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8 月10 日 -1-
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編 號:AC-121-68
頒發日期:2005 年8 月10 日 咨詢通告
批 準 人:
標題: 航空器空重和重心控制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CCAR-121 部第121.151 和121.367 條制定,目
的是對航空營運人如何控制航空器的空重和重心位置提出具體要求
和指導。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CCAR-121 部航空營運人。
3. 撤銷:
撤銷AE93024“關于航空器定期秤重的規定”和AE9502“關
于航空器定期秤重的補充規定”
4.說明:
航空運營人在航空器運行過程中執行載重平衡控制程序時,首
先要獲得準確的航空器的空重和空重重心位置的數據,然后通過對
機載客貨量的控制和計算,確保飛機在飛行過程中重量和重心在限
定的范圍內,確保飛行安全,為此航空運營人在維修方案中需要對
所有航空器確定空重和重心位置,建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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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秤重方法、秤重程序、計劃安排、設備使用和校驗、人員資格、
改裝影響、記錄和存檔等,最終準確控制航空器的空重和空重重心
位置,使其保持在規定的范圍內。
本咨詢通告內容不包括航空器在運營過程中的客運和貨運的重
量和重心控制的裝載計劃。
5.定義
5.1 航空器空重:指航空器的結構、動力裝置、設施、系統和一些作
為某一特定構型飛機的一個整體所必須的設備的重量,以及航空運
營人認為該航空器所配標準項目的重量。
5.2 標準項目:指該型號航空器所配備設備和加載的液體,這些設備
和液體不是某一特定構型飛機的作為一個整體所必須的一部分,但
對于同型號的航空器是相同的,主要涉及以下幾項,但不局限于以
下項目:
(1) 不可用燃油和其它不可用液體;
(2) 發動機滑油;
(3) 廁所用液體和化學用品;
(4) 滅火器、信號彈、緊急氧氣設備;
(5) 廚房、酒吧、小賣部內的結構;
(6) 附加的電子設備。
5.3 機隊空重: 指構成一個機隊的相同構型的航空器的平均航空器
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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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航空器空重和重心位置控制的基本要求
6.1 航空器初始空重和重心位置的建立
(1)每架航空器(包括新出廠的和使用過的)在投入營運之
前,必須確定該航空器的空重和重心位置;
(2)針對新出廠的航空器,通常在生產廠已被稱重,航空運
營人可以不重新秤重就投入運營,但需要將航空器改裝造成的
重量和重心位置的改變進行記錄,并且確保航空器重量的累積
變化量不超過最大著陸重量的+/-0.5%或航空器重心位置累積
變化量不超過平均空氣動力弦的0.5%的范圍。
(3) 針對購買或租賃使用過的航空器,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情況:
(a) 該航空器的原運營人具有局方批準的含航空器空重
和重心控制的維修方案,則航空運營人在原運營人的維修
方案規定的下一次秤重日期之前,可以不必秤重,直接投
入運營;
(b) 該航空器的原運營人不具有局方批準的含航空器空
重和重心控制的維修方案,則航空運營人必須對該航空器
進行重新秤重,并在維修方案中制定航空器載重平衡控制。
6.2 航空器秤重方式和秤重間隔的要求
(1) 單機秤重方式,即航空運營人對機隊中的每架航空器
定期進行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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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采取單機秤重,每架航空器的稱重間隔最長為36
個日歷月。
(b) 采取單機秤重方案,航空運營人可以將某一具體構
型的航空器秤重間隔延長至48 個日歷月,并獲得局方批
準,但需要滿足:通過航空器以往定期秤重的實際記錄
值證明,運營期間航空器的重量和重心位置的累計變化
記錄能夠準確的反映出該航空器的重量和重心位置保持
在限定的范圍內;同時以上證明至少需要兩架航空器進
行驗證。
(2) 機隊秤重方式,即航空運營人可以選擇機隊中的一定
數量的飛機進行秤重,并將結果作為機隊剩余航空器的值。機
隊秤重要滿足下列條件:
(a) 該機隊必須是同一型別的飛機,例如,B747-200 全客與
B747-200 貨機不屬于同一機隊,B757-200 與B757-300 不屬
于同一機隊;
(b) 在每個秤重周期(36 個日歷月)中,機隊中需要秤重的
最少的飛機數量為:
機隊航空器架數 最少需要稱重的航空器架數
1—3 全部
4—9 3+[機隊架數減3]×50%
9 架以上 6+[機隊架數減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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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選擇被秤重飛機時,首選距離上次秤重時間間隔最
長的飛機;
(d) 航空運營人應該制定時間段,在此時間段之內需要對
機隊中所有的航空器的完成秤重;诤娇者\營人機隊的
通常服務年限,要求這個時間段最長不超過18 年。該時間
段的制定,并不是要求航空運營人從商業因素考慮,該機
隊全部退役年限前完成機隊每架航空器的秤重。
6.3 航空器的改裝對重量和重心的影響
(1) 航空器的改裝是影響航空器重量和重心變化的重要因
素之一,航空器運營人需要及時記錄由于改裝造成的對航空器
重量和重心位置變化量。航空器的重量變化量等于或超出下表
中的數值,必須進行記錄:
需要記錄重量變化的航空器重量變化值
71 座以上的 +/-10磅或更大
30 座至70 座的 +/-5磅或更大
5 座至29 座的 +/-1磅或更大
(2)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需要對航空器重新秤重:
(a)航空器的某些改裝之后,例如,客艙內部整新、大量
的部件被拆下/安裝等,造成很難準確計算航空器的重量和
重心位置,則需要重新秤重。
(b)航空器重量的累計變化量超出最大著陸重量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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