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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飛 行 標 準 司
編 號:AC-61FS-09
咨 詢 通 告 下發日期:2005年1月4日
編制部門:FS
批 準 人:饒紹武
關于規范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
執照理論考試的通知
1、目的
自2003年6月1日《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部)第一次修訂正式實施以來,我國民航的航空器駕駛員、教員執照的管理工作已全部轉入了新的管理模式,對保證飛行安全、促進航空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管理文件MD-FS-2004-01要求,各地區管理局的理論考試考試點及民航飛行學院考試中心于2004年12月31日前建成,而飛行標準司制定的新版題庫同時投入使用,這些都將會促使我國的航空器駕駛員、教員執照的管理邁上一個新的臺階。為保證上述標準和要求的順利實施,特下發本咨詢通告。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所有按照CCAR-61部頒發航空器駕駛員、通用航空飛行教員、地面教員執照或等級的申請人。
3、執照理論考試大綱
3.1、已制訂了飛機和直升機執照理論考試大綱征求意見稿,已在民航總局網站上發布,各科目考試按照征求意見稿實施,并不斷完善。
3.2、飛機和直升機理論考試大綱按照下列方式編號:
編號 理論考試大綱名稱
DOC NO. FS-ATS-001 私用駕駛員執照理論考試大綱(飛機、直升機)
DOC NO. FS-ATS-002 商用駕駛員執照理論考試大綱(飛機、直升機)
DOC NO. FS-ATS-003 儀表等級理論考試大綱(飛機、直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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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NO. FS-ATS-004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理論考試大綱(飛機、直升機)
3.3、自轉旋翼機、初級飛機、滑翔機、飛艇、自由氣球的理論考試大綱,將在今后制定,具體內容和編號另行公布。
4、理論考試的一般程序
4.1、考試應當由局方指定的監考員主持,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4.2、飛行標準司于2004年8月18日下發了管理文件《飛行人員執照考試點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理論考試必須在按照上述要求建立的考試中心或考試點進行。
5、理論考試申請人應當符合的條件
5.1、出示由授權教員簽字的證明,表明其已完成CCAR-61部對于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要求的地面訓練或自學課程。授權教員可以是持有地面教員執照的人員,也可以是持有通用航空飛行教員執照的人員,但必須在教員執照上具有與申請內容相適應的等級。
5.2、下列申請人無需出示授權教員簽字證明:
5.2.1、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申請人首次參加理論考試;
5.2.2、地面教員執照申請人首次參加地面教員執照理論考試;
5.2.3、具有軍用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申請頒發私用或商用駕駛員執照的申請人首次參加相應理論考試;
5.2.4、持有外國駕駛員執照申請我國駕駛員執照的首次參加相應理論考試;
5.2.5、持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員執照申請我國駕駛員執照的首次參加相應理論考試
5.3、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局方認可的合法證件,以及本人已經獲得的按CCAR-61部頒發的執照。對于尚未獲得按CCAR-61部頒發的執照的人員,其參加理論考試時出示的身份證明必須與其日后申請執照時所持身份證明號碼相符,否則其成績不予承認。
5.4、參加執照理論考試的申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理論考試費后,方可參加考試。參加補考,需重新交納理論考試費。
5.5、對于申請補考的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出示上一次考試成績單,在該成績單下方上有授權教員簽注,表明授權教員對該申請人上次理論考試未通過的航空知識內容進行了必要的補充訓練,認為其有能力通過理論考試。補考日期與上一次同科目考試日期間隔最少為28個日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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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理論考試的科目和通過成績
6.1、理論考試通過成績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確定,除6.2和6.3規定外,其它為80分通過。
6.2、從2005年1月1日起,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調整為70分通過。
6.3、私用駕駛員執照初級飛機類別調整為70分通過。對于擬在初級飛機上繼續擔任飛行教員執照的原飛機執照持有人或新申請人,應參加通用飛行教員課程的完整培訓,其中教學法為80分通過,商用駕駛員執照理論部分為60分通過,不要求參加儀表等級課程考試。
6.4、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啟用英文版的飛機類別等級私用駕駛員、商用駕駛員執照和飛機儀表等級理論考試題庫;啟用英文版的直升機級別等級私用駕駛員執照理論考試題庫。
7、理論考試中禁止的行為
7.1、根據CCAR-61部第37條規定,在理論考試中,申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7.1.1、復制或有意取走理論考試試卷;
7.1.2、交給其他申請人或從其他申請人那里得到理論考試試卷的任一部分或其復制件;
7.1.3、在理論考試過程中,幫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幫助;
7.1.4、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部分或者全部理論考試;
7.1.5、在考試過程中,使用未經局方批準的材料或者其他輔助物品;
7.1.6、故意引起、助長或者參與本條禁止的行為。
7.2、根據CCAR-61部第61.245條規定,對于違反CCAR-61部第61.37條規定的申請人,自該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局方不接受其任何執照或等級的申請;通過該次考試取得的任何執照或等級也相應無效;當事人應交回其已取得的相應執照;局方可視其情節輕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給予暫扣執照一至六個月或吊銷執照的處罰。
8、文件的獲取
飛行標準司在總局網站上公布本咨詢通告中所述的理論考試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