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編 號:AC-121-62
頒發日期:2005年3月15日
咨詢通告
批 準 人:
標題:
航空器租賃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CCAR-121部第121.9、151、363條制定,目的是對航空運營人在租賃航空器時如何滿足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要求提供指導。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CCAR-121部的航空運營人。
3. 撤銷:
自本咨詢通告頒發之日起,1996年10月10日頒發的咨詢通告AC-121AA-09 “國內航空運營人之間租賃航空器的適航管理要求”撤銷。
4.說明:
航空運營人在發展的過程中越來越多地采用租賃航空器的形式來解決不斷增加的運力需求,這種方式在國際上已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多數國家的民航當局也接受這種方式,并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政策。
我國的航空運營人已有較長的租賃引進航空器的歷史,在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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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租賃 AC-121-62
航空器的持續適航管理上雖然有個別文件涉及了部分情況的管理方法和要求,但一直沒有一個系統、全面的要求,造成在實際管理過程中標準、要求難以掌握,尤其是CCAR-121部的航空運營人作為為公眾提供運輸的特殊性,在考慮到航空運營人發展的同時,更總要的是還要考慮公眾的最基本利益—安全。本文件參考了國際民航組織和其他國家的有關法規,結合我國的實際管理需要和航空安全政策,為CCAR-121部的航空運營人在租賃引進航空器時如何滿足持續適航管理要求提供系統、全面的指導,并結合發展的需要對我國的航空運營人濕租租出航空器的要求給預說明。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本文件僅涉及了租賃航空器的持續適航管理要求,但不意味著租賃航空器時僅有持續適航管理的要求,其他要求請參考民航總局其他的有關法規;另外,本文件的持續適航管理要求僅從民航總局安全管理的角度提出,涉及到有關的商業問題需要航空運營人自己把握。
另外,融資租賃視為等同于購買,不在本文件的規定范圍。
5.定義
5.1 租賃:指任何通過協議將航空器由一個人轉給另一個人進行商業使用(無論是否提供飛行機組)。
干租:指任何通過協議,由出租人(可能是航空運營人、銀行或租機公司)向承租人(航空運營人)僅提供航空器而不提供飛行機組的租賃。干租通常由承租人承擔運行控制。 2005 年 3 月 15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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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租:指任何通過協議,由出租人(航空運營人)向承租人(航空運營人)提供航空器并且至少提供一名飛行機組的租賃。士卒通常由出租人承擔運行控制。
出租人:租賃中提供航空器的一方。
承租人:租賃中使用航空器的一方。
6.中國航空運營人租賃引進航空器的基本原則
6.1 航空器的承租人必須是已獲得CCAR-121批準的航空運營人。
6.2 干租航空器的出租人必須是加入國際民航組織的原航空器注冊國的法人;濕租航空器的出租人必須是CCAR-121批準的航空運營人或已建立等同或類似于CCAR-121法規管理體系的國際民航組織成員國已批準的商業航空運營人,且濕租的航空器的注冊國應當是批準出租人的民航當局所在國。
6.3 出租的航空器應當是經過民航總局適航審定部門經過型號審定,并獲得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認可證(包括補充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裝于航空器上的設備也應當獲得民航總局適航審定部門批準或認可。
6.4 租賃使用過的航空器應當具有符合其主管民航當局有關法規要求的使用和維修記錄,并且符合下列限制:
(1)航空器沒有經過破壞性試驗飛行;
(2)航空器沒有發生過造成重大損傷的飛行事故;
(3)航空器沒有經過長期的非控制停放; 2005 年 3 月 15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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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航空器沒有非航空運營人運營的歷史;
6.5 航空器租賃必須通過合法的協議進行 租賃協議應當至少符合本咨詢通告第9段的要求。
7.中國航空運營人干租引進航空器的要求
7.1 干租航空器應當具備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公約規定的國籍登記。如向民航總局申請中國的國籍登記,應當在原注冊國注銷其國籍登記。
7.2在中國進行國籍登記的干租航空器應當具有民航總局頒發的標準適航證;沒有在中國注冊的干租航空器應當具有其注冊國頒發的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公約要求的標準適航證,并獲得民航總局頒發的外國航空器適航證認可書;
7.3 承租人應當承擔航空器的適航性和符合CCAR-121有關運行要求的責任。
8.中國航空運營人濕租租進航空器的要求
8.1 濕租的航空器應當具有其所在國頒發的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公約要求的國籍登記證;
8.2 濕租的航空器應當具有其所在國頒發的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公約要求的標準適航證,當濕租航空器不具有民航總局頒發的標準適航證時還應當獲得民航總局頒發的外國航空器適航證認可書;
8.3 濕租的航空器應當具有其所在國頒發的無線電臺執照。 2005 年 3 月 15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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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濕租航空器應當是列入出租人所在國批準的航空運營人運行規范中的航空器;
8.5 濕租航空器的適航性責任和符合其所在國相應運行法規要求的責任由出租人承擔,但承租人有責任確認其符合CCAR-121部的有關運行要求;
8.6 出租人對于濕租航空器的維修方案和最低設備清單應當等同或高于CCAR-121部的要求,并有相應的管理和工作程序保證其執行維修和航空器放行的符合性。
8.7 按照協議由承租人承擔航空器的維修工作,則在承租人的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中必須包含如下內容:
(1)確認出租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或手冊包含必要的工作程序和說明;
(2)按照出租人提供的維修方案安排和實施維修工作的程序;
(3)如適用,執行出租人提供的可靠性方案的程序;
(4)按照出租人提供的培訓方案確保航空運營人維修系統的有關人員經過必要的培訓的程序;
(5)出租人提供的MEL的使用說明;
(6)維修記錄的填寫和保存程序和要求。
8.8 當本段所述的濕租航空器的任何合格證件發生變化時,出租人應當及時提供給承租人。任何證件的失效都將視為濕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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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
9. 航空器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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