. 適用性
本咨詢通告既適用于新申請型號合格證的民用航空器,也適用于為加
裝執行關鍵功能的新系統而更改的現有民用航空器。
3. 參考文件
FAA 關于HIRF 的建議專用條件;
FAA 和JAA 的AC/AMJ20-1317《運行在HIRF 條件下的航空器合格審
定》;
FAA 的N8110.71《運行在HIRF 條件下的航空器合格審定指南》
4
RTCA DO-160D《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及試驗程序》(美國);
ED-14C《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及試驗程序》(歐洲);
SAE-ARP5583《飛機在HIRF 環境中的合格審定指南》。
4. 相關的適航規章條款
CCAR 21.11、CCAR23.1309、CCAR25.1309、CCAR27.1309、
CCAR29.1309、CCAR23.1529、CCAR25.1529、CCAR27.1529、CCAR29.1529。
5. 建議的專用條件
建議在合格審定過程中采用下列專用條件(如必要):
執行關鍵功能的每個電子和電氣系統必須被設計和安裝成:當航空器
曝露于航空器外部HIRF 環境下,確保執行關鍵功能的這些系統的運行和
運行能力不會受到不利的影響。
注:這里所說的關鍵功能是指其故障將引發妨礙航空器繼續安全飛行
和著陸的故障條件的那些功能。
6. 背景
目前,CAAC 和其它適航當局還不能準確地定義或控制航空器使用過
程中將會曝露于HIRF 的能量水平。然而,為了統一航空器合格審定政策以
滿足不斷增長的合格審定需求,通過航空立法顧問委員會(Aivation
Rulemaking Advisory Committee)的FAA/JAA 電磁影響協調工作組
(Electromagnetic Effects Harmonization Working Group)的持續研究,FAA
于1998 年4 月2 日出版了文件N8110.71,給出了在HIRF 環境中運行的航
空器的合格審定指南。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國尚未開展自己領空范
圍內的HIRF 環境調查,因此尚無條件完全獨立地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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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航空器合格審定的航空器外部HIRF 環境要求。然而,我國民用航空器的
設計、改裝、審定和運行現狀又迫使我們必須制定自己的相關政策,以作
為CAAC 在航空器合格審定過程中關于HIRF 的標準且一致的要求。
FAA 和EASA 在各自關于合格審定政策文件中對HIRF 要求的表述略
有不同。EASA 認為HIRF 驗證要求既適用于關鍵系統也適用于重要系統,
并且要求對關鍵系統做航空器級的驗證試驗;FAA 認為HIRF 驗證要求僅
適用于關鍵系統,并且對關鍵系統,除用航空器級的試驗進行驗證外,也
可用系統級的試驗室試驗進行驗證。兩者表面上的差異并非實質性不同。
因為根據FAA 和JAA 于1997 年7 月聯合出版的AC/AMJ20-1317《對運行
在HIRF 環境下航空器電氣和電子系統的合格審定》,航空器重要系統應按
B 級進行HIRF 驗證,即僅要求做設備級的HIRF 試驗室試驗,這與FAA
將重要系統歸類到設備范疇考慮的政策沒有本質差別;另外,FAA 對關鍵
系統并非不要求做航空器級試驗要求,而是增加了允許對其進行系統級試
驗室試驗進行驗證的一種選擇。考慮我國國情,編制咨詢通告時主要參考
了FAA 關于HIRF 的“建議的專用條件”中的內容。
7. 合格審定程序
對于按CCAR23、25、27、29 申請型號合格證、型號合格證更改和補
充型號合格證的項目,適航部門將頒發專用條件來要求申請人符合下面
7.1.1 或7.1.2 的規定。
7.1.1 申請人可以證明當航空器曝露于表1 或表2 中的HIRF 環境時,執行
關鍵功能的電子和電氣系統的運行和運行能力不會受到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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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按VFR 飛行的旋翼航空器
場強(伏/米)
頻 率 峰 值 平均值
10KHz-100KHz
100KHz-500KHz
500KHz-2MHz
2MHz-30MHz
30MHz-70MHz
70MHz-100MHz
100MHz-200MHz
200MHz-400MHz
400MHz-700MHz
700MHz-1GHz
1GHz-2GHz
2GHz-4GHz
4GHz-6GHz
6GHz-8GHz
8GHz-12GHz
12GHz-18GHz
18GHz-40GHz
15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730
1400
5000
6000
7200
1100
5000
2000
1000
15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40
250
490
400
170
330
330
420
場強以峰值的均方根值(RMS)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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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所有其它航空器
場強(伏/米)
頻率 峰 值 平均值
10KHz-100KHz
100KHz-500K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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