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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可接受的機載設備符合性方法
符合FAA AC 90-45A、AC 20-130、AC 20-138或AC 25-15中相關
規定的機載導航系統可用于RNAV5運行。如果AFM、AFM補充件或
飛行員使用手冊(POH)中說明符合以上規定,則不需要另外的符合性聲
明。
還可通過遵守TSO-C115b、TSO-C129()、ED-27/28、ED39/40、
D0-187/ED-58、D0-180()或等同的標準中規定的水平導航標準來滿足符
合性要求。但滿足上述標準的設備還不足以滿足本節的要求。
6.7導航系統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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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用于RNAV運行的導航系統,雖然具有RNAV5能力,但在運行
中須滿足如下具體限制。
6.7.1 INS/IRS
慣性系統可是獨立的慣性導航系統(INS),也可是多導航源RNAV系
統中的慣性基準系統(IRS),作為對基本定位導航源的增強或在無線電導
航信號覆蓋范圍之外作為定位數據源。
根據FAA AC 25-4獲得批準的不具備無線電自動位置更新功能的
INS,當符合6.4.1中所述的功能時,在完成最后一次地面校正或位置更
新后最多只可使用2小時。如果設備商或飛機制造商的數據支持超時使
用,可考慮應用特定的INS配置(如三套INS)。
具備無線電自動位置更新功能的INS,包括能按照機組程序進行人
工選擇無線電頻率的系統,應通過FAA AC 90-45A或等同規范的批準。
6.7.2 GPS
用于RNAV5運行的GPS限于經過TSO-C129()、TSO-C145()、
TSO-C146()或等同標準的批準并且滿足6.4.1節要求的設備。通過接收機
自主完好性監視(RAIM)或“多導航源”導航系統的等效手段實現GPS
的完好性。此外,單獨使用的GPS設備應具備以下功能:
a.偽距步長檢測
b.健康字檢查
以上兩功能應遵守TSO-C129a酌標準執行。
因為RNAV5的導航規范不要求具有雙套RNAV系統,所以需要備份
的導航源。應安裝傳統導航設備(如VOR、DME和ADF)并保證其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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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作為備用導航手段。
7.運行程序
7.1飛行前計劃
7.1.1營運人應在飛行計劃填寫相應后綴以指明獲得了RNAV5運
行批準。
注:目前ICAO還沒有對PBN的飛行計劃做出統一規定。營運人應
按照ICAODoc7030《地區補充程序》文件、各國AIP和實施地區的要求
填寫飛行計劃。
7.1.2在飛行前計劃階段,必須確認在預計運行期間導航設施(包括
用于應急情況的非RNAV)的可用性。
7.1.3RNAV5運行如使用GPS,RAIM需要達到航路級別的要求,可
以通過NOTAM(如適用)或預測服務來確認。
7.1.3.1在飛行前計劃階段,如果沒有計劃不工作的GPS衛星(對于
WAAS設備或具有氣壓高度輔助功能的GPS設備,僅有一顆不工作的衛
星1,則可在不采取預測措施的情況允許飛機起飛。如果有衛星計劃不
工作(對于WAAS設備或具有氣壓高度輔助功能的GPS設備,有多于一顆
的不工作衛星),則必須通過預測程序確定RAIM可用性。預測程序可以
是飛機設備自帶軟件或其他程序(此程序應采用與機載設備軟件相同的
算法),也可采取局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確定RAIM的可用性。所有基于
GPS或WAAS運行的RNAV5航路,都要求進行RAIM頇測。
7.1.3.2 GPS完好性監視RAIM預測程序應滿足下列標準:
a.對GPS RAIM功能的可用性進行預測,該預測適用于指定空域的
RNAV5運行;
b.預測程序的軟件設計至少應滿足RTCA D0178B/EUROCAE 12B
中的D級規范;
c.預測程序可采用與機載設備相同的RAIM算法,或采用基于假定
的RAIM預測算法,后者可得到較為保守的結果;
d.預測程序應使用大于或等于5度遮蔽角的衛星來計算RAIM可用
性,除非經當局批準可采用更小的遮蔽角;
e.預測程序應能夠人工排除預計飛行中不可用的GPS衛星;
f.預測程序應允許用戶選擇預定的航路、備降場以及預計的飛行時
刻和時段。
7.1.3.3如果預測在計劃飛行的任意階段失去RAIM持續超過5分
鐘,則應對飛行計劃進行修改,如推遲飛行或在RAIM可用的區域重新
計劃航路。
7.1.4對于采用SBAS接收機(所有TSO-C145/C146)導航的航空器,
營運人應檢查在SBAS信號不可用區域內的GPS RAIM可用性。
7.1.5 RAIM可用性預測本身并不能保障GPS服務的有效性,它只是
評估預計的導航能力能否滿足要求導航性能的一種方法。駕駛員必須認
識到RAIM或GPS導航能力可能會在空中都失效,從而需要使用備用導
航手段。因此,駕駛員應評估其在GPS導航失效情況下的導航能力(可能
需要飛向備降場),
7.1.6駕駛員還需確認運行所必需的機載導航設備的可用性。營運
人應對其最低設備清單(MEL)進行相應修改,規定RNAV5的最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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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條件。
7.1.7如果使用導航數據庫,應確保導航數據庫是當前有效的,適
用于指定運行區域,并且包含了航路飛行所需的導航臺和航路點。
注:導航數據庫在飛行期間應保持現行有效。如果在飛行期間航空
定期制(AIRAC)周期改變,營運人應制定相應程序確保導航數據的準確
性,包括用于定義航路的導航設施的適用性。一般可以通過將電子導航
數據與紙質導航數據進行比對實現上述要求。
7,2正常程序
7.2.1駕駛員應按照AFM及制造商規定的限制、指令或程序進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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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AV5運行批準指南(2)