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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飛 行 標 準 司
編 號:AC-61FS-010
咨 詢 通 告 下發日期:2005年1月14日
編制部門:FS
批 準 人:饒紹武
關于啟用駕駛員和飛行教員實踐考試標準的通知
1、目的
自2003年6月1日《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部第一次修訂)正式實施以來,我國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執照管理工作已全部轉入了新的管理模式,對保證飛行安全、促進航空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了規范駕駛員、飛行教員執照申請人的實踐考試,制定了按照CCAR-61部頒發執照或等級所要求的實踐考試標準以及實踐考試工作單。為了配合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特下發本咨詢通告。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按照CCAR-61部頒發航空器駕駛員執照或等級、通用航空飛行教員執照或等級申請人,其實踐考試應按照新頒布的實踐考試標準來實施。
3、實踐考試標準
3.1、此次頒布10個實踐考試標準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啟用,原實踐考試標準同時作廢。這10個實踐考試標準的編號和名稱如下:
DOC NO. FS-PTS-001 私用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標準(飛機)
DOC NO. FS-PTS-002 私用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標準(直升機)
DOC NO. FS-PTS-003 商用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標準(飛機)
DOC NO. FS-PTS-004 商用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標準(直升機)
DOC NO. FS-PTS-005 儀表等級實踐考試標準(飛機、直升機)
DOC NO. FS-PTS-006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標準(飛機)
DOC NO. FS-PTS-007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標準(直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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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NO. FS-PTS-008 飛行教員執照實踐考試標準(飛機)
DOC NO. FS-PTS-009 飛行教員執照實踐考試標準(直升機)
DOC NO. FS-PTS-010 飛行教員執照實踐考試標準(儀表等級)
3.2、在啟用上述10個實踐考試標準的同時,還啟用下列相關的實踐考試工作單。實踐考試工作單請從民航總局網站下載打印使用,網址為www.caac.gov.cn/fbs_file_info/。
FS-PTS-001-S(12/04) 私用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工作單(飛機/單發)
FS-PTS-001-M(12/04) 私用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工作單(飛機/多發)
FS-PTS-002(12/04) 私用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工作單(直升機)
FS-PTS-003-S(12/04) 商用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工作單(飛機/單發)
FS-PTS-003-M(12/04) 商用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工作單(飛機/多發)
FS-PTS-004(12/04) 商用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工作單(直升機)
FS-PTS-005(12/04) 儀表等級實踐考試標準工作單(飛機、直升機)
FS-PTS-006(12/04)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工作單(飛機)
FS-PTS-007(12/04)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工作單(直升機)
FS-PTS-008-S(12/04) 飛行教員執照實踐考試工作單(飛機/單發)
FS-PTS-008-M(12/04) 飛行教員執照實踐考試工作單(飛機/多發)
FS-PTS-009(12/04) 飛行教員執照實踐考試工作單(直升機)
FS-PTS-010(12/04) 飛行教員執照實踐考試工作單(儀表等級)
3.3、自轉旋翼機、初級飛機、滑翔機、飛艇、自由氣球的實踐考試標準和實踐考試工作單,將在今后制定,具體內容和編號另行公布。
4、實踐考試的實施
4.1、實踐考試應當由局方指定的監察員或委任的考試員主持,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4.2、申請人應提供在中國登記的與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相對應的同樣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的航空器,或者經審定合格的模擬機或訓練器。
4.3、從2005年1月1日起,考試員應填寫隨新版實踐考試標準同時公布的考試工作單,根據原CCAR-61部設計的檢查單、工作單同時作廢。
5、文件的獲取
5.1、飛行標準司在總局網站上公布本咨詢通告中所列的實踐考試標準以及實踐考試工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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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飛行標準司向各地區管理局發放合適數量的實踐考試標準;各地區管理局負責向飛行標準處、安全監管辦公室以及區內各航空公司、學校以及委任代表發放實踐考試標準。
5.3、其他單位和個人如需要上述文件,可向飛行標準有關部門聯系購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