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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保留故障/缺陷和保留工作項目 AC-121-63
(l)分發部門或人員
(m)審核和批準人員
(2)保留故障控制單的填寫應當字跡清晰、內容明確,專用名詞術語應當易于理解并不會產生歧義;保留故障的申請人應當具備相應機型的維修放行資格,審核和批準人員應當在確認所有內容填寫清楚、準確后才能簽署審核和批準意見。
(3)當航空器在基地以外的航站發生保留故障的情況時,可以在飛行記錄本記錄保留故障,但在航空器返回基地時或最遲不超過24小時完成保留故障控制單(保留故障已修復的除外)。
(4)所有保留故障單及其修復的信息應當及時通報或反饋到航空運營人的維修控制中心和質量部門。質量部門應當根據這些信息建立保留故障控制清單,在到達保留故障的首次修復時機時應當確認是否已修復保留故障,在接近保留故障的修復期限時應當書面給維修計劃和控制部門頒發預警通知。
6.4 再次保留的申請和批準
(1)只有因工具設備、器材原因造成的保留故障才能申請再次保留,但也應當滿足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則,并且是因非航空運營人可控制的原因無法在首次保留的修復期限內具備該工具設備、器材。
(2)再次保留的申請應當以由航空運營人總工程師或由其授權質量部門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的形式提出,并說明已完成的工作和無法具備工具設備、器材的理由。首次保留故障控制單及工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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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保留故障/缺陷和保留工作項目 AC-121-63
器材的訂貨和修理合同應當作為申請資料的附件一同提交。
(3)再次保留應當向航空運營人相應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相應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在確認符合上述原則和要求后,將以書面的形式批準再次保留。
7.保留工作項目的管理要求
7.1 保留工作項目的基本原則
(1)保留工作項目應當是在按照航空運營人維修方案實施維修的過程中非計劃可控制的原因造成的。計劃的維修工作項目推遲按照AC-121-53中維修方案的偏離申請批準。
(2)保留工作項目所涉及的系統、設備、零部件的技術性能符合規定要求,工作正常,并且符合如下限制:
(a)涉及到發動機、起落架和飛行操縱系統的維修工作項目不能保留;
(b)涉及到審定維護要求(CMR)、適航限制項目(ALI)的維修工作項目不能保留;
(c)涉及到影響飛行機組正常操作或增加其工作負荷的維修工作項目不能保留;
(d)在保留期限內沒有計劃的維修工作使得保留工作的完成具備可接近性的工作項目不能保留。
注:MEL和CDL是運行中航空器的放行標準,不能作為保留工作項目的依據。 2005 年 3 月 15 日 -7-
航空器保留故障/缺陷和保留工作項目 AC-121-63
(3)保留工作項目的保留期限不能超過AC-121-53中維修方案偏離的限制,并且不能再次保留。
(4)保留工作項目的應當在具備工具設備、器材或工作條件后及時完成,但最遲不得超過本段(3)規定的保留期限。
(5)航空運營人應當在維修工程管理手冊及相關的工作程序中明確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保留工作項目的管理要求、批準和控制程序,并在實際工作中遵守這些要求和程序。
7.2 保留工作項目的記錄和控制
(1)保留項目單
航空運營人應當建立保留項目單的形式記錄、控制和通報保留工作項目。保留項目單的格式可由航空運營人自定,但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航空器注冊登記號;
(b)涉及的計劃維修工作名稱、周期和維修單位;
(c)自上次完成本段(b)所述計劃維修工作后的使用時間;
(d)保留維修工作項目編號和名稱/描述
(e)保留原因的具體說明,如涉及所需工具設備、器材,應說明具體名稱、型號/件號;
(f)計劃完成日期和地點;
(g)填單人和填寫日期;
(h)審核人、批準人和審核、批準日期。 2005 年 3 月 15 日 -8-
航空器保留故障/缺陷和保留工作項目 AC-121-63
(2)在航空運營人維修基地進行維修時發生保留工作項目應當由維修計劃人員填寫保留項目單,在運營人維修基地以外進行維修時發生的保留工作項目應當由承修單位提出申請,由維修計劃和控制部門填寫保留項目單。
(3)維修計劃和控制部門應當建立保留工作項目控制清單,并將完成保留工作項目列入維修計劃,涉及到工作設備、器材的應當及時送修或采購。
(4)保留工作項目應當經過工程技術部門審核工程,并由技術部門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批準,保留工作項目的信息應當及時通報質量部門。
(5)質量部門應當在保留工作項目的保留期限到期時進行對其完成情況進行審核。
(6)保留工作項目單和保留工作項目的完成記錄應當同本段(1)(b)所述的計劃維修工作記錄一同保存。 2005 年 3 月 15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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