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間隔規定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2
第二章 一般規則....................................................2
第三章 垂直間隔標準................................................4
第四章 目視飛行水平間隔標準........................................4
第五章 儀表飛行水平間隔標準........................................6
第六章 雷達間隔標準................................................8
第七章 尾流間隔標準................................................9
第八章 附 則.....................................................10
附 圖.............................................................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飛行沖突,維護飛行秩序,保證飛行安全,提高飛行空間和時間的利用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轄有航空器的單位、個人和與飛行有關的人員,以及所有飛行活動,都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指揮員(含飛行管制員,下同)應當按照本規定對航空器提供統一的飛行間隔。
第四條軍、民用航空器根據飛行課目需要,在機場飛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飛行空域內飛行時,可以制定適應其飛行特點的間隔標準,但應當經相應航空管理部門批準。執行此種間隔標準時,不得影響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飛行和飛行安全。
第五條民用航空器在我國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毗鄰公海上空飛行時,可以根據飛行需要和地區航行協議,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間的飛行間隔標準,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本規定中的飛行間隔標準通常是航空器之間應當保持的最低飛行安全間隔,但本規定第四條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規則
第七條組織實施飛行管制時,應當合理安排飛行次序,通常是:
(一)一切飛行讓戰斗飛行;
(二)其他飛行讓專機飛行和重要任務飛行;
(三)國內一般任務飛行讓班期飛行;
(四)訓練飛行讓任務飛行;
(五)場內飛行讓場外飛行;
(六)場內、場外飛行讓轉場飛行。
第八條執行不同任務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別的航空器,在同一機場同時飛行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優先起飛和降落的順序。對執行緊急或者重要任務的航空器,班期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
航空器,應當允許優先起飛;對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執行緊急或
者重要任務的航空器,班期飛行和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允許優先降落。
第九條為了保障航空器的飛行活動安全、有序地進行,應當及時準確地實施飛行調配。飛行調配分為預先調配、飛行前調配和飛行中調配。
第十條機場飛行空域應當劃設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儀表(云中)飛行空域的邊界距離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邊界,均不得小于 10公里。
第十一條航線鄰近機場飛行空域并同時有飛行時,航線與射擊飛行空域邊界之間的間隔,通常應當不小于 20公里,與其他機場飛行空域邊界、轟炸靶場的轟炸航線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小于 10公里。
第十二條在相鄰航線上飛行的各架(批)航空器,飛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規定的高度差時,其橫向間隔不小于 20公里。
第十三條航線飛行的航空器與航路飛行的航空器,飛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規定的高度差時,應當與航路邊界保持不小于 10公里的橫向間隔。
第十四條相鄰機場的儀表進近(穿云)航線互相交叉,并且同時進行儀表進近(穿云)飛行時,應當進行調整,保證儀表進近(穿云)航線之間的間隔不小于 20公里。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飛行間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