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航考察
航空公司機務部通過對新開/新增航線站點的機務考察與審核,確認新開/新增站點的勤務、除防冰和維修單位具備航空公司飛機的機務保障能力,委托維修單位有義務配合航空公司機務考察組對新開/新增航線站點的考察與審核工作,并向考察組提供下述文件、證件、設備與器材清單:
a) 現行有效維修許可證、維修能力清單、維修單位工作手冊;
b) 航線維修常用工具設備清單;
c) 航線維修必需的消耗性器材的說明;
d) 人員培訓與授權狀況說明;
e) 本單位現行有效的適航性資料清單;
f) 機場勤務保障設備清單(如承擔相應勤務工作);
g) 機場勤務保障車輛清單(如承擔相應勤務工作);
h) 機場應急救援設備清單(機務保障方面的設備);
i) 其它需說明的情況等。
2 外站委托航線維修協議
2.1 對航空公司地面機務維修協議的管理要求
a) 地面機務維修協議是航空公司委托航線維修工作的基本依據。
b) 地面機務維修協議只有加蓋航空公司合同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c) 航空公司委托維修單位應在其航線維修現場保存一份與航空公司簽署的現行有效的機務維修協議復印件。
2.2 委托維修單位履行航空公司地面機務維修協議的責任
a) 嚴格按照地面機務維修協議所委托的工作內容以及航空公司提供的《外站維修管理手冊》和技術類手冊的工作要求、標準完成委托工作項目。
b) 有責任對發現或發生的任何不正常情況和差錯,立即按雙方約定的聯系方式通知航空公司機務部MCC。
c) 有責任配合航空公司機務部質量監督和質量審核工作,并及時落實質量監督和質量審核發現問題的整改措施。
d) 對所進行的委托工作滿足協議和本手冊的要求承擔全部責任。
e) 有責任管理并持續保持航空公司所授權人員的資格與能力。
f) 有責任在機構、標準、設備、器材、人員等發生變更時,及時書面通知航空公司機務部MCC,并對未及時通知所產生的損失負有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