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規定
1.1 對與航空公司建立協議關系的委托航線維修單位、地面服務(飛機勤務部分或除防冰)單位,航空公司機務部通過不定期監督和不超過2年周期的定期審核,確認委托單位所建立質量體系和管理制度,能夠持續有效地保證其對航空公司飛機的勤務保障和/或航線維修工作,符合協議條款并滿足航空公司航線維修和地面服務(飛機勤務)要求。
1.2 航空公司委托航線維修單位、地面服務(飛機勤務部分或除防冰)有義務組織本單位相關責任部門配合航空公司質量監督和審核,對質量審核或監督發現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制訂糾正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糾正措施報告航空公司,并組織完成糾正措施。
2 對航空公司委托維修單位的監督
2.1 對委托單位的質量監督,由航空公司派駐分支維修機構、駐外機務代表或簽訂航線維修協議人員組織對委托單位進行不定期監督。
2.2 質量監督內容:
a) 航空公司航線維修、飛機勤務政策或程序的現場執行落實情況;
b) 航空公司技術資料、工具設備回執制度執行狀況的評估;
c) 每季度按航空公司技術資料最新目錄進行確認的反饋情況;
d) 維修協議執行狀況評估;
e) 航空公司對外站航線維修質量的反映。
2.3 針對委托航線維修單位質量監督中發現的不合格項,應下發書面整改問題通知單,并報質量分部備案。
2.4 質量分部負責跟蹤委托單位,對發現問題整改措施的糾正落實情況。
3 對航空公司委托單位的質量評估審核
3.1 對委托單位質量審核,航空公司機務部質量分部采用現場審核或通過評估其它單位安全審計報告(含委托維修單位內部質量審核報告)兩種方式進行。
3.2 質量審核頻度
對委托維修單位進行維修質量審核通常情況下每2年1次,對于在評估中發現問題較多的或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外站,應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相應增加評估頻度,或建議機務部調整或取消其代理資格。
3.3 對委托維修單位的質量審核程序
3.3.1 通常情況下,每年機務部質量分部審核員通過參與公司航空安全部門組織的外站運行安全審計方式,對委托維修單位進行現場審核;
3.3.2 對機務部質量分部審核員不能直接參與的外站運行審計,質量分部通過評估公司其他部門審核員對委托維修單位的運行審計報告或委托維修單位內部質量審核報告方式完成。
3.3.3 參與公司航空安全部門組織的外站運行安全審計的程序,參見《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外站代理人運行安全審核”,在對某一航線維修單位現場審核前,審核員負責準備審核項目單,在“外站維修質量審核檢查單”的基礎上,根據該外站實際情況和上一次審核結果適當增減審核內容。
3.3.4 對于2年內不能進行現場審核的委托維修單位,采用文件評估方式:
a) 在公司有對其進行運行安全審計時,則由質量分部負責評估公司其他部門對其安全審計報告;
b) 公司沒有進行安全審計的委托維修單位,由MCC通過續簽航線維修協議時,索取委托維修單位內部質量審核報告后交給質量分部;或質量分部直接向委托維修單位發質量評估問卷并索取其內部質量審核報告。質量分部負責對其進行評估;
c) 質量分部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需要采取現場審核。
3.3.5 質量分部負責對委托維修單位相關評估資料進行保存,保存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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